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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慕情專欄:環評不該是亞泥的政治犧牲打

胡慕情 2017年06月21日 18:00:00
1999年,環保署接到南昌礦業發文,詢問續租是否需要實施環評?環保署的回覆是「如屬延續租用,且實際採礦用地範圍無擴大或變動情形,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南昌礦業早於1997年即獲得礦業局之展延許可,當時爭議點其實在南昌礦業是否該退出國家公園而非環評,兩年後突然提問該做環評與否,普遍被認為是亞泥的投石問路。(圖翻攝自《多羅滿賞鯨》臉書)

1999年,環保署接到南昌礦業發文,詢問續租是否需要實施環評?環保署的回覆是「如屬延續租用,且實際採礦用地範圍無擴大或變動情形,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然南昌礦業早於1997年即獲得礦業局之展延許可,當時爭議點其實在南昌礦業是否該退出國家公園而非環評,兩年後突然提問該做環評與否,普遍被認為是亞泥的投石問路。(圖翻攝自《多羅滿賞鯨》臉書)

日前空拍攝影師齊柏林驟世,亞泥二字成為新聞熱門字眼。輿論除討論亞泥偽造文書侵佔原民土地與違背原住民基本法的面向,也將火力集中在「免環評」。此項爭議,被部分環保團體用來聲討環保署修正環評法是為放寬、並放任主管機關恣意開發,然查環保署說法,目前環評修正並無要將環評權限放手給主管機關辦理,這比對不但張冠李戴,恐怕也無益亞泥爭議的消弭。

 

齊柏林意外過世,其生前對亞泥的關注,促成了社會對亞泥案的省思,連署在數天內突破數10萬,迫使行政院與經濟部緊急做出回應。經濟部認為,跨部會協商時已請教各主管機關,各部會都表示亞泥展延不須經過各相關機關或法令的拘束,這些拘束,包括地質法、原住民基本法與環評法,其中又以後兩者最受關注。

 

行政院認定,亞泥不需遵守原住民基本法與原民協商。此說法源於日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召開的「協調會」,會中認定,因亞泥非新礦權而是展延,因未涉及土地開發行為,而無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情形。此說法,被環團指稱為替亞泥護航,而張景森當然駁斥。張景森認為,他的說法是針對通案而非個案解釋。但回顧亞泥展延的行政手段,卻可見1997年亞泥面臨展延爭議的護航軌跡。

 

政治介入亞泥展延

 

1999年,環保署接到南昌礦業發文,詢問續租是否需要實施環評?環保署的回覆是「如屬延續租用,且實際採礦用地範圍無擴大或變動情形,則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2000年8月25日,環保署進一步指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第1款僅規定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符合各目規定者應實施環評,但「未規定」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之「展延」應實施環評。

 

然南昌礦業早於1997年即獲得礦業局之展延許可,當時爭議點其實在南昌礦業是否該退出國家公園而非環評,兩年後突然提問該做環評與否,普遍被認為是亞泥的投石問路。

 

這樣的判斷不是憑空而來。亞泥新城山礦場具特殊天然景觀,在太魯閣國家公園於1986年成立後,被劃設為國家公園保護範圍,太管處因而曾在1994年發函要求亞泥暫緩開採。但太管處的力量抵不過行政院的護航—此會議結論被行政院退回不說,國家公園委員會本在會議上否決於1997年採礦租約到期的亞泥申請展延案,行政院卻再度政治介入,以成立專案會議的方式,由上到下強行同意展限,以限縮開採面積的條件,讓亞泥得以續租直至2017年。

 

量身訂造的特許制度

 

在這期間,除亞泥外,其他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的礦權都於2000年左右被廢止取回。隨後經濟部即於2003年提出礦業法修正,而修正的核心主軸,正與環保署於1999年的函示的「保守」相符。

 

礦產為全民資產。而特許既有期限,即代表「不是生生世世都讓某特定企業擁有」,到期時,必須隨著主客觀條件檢視權利內容。也因此,環保署那紙函示,不但是對環評規範的自我限縮,同時也是對「特許」事業的刻意誤解,而這樣的刻意誤解,在礦業法修訂後,使環保署原先可介入的權力更形架空。

 

礦業法於2003年的修正,是將礦業法31條中,原主管機關可根據自己權責做准駁的條文,修正成具備部分條件(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無探礦或採礦實績、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27條所列情形之一、有第38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有第57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才予以准駁。這樣的修正,讓經濟部有空間可以去操作,模糊礦權是有期限的特許、硬抝展延是舊權利的延續。意即:礦業法修正過後,特許幾近壟斷。不僅如此,31條中還規範,申請案駁回致使礦業權者有損失,得請求賠償,更變相箝制相關主管機關大刀闊斧否決申請的可能。

 

形同雞肋的環評補做

 

由此看來,目前行政院以礦業法修正草案通過後,會「補做環評」來回應社會輿論,形同敷衍。在此可以中科三期開發爭議為例,中科三期因未做健康風險評估,被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環評確定,但核發開發許可的中科管理局,卻以「信賴保護」原則為由,讓廠商得以不須停工邊補環評,這樣的情況下,根本無法檢視開發行為對環境的精確衝擊,環評中的否決權形同虛設。就算環保署專案小組有勇氣做出不予開發等決議,經濟部也可能再度祭出信賴保護原則大旗,以保護廠商恐將國賠的理由造成政治壓力而成為阻撓。

 

簡單來說,從亞泥的展延歷史來看,處處存有政治介入痕跡;而如同眾人普知,無論任何行政部門,大會審查時多有官派投票部隊力擁行政院的政策,環評本就很難是有效嚇阻錯誤開發之保證,也會消耗民間動能。事實上,以現階段的環評規範來看,環評僅有模糊的詮釋空間,卻無明確著力之處。從此看來,民間應對環保署提出環評法修正,對於新設或展延之礦場,都規範需做環評的修正做出鼓勵。

 

不能諱言,部分環保人士對目前環評法修正條文,抱有高度疑慮。但檢視現階段環保團體或部分獨立記者的評論與報導,不難見到對修正條文有誤解與過度詮釋而推翻整部修正案的情況。這些枝節,是將環評視為唯一戰場所產生的問題。於修法關頭,不僅會導致溝通討論無效,當個案發生,如中科三或亞泥這樣的爭議,更會讓真正該負責的主事者有機會遁逃、把環評推出來當替死鬼,進而使社會空轉。

 

亞泥爭議的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必須回歸礦業法的修法。於此同時,經濟部認為亞泥展延未違法的相關條文,如原基法、地質法、環評法等,也該一併、同步進行修正,避免錯誤遺緒重生。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部也需進行礦業之通盤檢討—畢竟行政院現有意推動循環經濟以解決廢棄物問題,其中煉鋼業所製造的爐碴將與水泥產生競合,若未統一檢視,一定顧此失彼。產業的存續終該建立在合理的資源使用與分配之上,這也牽涉許可的給予與否,終究該是主管機關負起全責,而非丟予環保署負責。行政院若不謹記,爭議將永難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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