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21日拍板定案,同性婚姻互負同居義務以及貞操義務,與異性婚姻無異。(攝影:李隆揆)
針對同性婚姻的修法細節,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21日拍板定案,同性婚姻互負同居義務以及貞操義務,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若有一方出軌,可以對此作為離婚依據,也可提告損害賠償,與異性婚姻無異。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繼日前拍板同性婚姻的法定年齡後,行政院21日上午召開第三次的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同性婚姻中的「普通效力」部分進行討論。
陳美伶表示,經過檢視法條內容,小組認為同性跟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不需差別規定,例如: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日常家務代理權方面,同性婚姻書坊互為代理人,如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陳美伶舉例說,例如信用卡刷卡金額超越雙方當初的協商,可以限制配偶,但不得因此不負店家費用。在家庭生活費用上,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勢分擔。
在同居義務方面,陳美伶說,同性婚姻中,雙方也都負有同居義務。由於在法院實務判例中,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意即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因此若有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時勢所趨、莫之能禦,多參與討論行程共識使台灣成為一個有理性有尊嚴的社會。」陳美伶坦言,接手同性婚姻專案小組後,接到許多挺同、反同團體的關切,但陳美伶強調,專案小組的任務就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平等心去考量同性婚姻的權益保障。(畢翔/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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