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拍案驚奇的是,違法情節最嚴重的「毫無勘驗」逕行改判被告有罪的違法類型,竟然也有案例能通過最高法院的審查。(圖片摘自網路)
大約9年前,筆者曾評述過多篇司法實務上相當氾濫的「助理勘驗」、「密室勘驗」、「毫無勘驗」等「司法怠惰」兼「突襲裁判」之違法弊端,原以為此類違法「偷吃步」弊端經最高法院再三嚴詞指正之後應當銷聲匿跡了,不承想,近幾年來,各類違法「偷吃步」勘驗案例還是時有所見。
更令筆者拍案驚奇的是,違法情節最嚴重的「毫無勘驗」逕行改判被告有罪的違法類型,竟然也有案例能通過最高法院的審查,以「程序駁回」方式判決被告有罪定讞,歷經律師4度聲請再審、7度聲請非常上訴力爭,才獲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真不知這種「司法怠惰」的關鍵癥結在哪裡?
以下,筆者即評述這件拍案驚奇的違法「偷吃步」審判案例─許進木、王競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本案被告王競毅是萬鑫營造公司負責人,民國105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6月1日止,王競毅向東鈺營造的負責人許進木告知有貯存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之需求,商借許進木管領的農牧用地,許進木應允後,接續數次提供土地供王競毅堆置貯存,後經民眾向花蓮縣環保局檢舉陳情,花蓮縣警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花蓮地檢署由檢察官余佳恩提起公訴。
花蓮地院一審判決萬鑫公司、王競毅、許進木等均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邱志平撤銷無罪判決,改依非法貯存廢棄物罪判刑1年2月,許進木依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改判刑1年,萬鑫公司改判罰金30萬元,王競毅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立華(兼主筆法官)認定被告等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109年2月12日,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參見108年台上第347號判決),亦即確定判決是花蓮高分院的有罪判決。
綜觀邱志平改判被告等人有罪的關鍵理由,是:邱志平僅憑肉眼看照片就逕行認定王競毅所貯存的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顯已經破解明甚」的「廢棄物」,並非「再生資源」的「破解前」儲存堆置。
不過,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審審判長段景榕,於112年10月11日判決,卻認定花蓮高分院的有罪定讞判決違背法令,予以撤銷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參見111年台非字第156號判決)
111年台非字156號判決的要旨,最關鍵的理由,是指摘花蓮高分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邱志平未經勘驗,僅以目視方式查驗本案照片,未製作任何勘驗筆錄,遑論於審判中提示勘驗筆錄進行調查、辯論,致使被告無從就法院認定事實之心證有所攻防;亦未傳訊具有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專業人士指認照片影像,或於必要時至實地勘查檢驗瀝青刨除料,查明究竟是處於「破解前」的暫時堆置狀態(認定是再生資源),還是處於「破解後」的違法堆置狀態(認定是廢棄物),即逕行認定是「破解後」違法堆置狀態,屬於廢棄物,並採為認定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的依據,其調查證據方法顯然違反勘驗的法定程序。
就法論法,本案的涉案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究竟是「廢棄物」或是「再生資源」,是被告是否論罪的關鍵證據,而這些刨除料的堆置狀能究竟處於「破解前」或是「破解後」,又是認定究竟是「廢棄物」或是「再生資源」的關鍵,而以上事實的認定憑據只是照片影像而已。
因此,卷證中的照片影像,假若屬於眾所週知的常識或是法官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依法,承審法官是可以僅憑目視查驗認定的,可是,本案的卷證資料顯示,並非如此。
例如,照片編號1至4是遠鏡頭攝像,所呈現土堆一片黑,編號5、6也是一堆類似一座小山,照片所呈現的影像,是否符合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所定義之「破解前」或「破解後」之物體狀態,顯然不是不具相關瀝青工程專業或利用業者,僅憑目視照片影像即可輕易判定。
亦即,這些照片證物顯然不屬於眾所週知的常識,也不是法官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必需經過勘驗程序,將查驗結果製成勘驗筆錄作為書證,再依法踐行審判中證據調查程序,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益。
而審判中的勘驗程序,是採直接審理原則,受命法官或審判長踐行勘驗程序時,應通知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到場陳述意見,這些在場權,法院不得任意剝奪,這是刑事訴訟上的ABC,也是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功」。
