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下周預計聚焦收養議題,國外採專法的如英國、南非等,甚至僅允許伴侶登記的奧地利,都允許同志繼親收養及共同收養,台灣目前因尚未修《民法》,連繼親收養都還不准,相較國外落後許多。(湯森路透)
同婚釋憲後,行政院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周周研議修法,下周預計聚焦爭議的收養議題。根據法務部今年初出爐的委託研究報告,儘管主張另立專法,但在親權上,卻建議應該讓同性伴侶比照異性戀夫妻,也可「共同收養」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而國外採專法的如英國、南非,甚至僅允許伴侶登記的奧地利,也已允許同志繼親收養及共同收養。
一名力挺婚姻平權的民進黨幕僚便直言,綜觀國際修法趨勢,連立專法的國家都已允許共同收養,「更何況宣告《民法》禁同婚違憲、承認同婚的台灣,還有理由差別待遇嗎?難道要更倒退?」
立法院目前通過初審的兩個《民法》修正草案,全都主張同志可比照異性戀平等適用繼親收養、共同收養等規定。但民間一直有反對聲,有人一概反對同志收養,也有人主張可讓同志「繼親收養」、但不贊成「共同收養」。
允許繼親收養及共同收養:法國、英國、南非
今年1月出爐、法務部委託清大副教授林昀嫺的《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成果報告便指出,同婚議題各方難以形成共識,且呈現世代差距;但在收養議題上,多數意見都支持以「養子女利益」為立法政策考量的中心,「即使部分意見對於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有所保留,也多能接受在實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得以收養他方伴侶之子女。」顯然,未來修法最大的爭議,恐會出現在正反方對「共同收養」的攻防。
國外直接修改《民法》保障同婚的國家例如法國,已在法律中允許同志繼親收養及共同收養。而立專法承認同性婚姻的英國、南非,也已修法允許繼親收養及共同收養。
允許接續收養達到實質共同收養:德國
至於常被國內專法派引用的德國《同性伴侶法》則採漸進式修法,逐年允許同志伴侶「單獨收養子女」、「繼親收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並在2013年2月19日進一步宣告,禁止同性伴侶收養他方伴侶的養子女(即「接續收養」)違憲,並在2014年6月修法。
儘管德國在法律上仍禁止同志共同收養,但實務上,德國的同志伴侶卻可由一方先單獨收養子女後,再由另一方「接續收養」他方的養子女來建立親權,達到實質共同收養的效果;只不過比起異性戀,仍必須再多一道申請收養的程序。
法務部去年《考察法國、德國同性伴侶/同性婚姻法制發展及實務運作情形》報告中也指出,德國的同性伴侶「雖未能準用民法共同收養之規定,但已可透過接續收養達到共同收養的效果」。德國聯邦司法部當時並告訴法務部,德國未來若開放同性婚姻,「共同收養將自動納入同性婚姻之權益中」。
同樣是專法形式,婚姻平權大平台立法遊說專案經理鄧筑媛指出,奧地利2010年通過《同性伴侶登記法》後,先在2013年修法讓同志伴侶可繼親收養他方子女;2015年憲法法院並再次宣告禁止同性伴侶「共同收養」違憲。她表示,連伴侶形式的奧地利都同意共同收養,台灣既已宣告禁同婚違憲,當然應儘速修改《民法》,讓同志平等適用民法相關收養權利。
回頭看台灣,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單身收養」,也就是說,若你未婚單身,可一人去申請收養;但若結婚後、有配偶,依法就須「共同」收養一個孩子,無法單獨收養。因此,民間團體擔心,若不准同志「共同收養」,恐造成一弔詭現象:單身的同志可申請收養,但結婚後的同志,除非另一半在婚前已有小孩、可申請繼親收養,否則兩人婚後就無法一起收養小孩。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晴怡表示,若不准共同收養,衍生的實務問題很多。她舉例,同志伴侶A跟B未來可能在結婚前,先由A依法申請「單身收養」,等到A成功收養子女後,兩人再結婚,B再依法去申請繼親收養。
至於像是德國專法的收養模式更詭異,王晴怡說,同志伴侶明明生活在一起,卻只允許一方先單獨收養,再由另一方接續收養,但每次申請收養,即將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兩人都一樣要納入收養評估,同樣的程序跑兩次,邏輯不是很怪?此外,只准一方先收養,等於讓孩子只有一半親權,這更有違孩子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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