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三立中嘉事件,NCC應該要更明確地基於法制上的標準作出即時判斷。(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近日前立委黃國昌以及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陳椒華接連質疑三立集團控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中嘉27%股份,已經違反2018年底中嘉股份轉讓時NCC許可處分之附款,甚至違反「媒體壟斷條款」。後NCC主委陳耀祥於備詢時並未正本清源的講述NCC於該案之管制模式,僅係割裂式的部分表示「三立有持有股份」,實無助於說明本事件,也僅是持續消耗NCC的公信力。
立委關心政府機關之運作為其職權,然特定立委近年持續以民氣代替法律論述進而扭曲事件以達政治目的,並不可取。本文需先說明者,我國並無「媒體壟斷相關法律」,於我國的廣電三法中類似的條款僅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跟關係企業不得有超過所有頻道四分之一的條款,目前實務上沒有這樣的狀況,此為現行法制現況,立委恐怕有所誤解。
依據立委製作圖表,泓順投資持有中嘉100%股份,而泓順投資上層之100%持股母公司為泓勝投資,泓勝投資上層之100%持股母公司為泓策創業投資等。為利說明,本文將泓順投資、泓勝投資、泓策創業投資合稱為「泓順投資」。立委認為於2020年間持有中嘉的泓順投資其股東有所變動,而泓順投資之股東為:
榮盛投資持股15%。
泓策投資持股25%。
弘倉公司持股10%。
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持股50%。
其中,與本次事件相關者為榮盛投資及泓策投資。榮盛投資之股東的上層股東是與三立相關之自然人;振華投資及達勝財顧則分別持有泓策投資48%及52%之股份。立委質疑振華投資是為了三立相關人而代為持有股份。基於以上理由部分立委認為三立相關人持有27%泓順投資股份,分別是榮盛投資持股15%,以及振華投資間接持股12%(48% x 25%=12%)
其實光是立委在前述認定上就有令人無法理解之處,首先關於部分立委認定振華投資為代持股份一事,立委並未提出直接證據。再者,立委認為「振華投資持有48%泓策投資股份,泓策投資持有25%泓順投資股份,所以振華投資就持有12%泓順投資股份」,然而該等間接持股12%股份是否具實質控制力,亦非無疑。
如前所述,我國並無媒體壟斷相關法律,故泓順投資並無「違反媒體壟斷相關法律」。而本件的問題在於「泓順投資是否違反NCC於2018年准予受讓外資股份之行政處分時所附加的負擔?」因此我們必須回到2018年底NCC許可外商將中嘉股份轉讓與泓順投資之行政處分來檢視,該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第3項「維護公共利益」中訂定「非經本會核准,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本附款應解釋為:
泓順投資的關係企業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泓順投資的自然人股東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依據本附款文義解釋,其所規範者是「泓順投資之直接股東」,尚無法推論至泓順投資的上層股東。再者,泓順投資並無自然人股東,所以要判斷泓順投資是否違反該附款,所要探討者為「泓順投資是否有關係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如有,則泓順投資違反該附款,如沒有,泓順投資則未違反該附款。在法律上「股東」與「關係企業」不同,立委質疑者為榮盛投資、振華投資可能有三立相關人的持股,姑且不論就振華投資尚無證據顯示其是為三立相關人代持股份,若要認定泓順投資是否違反附款,則需檢視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為泓順投資的關係企業。
關係企業之定義規範於公司法第369-1條以下,依據公司法369-1條,關係企業為「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持股之公司。」又依據369-2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再依據369-3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依據該立委所提出之圖表,泓順投資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無相互持股關係。則需檢視者為泓順投資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縱使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股份相加亦未達泓順投資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依據目前立委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推斷榮盛投資、振華投資是否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泓順投資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又泓順投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之董監事均不相同,亦無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之情形。依據該立委提出之資料,目前似乎難以片面認定泓順投資、榮盛投資、振華投資屬「關係企業」。
綜合上述,依據目前立委所提出之資料,因榮盛投資、振華投資雖屬泓順投資的法人股東,但尚難認定屬泓順投資之關係企業,故泓順投資是否有違反2018年NCC行政處分之附款,根據目前立委所提出來的資料實尚難以認定。退一步來說,縱使認定泓順投資違反附款,其效果也不是「撤銷三立衛廣執照」或「不應准允三立未來換發執照」,至多僅是撤銷該附款所依附的行政處分之一部或全部,即撤銷2018年NCC准許泓順投資受讓中嘉股份之處分。然而實然面而言,殊難想像NCC要如何撤銷原處分並回復至原處分前的狀態。
該等提出質疑的現任立委、前立委,不乏法學教授或律師,應該也知道他們所提出之資料不見得能夠推論到他們所稱的結論,但為了政治上的效果、鎂光燈的聚集,他們選擇先喊再說,專業與否並非他們主要考量。更可惜的是NCC的回應,這個問題已經被立委質疑多時,然主委於備詢時並未妥適說明NCC於法制上應考量的事項,致使焦點不斷模糊。因通訊傳播事件受大眾關注,且具政治敏感度,故NCC應該要更明確的基於法制上的標準作出即時判斷,不應無當拖延、不應為實質達成規管目的而不當脫逸法律作成處分,應回歸法制面思考判斷始能獲得信賴。
※作者為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