可是,據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記載,邱志平於107年3月27日準備程序及107年5月1日審理時,均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規定,提示本案土地上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涉案照片,給予被告、檢察官就「究為破解前或破解後」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行認定是「大多呈現較細顆粒,顯已經破解明甚」。
也就是說,邱志平不僅「毫無勘驗」,未製作任何勘驗筆錄,連「密室勘驗」都沒有(「密室勘驗」至少還有一份勘驗筆錄),甚至連涉案照片都未提示調查、辯論,即逕行認定了,所有的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被告在場權、律師辯護權、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統統不見了,其嚴重侵害被告的基本訴訟人權,堪稱是法官怠於調查職責、濫用職權、恣意率斷、突襲裁判的典型。
觀察本案歷審判決、非常上訴意旨及非常上訴審判決,筆者認為,為本案被告力爭再審及非常上訴的李良忠律師的說法─「這是一件冤案!」,是蠻有說服力的!不過,筆者的態度比較保守,只說「本案很可能是一件冤案!」
筆者之所以會認為「本案很可能是一件冤案!」,關鍵理由是:瀝青混凝土刨除料若經破解打碎加工程序,是可以成為「再生資源」,可以與新的瀝青混合舖路,而且,依政府法令,這些刨除料在破解打碎前,因碎塊較大不易造成環境污染,故容許堆置在廠區範圍外─例如閒置公有地或土資場露天貯存,因此,所謂的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並非一定屬於廢棄物,而檢察官起訴本案,在最關鍵的證據上,舉證顯然是太過粗糙草率,僅憑一些難以確認的遠程攝影照片,就要認定那些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處於「裂解後」的狀態,再加上花蓮高分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邱志平的恣意率斷,難怪本案會陷入混沌難明的狀態,原本可以很明快審判定讞的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竟然一波三折,還要啟動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筆者有一個事後諸葛的想法:假若本案承辦檢察官余佳恩於偵辦之初即查明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的狀態,例如,到堆置現場勘驗一下,本案是否有可能不起訴處分?或是一審判決後就定讞,不致於滋生諸多的訟累,當然,這個假若的前提是承辦檢察官是個精明幹練、法令嫻熟、辦案經驗豐富,最重要的,還是一位敬業的檢察官,從結果來看,以上前提顯然不存在,至少在敬業態度上、辦案經驗上是不足的。
本案另一令筆者疑惑不解的是,本案的「平反之路」為何顯得特別艱難?李良忠律師在短短2年6個月期間接連聲請再審4次,均遭駁回,聲請非常上訴7次,最後才於111年10月獲得檢察總長首肯提起非常上訴,並於112年10月11日獲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定讞判決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
以上的疑惑不解,筆者質疑:這是否與「本案被告許進木有其他營造弊案纏身,目前被通緝中」有關?因為,一個有其他營造弊案纏身的被告,很容易讓法官、檢察官形成「有罪推定」的刻板印象!這種「思想怠惰」的刻板印象,不止社會一般人常見,在司法界也是存在的。
評述完邱志評的離譜「毫無勘驗」、「突襲裁判」之後,筆者要略談邱志平其人。
邱志平是中興大學法學士、法碩士,法訓所第25期(77年)結業,歷任台南、新竹、基隆等地院法官、庭長,亦曾任台高院法官、花蓮高分院庭長。
乍看,邱志平的審判歷練似無可挑剔之處。
再看邱志平的講座、教職資歷。邱志平曾擔任法官學院講座、國家文官學院講座、台北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似乎也是學術與審判兼顧的優秀法官。
不過,若再參照邱志平的行政資歷,問題就浮現了:邱志平當行政職的時間顯然太長了!相形之下,他的審判歷練顯然不足!
說邱志平的審判歷練不足,是有根據的。例如,他在一審的審判資歷,幾乎都集中在基隆地院,從未在台北、士林、新北等大法院辦過繁難案件,調高院法官之後不久,就調連江地院院長,後來,又接連調遷司法院人事處長,及南投、苗栗、彰化等地院院長 ,自110年8月起,又調任台中地院院長迄今。
簡言之,他的二審審判資歷都很短,幾乎都只是調遷處長、院長的過渡跳板而已。
邱志平的審判歷練不足是顯而易見的,至於他的審判品質,從本件許進木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之離譜違誤,即可見微知著。
至於邱志平的行政評價如何?筆者無具體資料可憑,不敢妄加評議,只能讓「司法內部人」來評價,是否正確,司法界自有公評。
據某位資深法官說:「邱志平的審判與行政都不行!」、「當過院長再回任法官的,辦案大都不太行!畢竟「拳不離手,曲不離口」,邱志平久任院長、處長,回任法官又都是沾個醬油就再外放院長,這樣的歷練,審判品質怎麼可能好?」。
最後,筆者十分疑惑:「像邱志平這樣審判與行政都備受詬病的資深法官,為何能官運亨通久任院長?」,這疑問並無標準答案,或許,某「司法內部人」所透露的訊息或可供參考:「邱志平是前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的同期同學,與目前當權的司法高層交好,又是老實人、聽話,當然官運亨通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