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新竹縣議員范振龍遞補上陳德木的議員席次,卻也遭查出違法買票。(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國民黨新竹縣議員范振龍去年5月,才剛遞補同黨賄選議員陳德木,竟被檢方查出范也在同場選舉中行賄。范振龍原於一審坦承犯行,遭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檢方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范振龍不服減刑規定,改判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 范振龍對於判決結果感到無奈。他表示,一樣的案子卻有不一樣的判決結果,「我覺得不太公平,到底標準在哪裡?」但仍尊重司法的判決。
前議員陳德木於2022年選舉中當選竹縣第二選區議員,卻因現金買票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由「落選頭」范振龍於去年5月遞補。不料,檢方指出,范振龍2022年9月2日登記為新竹縣議員候選人,竟為求勝選不擇手段,早在同年6月起,就請託宗親在新竹縣湖口鄉向多位選民「買票」。
檢方表示,范振龍涉嫌請託宗親范秉興進行現金買票,范秉興又請范揚貴協助,以上3人又陸續找來范姓宗親、樁腳等7人執行買票計畫,分別給予宗親每票1000元、非宗親500元等現金,買票投給范振龍,經查多達35票。檢方偵訊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起訴涉案10人。
范振龍一審審理中承認犯行,其餘涉案9人則早在偵查中自白。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此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事由,於去年2月依《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范振龍2年徒刑、緩刑5年,扣案9萬5500賄款沒收;范秉興1年6月、緩刑4年;范揚貴1年4月、緩刑4年,其餘被告獲緩刑。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范振龍在偵查中否認交付賄賂,直到法院審理開始後,才坦承犯行,可見范振龍「犯後態度一般」,認定3人仍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影響民主政治,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
高等法院則認為,范振龍刑期並不適當,因此於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加重改判范振龍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不得緩刑;范秉興、范揚貴2人則因如實交代買票過程,讓檢方順利調查賄選過程,改判范秉興1年8月、范揚貴1年6月,2人皆緩刑4年。
之後,范振龍不服二審判決提上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用法確實、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由於陳德木、范振隆接連賄選,等於當選議員與接任議員都被判當選無效、先後被解職的情況極為少見,目前缺額已由國民黨籍陳栢誠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