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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顯然胡扯的翻供竟然也有法官信

黃錦嵐 2024年02月28日 07:00:00
諸多販毒案的承審法官,經常因卷證欠缺販毒的直接證據(例如未扣毒、無監聽紀錄、無帳冊)而陷入論罪與否的確信與遲疑困境。(圖片摘自網路)

諸多販毒案的承審法官,經常因卷證欠缺販毒的直接證據(例如未扣毒、無監聽紀錄、無帳冊)而陷入論罪與否的確信與遲疑困境。(圖片摘自網路)

刑事審判實務上,經常可見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於審判中翻供,證人的證述也一樣,前後歧異,從部分不符到完全顛覆,其中真偽,態樣多端,究竟應如何辨明斟酌,端看承審法官的邏輯觀念是否清楚,社會經驗是否通達,就筆者檢索裁判書類所見,糊里糊塗到離譜荒謬程度的法官並不少見,有的翻供(或證)只是無關宏旨的細微枝節,甚至顯然是「胡扯」,竟然有法官採信,連帶的,將原本明確的指證都全部捨棄,甚至,竟然有法官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證據方式,改判被告無罪,真不知這類法官是真糊塗,還是假糊塗?

 

以下,筆者擬舉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甫於今年1月25日指正發回的蔡宗霖被訴販賣二級毒品案為例(參見112年台上字第4553號判決),評述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曾子珍)的離譜無罪論證。

 

壹:審判中翻供,無扣毒,無監聽證據,未扣到分裝毒品工具等販毒直接證據,案件陷入有罪、無罪翹翹板

 

本案被告蔡宗霖,是台南市保生廟口擺攤賣黑輪的攤販,台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蔡宗霖疑涉販毒」線報,針對蔡宗霖進行遠距離錄影監控,結果,於111年7月12日9時2分,錄得周*生進入蔡宅,接著,同日12時14分,又錄得劉*淑進入蔡宅,下午一時15分,劉女再度進蔡宅,同日下午4時41分,再錄得李*豪進蔡宅。

 

但是,警方於案發時對被告蔡宗霖的住家及身體執行搜索,並未扣得任何毒品。

 

以上周*生、劉*淑、李*豪等3人,於同年月20日經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均明確證述,以1000元或900元價金向蔡宗霖購買一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三人的尿液檢驗結果,劉、李兩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周的檢驗結果雖判定為陰性,但仍檢出相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本案迄警方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周、劉、李等3人的仍作同一證述。至於蔡宗霖,始終僅承認與周、劉、李等3人見面,始終否認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因此,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吳騏璋以周、李、劉等3名吸毒者的警詢、偵訊指證為主要證據,再以警方的監控蒐證錄影、三名證人的驗尿報告、扣案磅秤(留有結晶體,經檢驗檢出甲基安非成分)等情況證據為補強證據,依4項販賣二級毒品罪名將蔡宗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審判長莊政達(受命法官李音儀)審判中,周、李劉等三人均推翻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供,否認向蔡宗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不過,他們均陳稱,警方並未有脅迫等不正方法訊問情形。

 

莊政達、李音儀於112年3月7日宣判,以4項販賣二級毒品罪,各論處10年4月有期徒刑,應執行刑10年7月有期徒刑,蔡宗霖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判郭玫利(受命法官曾子珍)於112年8月30日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蔡宗霖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25日撤銷台南高分院誤判發回更審。本案現由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審判中。

 

在評述本案之前,筆者要強調的是:對於被告蔡宗霖是否應論販毒罪?本案是否有「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法律爭議?筆者無意置喙。亦即,筆者認為,本案因檢警未扣到毒品、無監聽證據、未扣到分裝毒品工具等販毒直接證據,被告又始終否認販毒,僅憑買毒者的供述證據及情況證據,很可能陷入審判翹翹板的困境:判有罪,很可能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無罪,也很可能被發回,關鍵在於承審法官能否寫出論證嚴謹且有說服力的判決理由,這些變數繁複,都不是筆者能置喙的。

 

因此,以下,筆者只針對台南高分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曾子珍)的離譜論證評述,關於檢警蒐證「掉漆」,及草率移送、起訴部分,限於篇幅,姑且不論。

 

貳: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的離譜論證,顯然胡扯的翻供竟然也有法官信

 

郭玫利、曾子珍的無罪論證,首先可議的是,以割裂觀察而單獨評價方式,將檢察官所舉補強證據各個擊破,以「求全責備」方式,要求各個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均要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若僅能證明部分事實,即均認定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予以捨棄,此種論證方式,顯然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例證一,被告蔡宗霖坦承有與周、劉、李等三人在住家見面,但始終否認販賣二級毒品給周、劉、李等三人部分。郭、曾認定,被告蔡宗霖與周、劉、李等3人在住處見面的原因多端,不僅存在販賣二級毒品因素,因此,被告自承在住處與證人3人見面,並不能作為證人3人指證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的補強證據。

 

