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事務牽涉多個主管機關,應成立位階更高的民防署為專責機構統一事權。圖為過往萬安演習救難畫面。(圖片由國防部提供)
民防(civil defence)是保護一個國家的公民(通常是非戰鬥人員)免受人為和自然災害的行動。它使用應急行動的原則:預防、緩解、準備、回應或緊急疏散和恢復。至少早在 1920 年代就開始討論相關計劃,並在 1930 年代隨著戰爭和空中轟炸威脅的增加而在一些國家實施。在各國政府當局認識到核武器構成的威脅後,民防組織變得更普遍。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轟炸平民區的經驗,刺激了民防的出現。對英國的轟炸始於 1915 年 1 月 19 日,當時德國的齊柏林飛船(Zeppelin)在英國大雅茅斯地區(Great Yarmouth)投下炸彈,造成 6 人死亡。戰後,人們的注意力轉向了發生戰爭時的民防工作,並於 1924 年成立了空襲預防措施委員會 (ARP),以研究能確保保護平民免受空襲危險的方法。
民防在國際上,是由國際人道法規則定義,主要是保護本國的民眾,自冷戰結束以來,民防的重點已從應對軍事攻擊轉向更廣義的應對緊急情況和災害。例如危機管理、應急管理、應急準備、應急計劃、民事援助和民事保護等等。
我國的民防工作範圍,主要有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支援軍事勤務、人力編組、訓練、演習、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教育及宣導、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及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民防防情、防護業務,特設民防指揮管制所。其中第 2 條即規定,民防指揮管制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放、協調、督導。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之通(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
三、防情有線電、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之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
四、民防防情、防護人員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五、防情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六、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
七、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
八、支援及協助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檢修。
九、協助重大災害應變之傳報、督導。
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防護事項。
另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編制表》,觀其目前編制,民防指揮管制所所長職務,僅為十職等,目前編制只有主計室及人事室,對於推動其上述民防指揮管制所需要掌理之事項,實有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且加上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s)可能會面臨各種新樣態的威脅,提昇組織體系方能有效推動民防工作。
其實政府已開始積極強化戰備準備,打造民防韌性,建立民間防衛力量與共識。除內政部在2023年3月曾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盤點轄內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位置及容量情形,做好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整備工作。今年1月起1年期義務役男亦增加80小時的民防任務與災害防救訓練。
俄烏戰爭讓台灣全民自我防衛意識抬頭,其實2023年的民安演習已經加入戰爭元素,提升災害防救效能,並以戰時災害搶救為想定,演練民物力動員、關鍵基礎設施維護、傷患救助等。建議未來除增加民防人員訓練時數為10小時以上(目前為每年4到8小時),以加強國人自我防衛能力,訓練內容亦能加強全民國防教育、戰爭常識、全民動員防衛、防空演習、反恐等;規劃訓練公民對入侵者採取不合作的非武裝抗爭訓練;介紹無人機、辨別假訊息等;疏散避難、災害防救;增加緊急救護、簡易包紮、基本防禦技能訓練。民防事務牽涉多個主管機關,建議成立位階更高的民防署為專責機構統一事權,類似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FEMA),以有效建構支援力量,推進民防工作。
※作者為戰略研究愛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