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右),今年在職期間被A女控訴,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取自司法院官網)
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今年在職期間被A女控訴,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包括環抱A女身體、撫摸背部,甚至說A女好香,李伯道在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對此,監委林國明、王美玉、紀惠容認為,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經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此外,此案被害人勇敢站出來向司法院提出正式申訴後,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決議將李伯道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撤除懲戒法院法官職務。
法評會認為,李伯道不當言語及肢體接觸行為,已呈現偏離職場長官與部屬間應有之分際,在一般人合理認知下,確已使被害人感受不悅、遭到冒犯感覺,又因她與李伯道具有長官及下屬權力不對等關係,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害怕、生氣等負面情緒。
法評會指出,李伯道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一職,未能謹言慎行,於任職懲戒法院期間對該院所屬同仁所為不當言語及肢體接觸之行為,可責性重大,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即行為時並任懲戒法院法官之職務),以昭警惕。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在2023年3月16日至4月17日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多次對A女為具性意味之言行,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及申復無理由之決議在案,且李伯道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
監委6日認為,李伯道涉犯《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言行不檢」之情事及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具《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之應受懲戒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於12月5日經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委表示,李伯道對A女為7次具性意味之言詞及行為,分別於3月16日在公務活動住宿飯店房間內,拉A女雙手、環抱A女身體及撥打電話告知很喜歡A女。3月25日時在辦公室,親自泡茶給A女喝,並交代工友勿讓他人進入,於A女要離去時環抱她的身體。3月30日及31日以Line傳送2張公務活動照片給A女,並傳訊息「妳特別開心」。
3月31日在辦公室對A女說「要等5天後才能見到妳,真是捨不得」,並環抱A女身體、撫摸背部及說A女好香。4月6日在辦公室以手機寫A女小名「You're so beautiful」後向A女展示,於A女要離去時,以雙手自A女身體側面強行環抱。4月12日在辦公室以手由上至下撫摸A女右手臂。4月17日在辦公室交付A女書箋一封,開頭寫A女小名,結尾署名「老闆」,內容有「茫然」、「不珍惜」、「不再提喝茶」等語。
委員強調,行為人的行為及言詞是否成立性騷擾,應以「合理被害人」的標準檢視,李伯道所為環抱A女、摸A女手臂、觸摸A女身體之行為、對A女示好、稱讚之言詞及傳送給A女之照片、訊息、交付給A女之書箋,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評會認定,「客觀上具有性要求及性意味之意涵」,且讓A女主觀上有害怕、難過、噁心、不舒服的感受,因此認定李伯道對A女有為性騷擾行為。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明定公務員有保持品位之義務,《法官法》對於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較之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且苛求,因此《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明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更具體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另《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言行不檢者,得加以警告」。
監委認為,李伯道不僅為法官,更是職司公務員懲戒事務之機關首長,對法官職位形象之要求,較一般法官自應更加嚴格,李伯道言行不檢及損其職位尊嚴的違失情節,已達重大程度,有移送懲戒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