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本報資料照片)
隨著大選將近,受刑人能否在監投票選總統,短短兩個月間,司法爭訟過程跌宕起伏,最後大法官們給出否定的答案,而錯失我國在監投票的推動契機,令人遺憾!
事緣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時,在獄中設置投票所遭拒,遂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10月12日裁准在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林男行使前開選舉之投票權。但全案抗告至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改以人民無請求權為由,在11月16日將原裁定廢棄。林男乃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在12月15日裁定不受理本案,同時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我國《憲法》第17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然而長久以來受刑人、被羈押收容等有投票權人,選舉時雖有列入選舉人名冊內,惟因投票所未設在監所內;而是設置在附近的機關、學校或公共場所,導致無法實際行使投票權。
對此,在2022年9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實地審查第三次國家報告時,在結論性意見即指出:「《公政公約》第25條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的定期選舉中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這表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其他拘留設施以及人們被剝奪自由或行動受限的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受刑人及被拘留者提供實際的機會,以行使此一重要的政治權利。」可見政府責無旁貸。
據報載,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也提起相同訴訟,北高行11月6日裁准花蓮選委會應在監獄設置投票所,供賴男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這也是全台第二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案件。不過,由於林男聲請暫時處分已被憲法法庭駁回,若賴男聲請釋憲,恐將面臨相同結果。再加上明年大選距今不到一個月,不論法院審理速度如何加快,也難以在選前宣判,故幾乎確定明年大選受刑人將再度缺席,無法投下選票。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林男的釋憲案,尤伯祥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應受理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他指出,監所受刑人是一群「形式上有選舉權」,實際上被系統性地排除在投票人口以外的公民。立法者及選委會對於選舉權被系統性剝奪的狀態,始終漠然以對,而毫無改善作為。隨著各種法定公職選舉定期舉辦,侵害監所受刑人選舉權的狀況勢必一再發生。
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過去選務機關屢以無法源依據、人力不足等各種理由,讓受刑人投不了票,這就算不是歧視,也是漠視。法國於2019年實施受刑人在監獄設置投票所投票,投票後將選票彌封送至獄外特定處所開票,其經驗可作為參考。筆者呼籲立法者積極研議修法,明訂在監投票相關規範,讓有投票權卻「穿著囚服的國民」,能早日行使憲法賦予的投票權。
※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