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北捷綠線罹患潛水夫病 承攬商賠8工人各50萬調解成功

上報快訊/藍誼軒 2023年12月15日 15:40:00
因北捷綠線工程而罹患潛水夫病的工人們,多年來極力爭取自身權益,也盼社會重視工傷議題。(取自工傷協會臉書)

因北捷綠線工程而罹患潛水夫病的工人們,多年來極力爭取自身權益,也盼社會重視工傷議題。(取自工傷協會臉書)

台北捷運新店線早年隧道開挖時未依法減壓,許多工人因此罹患潛水夫病,受耳膜破裂與骨頭發黑所苦,陳姓等8名工人因未得到賠償,向承攬商新亞公司提告求償每人70萬元。歷經一審敗訴、二審改判每人35萬元,直到最高法院日前調解成功,新亞需賠8人各5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8名工人表示,他們分別受僱於包予竹和、勗橋公司,而新亞公司、青木公司組成台北捷運新店線聯合承攬商,再將新店線隧道挖掘工程,轉包給各自的工程公司,預計1992年開工、1996年4月完工。

 

不過,聯合承攬商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進行隧道挖掘工程,卻未依法減壓,造成多名工人在同年陸續罹患潛水夫病,且經勞工委員會鑑定,確認為職業病。

 

罹患潛水夫病的工人,因體內氮氣引發耳膜破裂與骨頭發黑等症狀,相當痛苦與折磨。聯合承攬商於1997年與30多位工人,達成賠償各70萬元的協議。然而,陳姓等8名工人當時雖也和聯合承攬商達成協議,但承攬商卻遲遲未完成賠償,8人才決定提告求償。

 

據悉,該協議原定由新亞公司給付8人各70萬元,而作為工程事業單位的台北捷運局,也該負連帶給付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此協議不符合行使請求權的條件,且距離勞雇雙方協議時間,已超過《民法》請求權15年時效,因此判決工人敗訴。

 

 

8名工人不服判決再上訴至高等法院,二審法官認為,青木公司已廢止登記,且北捷公司在1998年協議成立時,為行政機關,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也非勞動法規所指的事業單位,不需負連帶給負責任。因此,依據工人與廠商當年的協議結果,判新亞負擔一半賠償,賠償8工人各35萬元。

 

不過,8名工人決定再對新亞公司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經過多次調解後,新亞公司需賠償8人各5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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