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首次被規範飛越軍事營區。圖為國防部博愛營區。(取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有鑒於現行軍事營區安全相關法規規範密度不足,影響軍事演習、訓練推動及軍事營區安全的維護;行政院在今年9月通過國防部擬具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後,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將於11月20日初審該草案。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首次被規範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衛哨兵執行營區安全勤務時,可依指揮官、值勤軍官命令,使用武器,相關規定適用於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時。
國防部對於必須管制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營區表示,為確保軍事營區及演訓安全,避免國軍機敏資訊遭竊錄,對於飛越軍事營區遙控無人機等,草案第10條第1項第3款明定,得以使用器械或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至於經常會有軍事迷透過無線電監聽塔台通訊,掌握軍機起降時間,在軍機場跑道頭拍攝戰機起降;或是隨隊拍攝國軍地面部隊演習時,以及媒體未經許可下,自行追蹤拍攝重大演訓。《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將賦予軍方管制法源,違反規定者攝影者,恐將挨罰3萬至15萬元罰鍰。
另外,草案第22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民眾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 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民眾黨團曾提案增訂第6條第3項,要求軍事演訓區域及軍事營區周邊100公尺範圍內,禁止足以危害軍事孜全之集會或遊行。增訂第7條第4項、第17條,對於違反集會或遊行得命其解散、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及處罰規定。國防部認為,集會遊行法針對民眾集會遊行申請、許可及相關管制事項均有規定,由警察機關管制執行,國防部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周邊公告畫定管制範圍,集會遊行法第6條已有明文,建議依現行規定辦理,不納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