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不肯承認以色列的建國權,或者通過各種理論貶損以色列建國權的論調,都是錯誤的,這會直接導致以巴問題永遠無解。(美聯社)
以哈戰爭極為慘烈,加薩危機吸引全球關注。戰爭開打後,即便在普遍支持以色列自衛權的西方各國,也有大批親巴勒斯坦遊行。輿論戰成為在真實戰爭之外的另一個戰場。在輿論戰中也出現了不少奇談怪論。最重要的有兩個,一個是「以色列沒有建國權」,一個是「以色列是加薩地帶的佔領國」。這些謬論必須加以駁斥。這裡先談第一個。
「以色列沒有建國權」這只是一種通稱,實際的表達形式不是只有這種。在更隱晦的表達形式中,會把以色列的建國形容為「移居殖民主義」(settler colonialism),從而把「殖民主義」的大帽子蓋在以色列頭上。在傳統西方,殖民(colonization)是個中性詞。但在「全球南方」的宣傳中,同時也由於西方一些左派學者和媒體的理論,殖民被冠上負面色彩。於是經過一番論述之後,以色列建國就成為「殖民主義原罪」,被進行道德綁架。可想而知,一旦這樣的道德綁架被做實,接踵而至的就會是以色列在國際法上「沒有建國權」了。
以色列的建國權是毫無疑義的。
首先,猶太人在巴勒斯坦地區是曾經的原住民,也是最早以巴勒斯坦地區為核心建立國家的民族。以色列駐聯合國大使在聯合國高舉聖經,說巴勒斯坦地區(即迦南地)是上帝的應許之地,「這就是證據」。這番說話被很多人嘲笑,認為是「神棍」。聖經只是宗教著作,有很多涉及上帝言行之類的並不可靠,但舊約中記載的歷史卻並非虛構。「應許之地」(在不信宗教的人看來)之說固然沒有依據,但猶太人早在公元前十世紀已在迦南地建國(古以色列王國和猶大王國)卻被廣泛認可是真實的。直到後來,猶太人被羅馬驅趕,流散異地兩千年。相對於猶太人,阿拉伯人才是後來者。
值得說明的是,筆者把這個理由列在第一位,不是因為它最重要,而是按歷史順序發生最早。筆者實際上認為,這個理由是相對次要的,它不過為猶太人為什麼選巴勒斯坦而不是其他地方去復國提供了歷史聯繫,從而多了少許「合法性」而已。猶太人流亡了兩千年,現在的主要人口都是19世紀後期開始(主要在一戰之後)才重新移民到當地的。說他們是「原住民」只能說部分成立。不可否認的是,阿拉伯人(即巴勒斯坦人)也是(或更是)原住民,他們住了1000多年。這點是需要承認的。
第二,一個行為對不對,要視乎時代背景,不能脫離時代或者跨越時代去評論歷史事件。現代的猶太復國主義開始在十九世紀後期。它搭乘歐洲的「民族主義思潮」,但又正好趕上了全球「民族自決」開始盛行之前,搭上了「購地建國」的末班車。
在十九世紀,購地建國並非像現在那麼不可想象。在十九世紀時,戰爭中整片土地連人民被割讓給第二個國家,還是常態(想想台灣的例子);十九世紀後期更掀起西方列強瓜分非洲的高潮。相對戰爭而言,購地,無論是買地(比如美國向俄國買下阿拉斯加,向丹麥買下維真群島)納入統治,還是購地建國,都算是「非暴力」的形式,文明得多。美國黑人就在十九世紀中期,在非洲西海岸購地建國,成立了利比里亞共和國。
第三,猶太人「得地最正」。復國主義團體獲得大批猶太富豪的捐款,在巴勒斯坦地區購買大量土地。土地的來源要麼是從奧斯曼帝國政府手中,要麼從阿拉伯人地主手中。而且他們有意識地購地,把購地連成一片。到了1930年代,英國研究「兩國方案」之際,以色列的核心區域都是猶太人購買得來的。猶太人也沒有「驅趕」那些土地上的阿拉伯人。那些阿拉伯人租戶,都是被原先的地主結束租約而被遷離的。當然,結束租約是猶太人購買那些土地的要求,但猶太人同樣為此付出更高的價格。然後,沒有土地的猶太人就移入這些購買的土地上開拓。
猶太人購地是真金白銀,而且很多地都付出高於市場價格的高價(為了購買大片土地、連成一片、要求出售前遷走租戶等,不得不付出大量溢價)。可以說,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民族在購買土地付出的代價上,能和猶太人相比。像美國那樣750萬美元購買阿拉斯加的好事,從來沒有發生在猶太人身上。
正因為猶太人是高價買地,所以即便同樣是開拓,它和其他一些地區的「移居殖民主義」截然不同。比如當年日本在滿洲的「開拓團」,根據一般的說法,其土地來源是先用「匪情惡化」為理由將當地農民已經開墾的農村與土地指定為「無人地帶」,而當地農民則被迫遷居,之後再用便宜價格強制收購,再安排日本移民入住。讀者很容易看到當中的區別。
第四,在巴勒斯坦建立「猶太人國家」是國際社會的承諾。
以色列還是一個國際社會「承諾」過的猶太人國家。最早對猶太人承諾的國家是英國,一戰中為了拉攏猶太人幫助對抗奧斯曼帝國,1917年發表了《貝爾福宣言》,承諾在戰後讓猶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猶太民族家園」。《貝爾福宣言》是在英國內閣通過的正式決議,並非只是外交部的文件。有人認為該宣言違背了英國較早前在《麥克馬洪-侯賽因協定》中,向麥加的謝里夫所作的承諾(支持阿拉伯人脫離奧斯曼獨立)。莫說這兩者沒有直接衝突,光是說法律效力,《貝爾福宣言》就遠在《麥克馬洪-侯賽因協定》之上,因為後者只是外交部「通信」,分量顯然和內閣正式決議不在一個層次。
