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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火速初審通過「軍營安全維護條例」 未經許可營區內外拍攝都將開罰

朱明 2023年11月20日 16:58:00
立院20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軍事營區內外攝影等行為,未經允許都要罰。圖為屏東空軍基地。(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院20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軍事營區內外攝影等行為,未經允許都要罰。圖為屏東空軍基地。(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20日一天完成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初審通過第10條第1項第3款,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遇有情況得使用器械,必要時,得使用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對於軍事營區內外攝影等行為,通過草案第19條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及草案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第21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第7條、16條、20條條文,因涉及民眾權益,以及執法的問題,委員會保留,草案交付院會二讀前,將就保留條文進行朝野協商。

 

 

對於外界關心對營區攝影的界定為何?國防部長邱國正表示,只要對國軍有所危害的,當然要嚇阻保衛,但不會拍一張照,就把人抓起來,部隊不會做這種事。邱國正強調,偵察看來很難界定,但國防部有認知,只要進到不應進去的地方拍照,就研判為偵察;如果不是對軍中有危害動作的話,軍方是不會涉及民眾應該享有的自由,只要是有危害的話,也會透過正常合理管道方法,找警察或法律規範來做,不會動不動暴衝。

 

國防部作戰計畫次長陳文星也表示,草案規定不會對營外國人拍攝時造成相關影響,但他們若對營區重要機敏處所有偵察行為,甚至損及營區安全,才是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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