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黨產會要求國民黨移轉中投、欣裕台股權156億元為國有,最高行政法院判國民黨敗訴確定。(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5年認定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2公司資產156億元並收歸國有,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在前年判國民黨敗訴,但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25日)駁回,仍判國民黨敗訴確定,該156億元資產須移轉為國有。
黨產會2016年11月1日第5次委員會認定中投、欣裕台2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2公司資產共156億元,國民黨應在11月29日收到處分書30天內移轉2公司股權並收歸國有。國民黨和2家公司不服,各自提出訴訟,要求撤銷黨產會收歸國有處分,並向法院聲請暫停執行,但當時北高行認為,處分不涉及2公司財產權益,因而駁回,國民黨則是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民黨不服再提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期間,一度因為《黨產條例》被聲請釋憲而停審,不過去年8月大法官已宣告《黨產條例》合憲,行政訴訟繼續進行。
北高行一審重啟審理程序後,認為國民黨1953年至1972年預算皆仰賴政府補助收入,比例占每年收入5至9成,大多數年度超過8成,黨費收入僅占2%至4%,無法支應每年度支出,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519萬餘元。
再者,國民黨1971年以張心洽等自然人名義出資3500萬元成立中投公司,事後再增資1.65億元,共計2億元的股權出資,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捐贈競選經費、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因此推定,政黨依其他方式所取得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應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因此,一審認為,中投公司之後資本增加,是來自於不當財產盈餘轉增資,並非正當財產,認定國民黨持有中投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若政黨未盡舉證責任,經黨產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應命該政黨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
另欣裕台資產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不是國民黨另行出資成立,中投公司既然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則原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欣裕台公司的股權,同屬不當取得。因此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均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移轉為國有,2022年8月18日判決國民黨敗訴。
國民黨雖再上訴二審,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25日)駁回,全案確定;國民黨確定要將股權移歸國有,156億元資產全數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