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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授霸佔辦公室3年一審判賠553萬元 二審逆轉免賠

上報快訊/賴婕羽 2024年01月02日 21:42:00
台北市某國立大學王姓女教授,遭校方指控卸任後霸佔辦公室3年多,一審時判女教授需如數給付553萬多元。(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台北市某國立大學王姓女教授,遭校方指控卸任後霸佔辦公室3年多,一審時判女教授需如數給付553萬多元。(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台北市某國立大學王姓女教授原為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但校方指控,王女在2017年卸任後,遲遲不歸還辦公室,霸佔3年多時間才返還,因此校方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王女求償533萬多元。一審時判王女敗訴,王女不服上訴,而高等法院在今天(2日)逆轉改判王女勝訴,不必賠償。可上訴。

 

王姓女教授從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受校方聘用擔任「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期間陸續承辦9個研究計畫,而校方也提供約60坪辦公室,以及電腦設備等,供王女及計畫研究助理使用。

 

根據判決書指出,校方指控,王女從2017年7月底卸任教評中心主任後,違法占有該辦公室3年3個多月,一直到2020年11月10日才返還,妨害校方對該辦公室使用規和管理,因此訴請王姓女教授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553萬多元。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校方及教評中心在王姓女教授卸任後,多次以公函、會議、存證信、訴訟方式表達不同意她繼續使用該辦公室,並促請她搬離,但王女並未歸還,因此認定王女確有無權占用該辦公室達3年3個多月情事,判准王女應支付553萬多元給校方。但王女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指出,王女在擔任教評中心主任之前,就已經借用了辦公室,因此不能以她卸任的時間點作為返還辦公室的期限,應該以借用之目的來考量。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指出,該辦公室雖屬教評中心專用空間,但王女承辦的研究計畫有關保密事項,涉及了資料庫運用,須使用經資安認證的教評中心辦公室進行,如果執行地點變更,便涉及資安認證事項,還須經過委辦機關同意。

 

最終,高等法院認為,校方與委辦機關簽訂協議進行研究計畫,依約有義務安排適當的處所,也就是提供王女及其助理空間,而王女在執行研究計畫的同時,也是為校方來履行義務,但在王女的研究計畫尚未全部執行完成前,校方並未協助她更換到其他適當處所,因此王女在還沒找到其他空間前,使用辦公室並非無權占有,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故改判為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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