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被告自白,幾乎即已論罪定調了,一、二審的審、檢、辯都樂瘋了!只請求「從輕量刑」,整個法庭活動似乎僅剩下法官如何量刑。(圖片摘自網路)
中國古代有句話:「身在公門好修行」,所謂「公門」是指官府、衙門,意思很清楚,官衙中人,因應官位、職權大小不同,對平民百姓而言,動輒能毀家滅門,能多一分寬容體諒仁心,即是行善積德。其實,這句話落實在現代社會也能一體適用,對於掌握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罪名輕重、刑責多寡,甚至生死大權的職司刑事審判法官而言,尤其貼切。
不過,不論古今,現實都是殘酷的,「身在公門好修行」這句話,事實上都只是無權無勢平民百姓對於有權有勢者的道德期盼(甚至只是「乞求」)罷了。因為,不論是道德期盼,或是良法美意,事實上,都敵不過怠惰輕忽的人性缺憾!法官、檢察官、律師也不例外。
就制度而言,刑事訴訟法對於保障被告訴訟人權制度目前已漸臻完備,觀察最高法院最近20年的刑事審判實踐,諸如:要求法官應善盡訴訟料義務、善盡闡明權之責,要求律師應善盡實質有效的辯護職責,以確保被告享有憲法保障之訴訟人權,確保受公平審判權,依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享有充分防禦權…等裁判要旨,也時有所見,只是,明文指斥、嚴厲指摘的案例十分罕見,絕大多數的指摘語氣都相當委婉,簡直是不關痛癢,對於違法濫權的審判更是毫無制裁、抑制效果。
以下,筆者要評述的黃*浩被訴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案,是最近遭最高法院明文指斥、嚴厲指摘的罕見案例。該案被告黃*浩,被訴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可是,觀察最高法審判長李錦樑、主筆法官錢建榮於112年12月14日判決的111年台上1120號判決所揭露的卷證資料,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證據法則,被告能否成立犯罪?是有很大爭論空間的,退萬步言,即使能成罪,罪名能否論處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是否應論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最輕只有6月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亦大有爭辯空間。
本案是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桃園地院準備程序時,原本否認強姦未遂,他辯稱:他與被害人A女於108年10月至11月間,在桃園市「豆干厝」性交易而認識,因A女告知有私下「接客」,故與A女約定於108年12月16日在A女的住處私下性交易,因而,被告於15日深夜11時許,在「豆干厝」附近等候,待A女下班,即騎機車尾隨到A女住處,A女在4樓住處套房門口,先向他收取2500元新台幣(金額部分,警詢及偵訊時說1200元,一審準備程序時說是2500元),卻拒絕他進入,僅同意他在套房門口撫摸胸部及下體。被告同時提出他與A女間的通訊軟體討論私下性交易的對詞內容為證。
至於A女的證詞,108年12月16日凌晨警詢初訊時,她指控被告黃*浩對她強制猥褻,未提兩人有過性交易,同月31日第二次警詢時,她坦兩人曾性交易,價格是1200元。
偵查中,A女又自承,她兼職性交易,被告是她的客人,被告當日是想去她的套房性交易,「被告原本要勸我去他家,後來改口說要去我家」。
從以上的A女證述,對照被告的答辯,筆者殊難想像陳嘉義檢察官的起訴意旨,竟會簡化成為:被告黃*浩見A女深夜獨自返家,四下無人,竟基於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之犯意,未經同意即尾隨A女進入該公寓樓梯間並上樓,於A女住處門口,佯詢能否為性交易,經A女口頭明示拒絕後,旋以徒手拉扯A女側背包及皮夾,並將其推擠至門邊,再以手強觸A女胸部及下等方式施強暴,嗣A女將被告黃*浩推開,趁隙逃入屋內關門,被告黃*浩見未能得逞,始行離去而未遂。
在陳嘉義檢察官的起訴意旨中,A女與被告間的性交易關係不見了,相約到A女家性交易的內容,也成了無故尾隨侵入住宅性侵害,一件原本只是性交易衍生的糾紛,竟然成了加重強制性交未遂重罪,陳檢察官如此偵查起訴是否太草率、太怠惰、太恣意了?
