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姓員工,挪用客戶款項,並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共涉及金額約2211萬元。(擷取自新光銀行臉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姓員工,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整案涉及金額約2,211萬元。由於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3條第1項等規定,因此金管會依銀行法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自107年8月至111年12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更擅自將自己的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以此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
黃員違規行為時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涉及金額約2211萬元,金管會表示,此案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因此,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公布新光銀行此案缺失事項,包含:
1、未完善建立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之作業程序。無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導致本案黃員得藉機設定自身他行帳號為客戶之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2、未落實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程序。原分行存匯部門任由輪調至他分行之黃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客戶存摺補登作業,主管授權機制亦未能發揮功能。
3、 未能有效落實相關監控機制之檢視作業:
(1) 該行內部規定「AUM監控報表」出現監控指標時,應由分行負責主管向客戶確認資金大幅減少原因,惟本案分行負責主管檢視結果未盡確實。
(2)該行於111年10月已發現黃員疑有利用第三人帳戶之虞,但該行未能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所發現之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致所定內部監控機制未能有效運作。
4、未有效督導落實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本案黃員有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盜蓋客戶印章並保管空白取款條等情事,且本案黃員輪調至他分行後,卻仍出現多次黃員至原分行陪同未隨黃員移轉之原服務客戶辦理銀行事務...等,均顯示該行未能確實執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