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林全(左二)今早在會議中指示,於《礦業法》中納入回溯條款,並將全面廢止礦業法裡的「霸王條款」,另設退場機制,未來礦權案若未通過環評被政府駁回後,政府不必給予補償。圖為林全昨(13日)與賴清德巡視曾文水庫。(取自行政院臉書)
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空拍墜機身亡,引發國人關注亞泥礦權展延案。行政院長林全今早在會議中指示,於《礦業法》中納入回溯條款,在環評法上路以前的礦權案必須補做環評,另外也將全面廢止礦業法裡的「霸王條款」,另設退場機制,未來礦權案若未通過環評被政府駁回後,政府不必給予補償。
補做環評期間不停工
林全今天針對亞泥礦權展延案,火速召集跨部會議,下令攸關水泥礦權的相關法規《礦業法》、《環評法》,都要全面修正,法案最快6月底出爐,列入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
會中各部會對《礦業法》草案有多項共識,林全下令舊礦權案如亞泥等在《礦業法》修法通過後,都要補做環評。據了解,將在《礦業法》裡納入「補做環評條款」,用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的老舊礦場,必須補做環境影響評估,但在補做環評期間裡不停工。
官員估計,在1994年《環評法》實施以前申請的礦權案如亞泥等,估計光是用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敏感區域等,就有65至70家,未來都要補做環評,數量相當多。
另外,林全也定調,國內礦權開採以滿足國內需求為主,因此政府發給業者礦權許可,執照上僅註明年限,如這次亞泥礦權有效期限是從民國46年至126年。未來修法通過後,執照裡不僅註明年限,還要限制可開採的礦區面積、開採量,防止業者把山林挖得光凸凸一片,甚至可以「掏山養魚」。
政府駁回展延免補償
最重要的是《礦業法》最為人詬病的爭議點在於,老案要申請展延相當容易,因為《礦業法》31條規定礦權展限以「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若因政府機關畫設保護區不核准展延,須補償礦業權者,等於礦權可無限期展延,被形容為礦業的「霸王條款」。
林全在會中也指示必須全面檢討《礦業法》31條,初步方向是,若政府經評估駁回礦業權展延,政府無需補償,且調高礦業權利金至10%,增加的收入用以回饋原住民部落與當地社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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