本案於偵查中出現檢察官恣意、草率的起訴烏龍,猶可歸咎於被告未委任律師辯護,可是,當本案進入審判程序,竟然還出現與卷證資料不符的可疑自白,一、二審承審法官還能據以論處加重強制性交未遂之重罪,誠屬匪夷所思。
如前所述,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桃園地院一審準備程序時,均堅稱他與A女是性交易爭議,否認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犯行,A女也自承,她與被告間曾有性交易、被告是她的客人,當日是想進套房性交易。按說,即使兩人因性交易發生爭議,也不可能衍生出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的自白才是,可是,原本辯稱與A女是性交易的被告,卻在第一審準備程序後自白了。
被告突然由否認起訴犯行轉為自白的轉折關鍵,筆者推測,應是與法扶律師應少凡研商後的決定,但因被告與律師間的溝通具有「秘匿特權」,筆者無法確認應少凡律師與被告究竟是如何研商?具體理由為何?不過,最高法院的指摘發回意旨,臚列應少凡律師形同虛設、根本未踐行實質有效的辯護作為之後,根據「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項無效辯護要件,已強烈質疑應少凡律師構成「無效辯護」,筆者就不傷這腦筋了。
據卷證資料顯示,桃園地院受命法官蔡旻穎進行準備程序之後次日,應少凡律師以電話向書記官表示,他於110年1月17日以後不在國內,「因為有家人癌末要去探望,可能要3月初才會回台,已經準備好書狀,會快遞到法院」,隨即具狀陳報,請求法院於110年1月17日至同年3月上旬其出國期間,避免指定審理期日,桃園地院審判長潘政宏因而於110年1月6日進行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傳喚A女未到庭,而被告當庭對被訴事實表示「承認」,應少凡律師在刑事答辯狀中雖然載明「上訴人係不當召妓行為…,但陳稱「被告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檢察官因而捨棄傳喚A女到庭作證。
桃園地院接著於110年1月27日進行民事調解,通知被告與A女到庭,當庭達成45000元的賠償和解,桃園地院受命法官蔡旻穎並於當日進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有無意見,就這樣,整個民事調解程序及準備程序,均在辯護律師應少凡缺席情況下進行,之後,被告履行賠償完畢。
還有,當桃園地院於110年4月14日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論處3年6月有期徒刑時,應少凡律師在上訴狀中,仍是僅請求「從輕量刑」,隻字未提有無成立較輕罪名(例如強制猥褻罪)或其他法定減輕其刑事由(例如刑法五十九條)。
待本案上訴高院之後,應少凡律師的草率、空洞辯護情況仍繼續著。
首先,應少凡律師於110年5月14日提出上訴狀時表示,「因有要事(家人癌症末),須趕赴國外處理,預計同年7月中、下旬始得返國。高院受命法官吳元曜因而延至110年8月19日進行準備程序。
可是,應少凡律師於110年8月6日具狀陳報:「因家人過世而致返國之計劃生變,預計110年9月中、下旬方得返國」。但,吳元曜法官仍在當日進行準備程序,只是,在徵得被告同意下,允許應少凡律師在國外以遠距設備視訊進行。
應少凡律師不止未在高院準備程序中親自出庭為被告辯護,只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遭到最高法院質疑:是否能有效的與被告溝通、分析案情、罪名?所為辯護是否流於形式?
即使當高院審判長陳筱珮指定於110年10月12日進行審理程序時,應少凡律師還是未提出任何辯護意旨狀,僅在量刑辯論程序中,以言詞表示:「量刑上可否對上訴人從輕量刑,上訴人犯後態度良好,也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有悔過之心。」,甚至,在高院辯論終結,火速在一週後宣判「上訴駁回」之後,應少凡代被告訴三審的意旨,還是一招「請求從輕量刑」,也遭最高法院質疑:是否致量刑辯論形同虛設?而非實質有效之辯護?
總而言之,本案自被告於一審自白之後,幾乎即已論罪定調了,一、二審的審、檢、辯都樂瘋了!反正被告都自白了,律師也不爭執,只請求「從輕量刑」,整個法庭活動似乎僅剩下法官如何量刑了,其他如被告的自白是否與卷證相符?是否有補強證據?都不重要了,檢察官原本聲請傳喚A女到庭作證釐清疑點的,不再聲請了。
換言之,當本案被告自白之後,一、二審承審法官的怠惰心態即浮現了!什麼都不想深究了,什麼事實調查、罪名辯論、量刑辯論,什麼訴訟照料義務,什麼正當法律程序,統統可以「省事事省」、「能省則省」了。
評述完本案「無效辯護」具體態樣之後,筆者聯想到時有所聞的法律扶助律師之敬業爭議─很多法扶律師常遭非議,其辯護聊備一格,常流於形式化,空洞化,因此,本案律師應少凡的「無效辯護」,以及所衍生的一、二審審、檢、辯沆瀣一氣,均以「弱勢被告」權益為犧牲的離譜烏龍案,筆者認為,其實並非偶發案例。
最後,筆者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案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主筆法官錢建榮,願意明文指斥、嚴厲指摘法扶律師的「無效辯護」及一、二審承審法官一見被告自白即輕忽訴訟照料義務,罔顧「弱勢被告」訴訟人權弊端,讓逐漸脫離原始設置良法美意的法扶律師制度,能有檢討改進契機,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以判決領導司法改革」作為。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