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上尉邵維強(左)為中國組織吸收陸軍將領當共諜,被判刑12年6月。(取自新台灣國防軍事網臉書)
退役上尉邵維強從2002年開始,在中國發展組織長達20年,為組織吸收前上校向德恩等2名軍官。金門地院一審依《國家安全法》、《銀行法》等罪,判邵維強15年徒刑,二審改判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昨天(2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邵維強上尉退休後,曾任職金門縣安全旅行社負責人,於2002年接受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第4辦公室指示,吸收國防部軍聞社前少校記者孔繁嘉、上校軍官向德恩,還有著手吸收3位現役中校、上校未遂。
其中,邵維強曾以每月4萬元,收買向德恩,並告訴向,「早一點讓習大大那邊認同」、「你有什麼困難、有什麼想法,都可以告訴我,工作上、財務上他們都安排好了」、「如果將來以後有戰事,我們整個都有一個兩岸和平統一的陣線來做好」。
因此,向德恩在2020年,前往邵的旅行社,穿著國軍服簽下「投降承諾書」宣誓效忠中國;不過,同年9月向德恩,調任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後,遭檢調搜索住處、辦公室,坦承有收賄。
判決指出,邵維強成功吸收向德恩,邵維強還曾向中國取得186萬5000元的「工作費」,其中的56萬元則是拿去行賄向德恩。此外,邵維強從2016年1月到2022年2月,利用有人循小三通,前往中國時,透過旅行社帳號進行匯兌,違反《銀行法》規定辦理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金額高達9011萬360元。
邵維強在偵審過程中,已坦承違反《銀行法》和《國安法》的犯罪行為,金門地院一審考量邵坦承犯行,依《國安法》判刑十12年、違反《銀行法》另判5年,應執行15年刑期、褫奪公權4年,並且沒收共334萬多元。
金門高分院二審則考量邵繳回犯罪所得,改判12年6月,維持褫奪公權4年,但邵維強不服,提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而邵經營的安全旅行社也隨之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