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局官員兼任民間礦業協會究竟有無違法?依銓敘部解釋,只要依法並在機關首長許可下,是可以兼任民間協會的理監事。不過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以及內閣首長的幕僚都認為不太適合。圖為去年環保團體前往行政院抗議。(攝影:陳品佑)
《礦業法》修法在即,經濟部礦務局的卸任、現任官員相繼兼任礦業相關協會及學會的理監事,遭質疑有失機關的中立角色。銓敘部法規司長蔡敏廣接受《上報》採訪表示,公務員若兼任非營利團體的理監事,若沒領報酬,只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即可;若領有報酬,且沒有《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所提到的九大類疑慮,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後便可兼任。因此經濟部有權限決定礦務局的官員能否兼任相關職務。
根據《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5條,公務員兼職若遇到九大類情況,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這些狀況包括了: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有營私舞弊之虞、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若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規定,則依機關規定辦理。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不太適宜
因此,以礦務局為例,只要依法並在機關首長許可下,是可以兼任民間協會的理監事。不過,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認為,若社團業務是純粹學術活動尚可接受,但像是與「促進業者發展」有關的協會、協進會,若公務員兼任的確會遭人詬病、「不太適宜」。
詹順貴也說,執行公務期間,避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3條所指的「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他建議公務員最好還是不要兼任類似職務,否則有可能引來瓜田李下的質疑。
一名內閣首長的幕僚則批評,礦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礦務局對礦業當然有監督權,礦務局的官員理應迴避擔任鑛業協進會等業務相關的理監事。
對於兼任礦業相關協會的理監事,礦務局不具名官員則坦言,基於礦業的產官學合作,公務機關有必要與民間業界互動,有些官員過去未加入這些社團,但出任高階主管後,也必須加入社團會員,就是為了「保持與業界互動」。
該名官員還說,台灣的「礦業圈很小」,最早甚至只有成功大學以及台北工專(後改制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設有相關科系,有時候公務機關要找專家「也常面臨找不到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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