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遭控強制性交的部分,高檢署昨天駁回再議聲請,不起訴確定。(資料照片/楊約翰攝)
藝人炎亞綸(原名:吳庚霖、改名:吳秉孺)在今年6月的「#MeToo」風暴中,遭抖音網紅「耀樂」指控性侵,並拍攝2人的不雅影片又外流,引發軒然大波。檢方調查後,認為妨害性自主的部分罪證不足,因此僅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起訴對炎亞綸,耀樂不滿聲請再議,高檢署昨天(7日)駁回,不起訴確定。
起訴書指出,炎亞綸在2017年6月間透過臉書認識了當時年僅16歲的耀樂,在2人交往後,明知對方未成年還與之發生性行為,更拍下性愛影像。不過炎亞綸供稱,拍攝影像僅為助性,且當下對方有看到他拿手機在拍,也並為阻止。
至於影片外流的部分,炎亞綸表示,對此他並不知道知情,事後拜託朋友協助影片從網路上下架,也資助耀樂所需的律師費用。
檢方調查時檢視2人拍攝的影片,認為拍攝當下耀樂是面朝上躺著,應很容易察覺炎亞綸正在拍攝,加上耀樂在發現影片外流後,僅質問炎亞綸為何外流,並未提及當時對拍攝不知情,因此認定炎亞綸拍攝時未違反對方意願,但炎仍持有性愛影像,因此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起訴他。
而耀樂在炎亞綸遭起訴後也發出聲明,痛斥炎亞綸「試圖將其犯罪行為美化成私人感情糾紛」,並同時就強制性交罪嫌不起訴的部分聲請再議。高檢署調查後,昨天確定駁回再議,不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