如果說《貝爾福宣言》只是「私相授受」的話,那麼到了戰後,就有更正式的國際條約。1922年,國際聯盟通過了一系列的託付決議,把奧斯曼帝國的中東領地轉移給英法兩個「付託國」。相當於現在巴勒斯坦、約旦、伊拉克、科威特等一道成為英國的託付地區。到了1923年《洛桑條約》,土耳其把包括這些地區等土地割讓給英國託付,正式完成了託付的程序。
在國際聯盟一系列託付文件中,有名為《巴勒斯坦託付文件》(1922 Palestine Mandate),把巴勒斯坦地區交由英國託付。當中寫明,支持在巴勒斯坦土地上成立「猶太人民的民族家園」(in favour of the establishment in Palestine of a national home for the Jewish people)。這是在巴勒斯坦地區建立猶太國的最正式依據。
第五,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在一戰後沒有民族自決權。
託付地不是殖民地,巴勒斯坦和約旦伊拉克科威特等當然可以算是英國的勢力範圍,但英國並不尋求把這個地區作為大英帝國的一部分。相反,英國在國聯的監理下,幫助在這些地區建國。這些建國並非都是「民族自決」,實際上,英國蠻偏袒阿拉伯人。比如,英國幫助在託管地上建立了阿拉伯人國家約旦、伊拉克、科威特等。英國是真正的阿拉伯人的朋友。庫爾德人就沒有「民族自決」的待遇。
同理,巴勒斯坦的前途也不必然是「民族自決」。和其他幾個區不同,正如上述《巴勒斯坦託付文件》寫明的,巴勒斯坦託付地從建立開始,就是明確為了最終建立一個「猶太國」。
換言之,直到1930年代後期之前,英國在巴勒斯坦的建國目標都是「一國方案」,就是在當地成立一個猶太人國家。當然具體如何建立,則應由付託國英國研究決定,提交方案,國聯批准生效。
但到了1930年晚期,猶太人和阿拉伯人衝突越來越大,英國於是搞出一套「兩國方案」。1937年,1937年英國皮爾委員會發表報告,正式提出把巴勒斯坦託付地分為一個猶太國和一個阿拉伯人國。這就是「兩國方案」的最早起源。
巴勒斯坦地區在英國人建立巴勒斯坦託付地之際,并非一個國家,只是奧斯曼帝國的一部分。而且在歷史上,以巴勒斯坦為核心的國家只有公元前的猶太人國家(古以色列國和猶大國)和十字軍東征時期的基督教國家耶路撒冷王國。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罕有民族主義意識。即便是親巴勒斯坦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意識,乃是在猶太復國主義之後誕生的。儘管最早可以追溯到1930年代猶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的衝突起,但更多學者認爲是在1948年第一次中東戰爭之後才產生。
巴勒斯坦託付地在交予託付之前,甚至還不是一個行政區域。而是由一些行省和一些行省的一部分組成。現在的疆界是一戰後託付地劃分時候的產物。因此,從「沒有傳統行政疆界」的意義理解,也不存在英國託付結束,就自動由阿拉伯人按既定疆界建立一個國家的理由。更何況,如前所述,在建立託付地時就已規定,託付地的目標是建立「猶太國家」。如果要建立「一個國家」(即一國方案),那也必須是「猶太國方案」。
第六,到了二戰後,聯合國取代了國聯,於是決定巴勒斯坦託付地的前途的責任,就從國聯轉移到聯合國手上。這時,於情於理,以色列的建國都合法合理的。
在法理上,巴勒斯坦土地上的阿拉伯人,在一戰脫離奧斯曼帝國之後,沒有「天賦權利」「民族自決」去建立一個阿拉伯人國家。猶太人從原先承諾的「一國方案」,變成了只佔一半的「兩國方案」,實際上在法理上還吃了虧。
在情理上,到了民族自決成爲風潮的閒戰時期特別是二戰後,猶太人已經在巴勒斯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不是無足輕重的群體。即便依照民族自決原則,也有獨立建猶太國的權利。
任何建國的方案,都必須按照這個現實、法理和情理。這就是194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兩國方案的根本基礎所在。
最終,聯合國大會在1947年在聯合國181號決議中,正式通過了「兩國方案」。
注意,一些人認為,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安理會的決議才有。這是一個誤解。以上說法是針對「安全事務」,而不是所有事物。181號決議不是「安全事務」,而是託付地的處理方案,相當於「國家的創建和承認」。這是聯合國大會的權力。
阿拉伯人,在以色列建國第一天,就違反聯合國決議,集體侵略以色列,這才是以巴長期戰爭衝突的根本起點。
綜上所述,以色列的建國有理有據,建國權毫無爭議。任何不肯承認以色列的建國權,或者通過各種理論貶損以色列建國權的論調,都是錯誤的,這會直接導致以巴問題永遠無解。
※作者為旅美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