依郭、曾的論證方式,被告蔡宗霖的供述,因只佐證了3名證人的警詢、偵訊指證的部分證詞屬實,未能證明蔡宗霖販毒的全部事實(補強不足?),就連擔當補強證據的資格都沒有了,當然更無資格與其他相關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作綜合判斷了。

 

例證二,是3名證人的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部分。郭、曾認定,縱然周、劉於111年7月20日採驗尿液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可認定他們於同月16日後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但,這也有可能是他們於同月16日前向他人購買用,不能憑此逕認他們確有於111年7月12日向被告蔡宗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因此,周、劉等人的尿液檢驗結果,均不足作為證人3人指證向被告蔡宗霖購買毒品的補強證據。

 

依郭、曾以上論證,三名證人的尿液檢驗報告,因只能證明證人三人曾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曾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但不能證明確是向被告購買的,因此,就連擔當補強證據的資格都沒有了,當然更沒有資格佐證3名證人向被告蔡宗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證詞並非虛假了。

 

例證三,警方的蒐證照片36張部分。郭、曾認定,亦難僅憑警方蒐證照片推測被告與證人3人有交易毒品,且毒品種類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以上割裂觀察證據的論證,均以「獨木難支」的思考方式,將單一證據補強不足,認定為毫無補強證據資格。

                                                                                                              

郭玫利、曾子珍的無罪論證,其次可議的是,當3名證人的警詢、偵訊指證與審判中證述出現部分不符時,即罔顧3名證人的審判中翻異供述顯然是「胡扯」證詞,逕行認定全部均不可採信。這種怠於綜合判斷,怠於審理勾稽的論證方式,顯然是悖職行為!

 

例證一,李*豪於台南地院審判中翻供證稱:我覺得不算是買(安非他命),我人不舒服,被告有毒品,被告分給我吃…」,「我拿這些踐給被告交換被告給我毒品」。

 

可是,被告蔡宗霖辯詞卻是,李*豪拿假戒指、假金項鍊及戒指或假金子前來住處向他兜售,他沒有要購買,就叫李離開。

 

還有,再依監控錄影資料,被告蔡宗霖與李*豪前後兩次在住處接觸的時間,約僅一分鐘,與蔡、李兩人所述,也顯不相符。

 

另外,周*生與劉*淑的翻供證詞,不僅與被告蔡宗霖辯詞不符,所指述的接觸、互動情形,更與常情相悖,誠屬「胡扯」。

 

可是,郭玫利、曾子珍的無罪論證,竟然會採信證人3人於審判中的「胡扯」翻供證詞,作為質疑證人3人的警詢、偵訊指證有瑕疵的論據:「是以證人3人之先後證述並非一致,則其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尚非無疑。」,進而捨棄證人3人於警詢、偵訊中,就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金錢都前後一致,並證述明確的供述證據。筆者認為,郭、曾的論證邏輯,誠屬匪夷所思!

 

參:多少法官會在「三人成虎」與「無罪推定」之間掙扎?

 

評述完本案之後,筆者深深覺得:諸多販毒案的承審法官,經常因卷證欠缺販毒的直接證據(例如未扣毒、無監聽紀錄、無帳冊)而陷入論罪與否的確信與遲疑困境,而影響多數法官審判心理(自由心證?)的最關鍵因素,是經驗法則,不是嚴格證據法則!

 

以本案來說,綜合卷內證據,依法官的審判經驗來判斷,有不少法官(甚至可說大多數法官)應該會得出「判被告有罪冤枉的可能性很低」的結論,亦即,在法律情感上,3名證人的指證歷歷,綜合卷內情況證據又都對被告不利,很可能形成「三人成虎」效應,這些法官是很難接受判無罪的結論。

 

簡言之,若要判無罪,這類法官無法形成確信的,是遲疑的。

 

不過,超脫審判經驗束縛,篤信嚴謹證據法則與「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官也有不少。這類法官審理沒扣到毒品、沒監聽纪錄、連磅秤分裝工具都沒有的「跛腳」販毒案,所思考的是:欠缺販毒的相關非供述證據,僅憑購毒者的片面指證及情況證據,要論販毒重罪,實在是太危險了!為嚇阻警方粗糙辦案,將辦砸的販毒案甩鍋給檢察官,讓檢察官、法官幫警方「擦屁股」,法官應踐行嚴謹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才能確保人權,抑制濫權,最典型的裁判要旨,最高法院退休庭長洪昌宏於107年間曾有多篇闡述案例(例如,107年台上字第1889號、2830號),可供參考。

 

簡言之,若要判有罪,這類法官是無法形成確信的,是遲疑的。

 

最後,回頭看本案,本案最終的結局,究竟是碰到審判經驗法則占上風的法官而論罪定讞,或是碰上嚴格證據法則占上風的法官而判無罪定讞?或是一再碰到論證草率鬆散離譜的法官而陷入有罪、無罪審判翹翹板困境?筆者不敢臆測,就看被告的運氣如何了。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翻供 毒品 司法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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