徐春鶯雖提出台灣身分證自清,陸委會指出,若要參選或任公職,當事人必須依法放棄原國籍。(王侑聖攝)
民眾黨有意提名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春鶯出任不分區立委,徐春鶯是否仍保有中國國籍引發爭議。針對徐春鶯提出台灣身分證自清,陸委會6日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台灣身份證僅要求註銷中國戶口登記,依中國規定並未喪失國籍。至於新住民是否拋棄原有國籍,須依照其原母國法律規定辦理。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除非取得「外國」國籍,否則喪失中國國籍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申請喪失中國國籍若獲得批准,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外傳民眾黨有意提名徐春鶯出任該黨不分區立委,然而其是否仍有雙重國籍引發爭論。徐春鶯5日大動作舉行記者會,秀出我國國民身份證及護照,藉此表示自己是中華民國公民,甚至點名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教中配怎麼放棄對岸的國籍,「難道兩岸存在國與國的關係嗎?」
陸委會6日詳細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我國相關法規,以及中配的國籍爭議。陸委會指出,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
針對原籍中國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中國的戶口登記,以利其求職、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陸委會強調,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中國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至於中配的參政權利,陸委會說明,《兩岸條例》為特別法,因此未規定的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其中,原籍中國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以及希望其更加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因此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根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同時擁有外國國籍者,將出任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陸委會強調,此一規定的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本籍是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或中國;凡有雙重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這是基於公務人員的「忠誠義務」,不容許我國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因此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與政治立場無涉。
陸委會說法,無論擁有雙重國籍者的原籍國是中國或其他外國,我國《國籍法》第20條並無除外規定。至於原籍外國或中國的雙重國籍者,如何申請放棄該國國籍,陸委會直言,應該依各該國法令規定辦理,並非我國政府置喙之事。
針對徐春鶯指稱「如何棄棄中國國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除非是「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者,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他情況則必須向公安部門或海外外交領事機關提出申請,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在獲得公安部門批准並發給證書,才得以喪失中國國籍。
綜合台灣與中國雙方相關法律規定,徐春鶯取得我國國民身份證,註銷的僅是其在中國的「戶籍」,並未涉及她的中國國籍。若徐春鶯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便必須出示中國公安部門批准後核發的證明文件,才能釐清其是否具有雙重國籍。
對於徐春鶯引發的爭議,我國《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各界應珍惜此一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藉選舉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我國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