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此源於司法實務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領域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患罪章相關規定的「外國」或是「敵國」,導致共諜事件不適用外患罪因而被輕判,甚至有若干退將在遭到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等等。如此修法,形同將對岸視為「外國」,甚至「敵國」。
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卻遭路燈電死,高雄地方法院於今年2月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據此賠償463萬元。但3個月後,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兩次修法與廢除函釋的動作,都與現行《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明確分為兩國的精神未盡相符;但意外的是,民進黨政府的兩項大動作在台灣政壇都波瀾不興,甚而也沒有任何在野黨人士批評這是在「搞兩國論」。原因在於,把危害台灣國家安全最烈的共諜事件排除於《刑法》外患罪章,以及將中國人等同於台灣人,甚至還擁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待遇,都完全背離了台灣人的國民情感,這種因法律解釋的需要重新定位「兩岸」為「兩國」的作法,完全有其正當性。
中國籍配偶徐春鶯可能出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一事,目前已經從先前的政治戰進入到法律戰。徐春鶯本人氣焰高張地叫陣賴清德,甚至還要陸委會、內政部教她怎麼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只是,想選立委的是徐春鶯,該放棄中國籍也是徐春鶯,這關主管機關陸委會什麼事?一個長期從事兩岸交流統戰工作,連「反對武統」都說不出口的中配,敢不敢用同樣的態度語氣嗆聲共產黨:為何不發給她「棄籍證明書」?
徐春鶯想出任立委公職,卻又自認是「兩岸配偶」,不受外籍人士入籍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的規範,但算盤未免撥得太響:
第一、早在公元2000年之時,《國籍法》修法就將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就法論法,這是立法者刻意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正是要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絕非中華民國公民。
第二、要說要求徐春鶯個案適用《國籍法》的作法「違憲」,那為何不說4年前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將對岸視為「外國」或「敵國」的作法違憲?為何不質疑政院廢除「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違憲?事實上,將兩岸視為「兩國」或者「準外國」的地位處理,本來就已經是台灣現階段法律演進與解釋的趨勢,《刑法》外患罪將對岸視「外國」是如此,適用廢除「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函示是如此,《國籍法》也要準用於對岸更是如此。
第三、即使純粹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看,第21條第1項就對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特殊規定。同一條第2、3項又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擔任教職或研究工作「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此特殊規定還經大法官釋字618號解釋文宣告「為確保台灣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有其必要,並未違背憲法平等原則。如今,立委公職可以參贊的國家機密不知凡幾,要求入籍台灣的中配在出任之前必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又何來違憲之說?
徐春鶯不是一個單純陸配,她長期以來參與共產黨政府的統戰活動,唱作俱佳地嗆聲台灣官方,對於是否反對武統台灣支吾其詞,對於台灣現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毫無感念;更怪的是,在出現徐春鶯爭議後,柯文哲民調一路下跌,柯卻始終不願明確切割這燙手山芋,讓爭議一路延燒,其中緣由更啓人疑竇。要求這樣一個陸配在出任立委公職前出具中國的除籍證明,只是符合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別拿什麼「兩國論」來當徐春鶯的遮羞布。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