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後檢方起訴300多名參與抗爭者,最高法院認為,佔領立法院的抗議群眾屬於行使「公民不服從」,應受到憲法保障,均判決無罪。(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2014年3月18日,發生台灣近40年來最大規模的公民運動,近300名「反服貿」學生及民眾衝進立法院及行政院,高達300多位參與抗爭者遭到檢方及行政院起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佔領立法院的抗議群眾屬於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政治表達管道,應受到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均判決無罪。而帶頭衝闖行政院的學運領袖魏揚,在歷經長達7年的法律纏訟後,最終也因起訴罪名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法令,判決眾人無罪。
回顧太陽花學運的引爆點,始於2014年3月17日的立法院聯席會議,時任內政委員會的國民黨籍召委張慶忠在主持會議時,宣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超過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遭外界痛批「黑箱作業」,引爆學生及民眾抗議。隔晚,立法院外的抗議群眾突然群起激憤,上百名學生衝破警方防線,全面佔據立法院,並於一星期後轉攻行政院,造成大規模警民衝突。
在最早的佔領立法院行動中,有6人在抗議活動中遭到逮捕,攻佔行政院衝突中則有高達61人被逮;隨後,台北地檢署再調查起訴119人,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內閣另又起訴126位參與佔領行政院的抗議者。2015年3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宣判,參與太陽花學運的黃國昌、陳為廷及林飛帆等22人,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的7大要件,全數判決為無罪,成為台灣司法史上首例。
據法院解釋,7大要件包括「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目的」、「符合適當性」、「符合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不過,台北地檢署隨即提出上訴,認為黃國昌等人攻佔立法院行為仍構成妨礙公務、煽惑犯罪、違反集會遊行法及污辱公署等罪名。
上訴交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2018年3月13日,高等法院合議庭宣判指出,太陽花學運的爭議點在於兩岸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瑕疵,為達到阻止立法院草率通過服貿協議,被告以佔領立法院的方式以防阻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屬於最後必要的手段,且服貿協議的影響層面廣闊,被告的動機及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屬於高價值言論,「應受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具實質違法性,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新聞稿也解釋,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服貿議題高度影響台灣經濟活動,人民對此疑慮甚深,經由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應嚴格把關,也應該傾聽民意,最終卻以粗糙的方式送交院會存查,可見人民的意見無法經由立法委員呈現,人民只能選擇以集體行動的方式表達,「台灣社會得之不易的言論自由,亦屬民主國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環。」
針對2014年3月23日帶頭衝闖行政院的抗爭民眾,江宜樺內閣當時依《刑法》「侵入建築物」罪名起訴高達87位抗議者,不過,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接任總統後,新任行政院長林全隨即宣布放棄對衝闖民眾的行政指控,促使法院直接判決「公訴不受理」,近200位抗爭民眾免於被告。
然而,《刑法》煽惑罪、毀損公物罪及妨礙公務罪,屬於檢察機關提出的「非告訴乃論罪」,不得進行撤告,台北地檢署仍對等魏揚等人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原判7位被告煽惑罪無罪,另外11人犯毀損公物及妨害公務罪,分別處3個月到5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然而,經過北檢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竟出現「大逆轉」,不僅毀損公物及妨礙公務罪維持有罪判決,更追加宣判魏揚等人煽惑罪名成立,處2個月到4個月徒刑。
經抗議群眾代表律師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原審判決調查未盡、理由不備,撤銷原判後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魏揚等人煽惑他人犯下《刑法》侵入建築物罪,而侵入建築物罪是告訴乃論罪,行政院已撤回告訴,因此煽惑他人的罪責不成立,因此魏揚等人再度判決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判決有罪的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後,便不得再上訴,但時任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雖然行政院撤銷侵入建築物罪的告訴,但不影響魏揚等人煽惑他人犯下妨害公務罪,原判決顯然違背法令,因此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解釋。
最終,最高法院在2023年11月15日作出解釋,表示台北高等法院二審的原審判決並沒有法律錯誤、違背法令的情況,沒有提出非常上訴判決的統一的必要及理由,江惠民提出的非常上訴遭到駁回。至此,參與佔領立法院及行政院的抗議群眾訴訟案全數落幕,除了2名使用油壓剪破壞拒馬的民眾,遭依毀損公物罪名起訴確定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之外,其餘300餘人均無罪定讞。
然而,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不是只有抗議民眾遭到起訴,連江宜樺、時任總統馬英九、警政署長王卓鈞、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中正一警分局長方仰寧等人也被告上法院。參與太陽花學運的抗議群眾周榮宗,因不滿在行政院前靜坐遭到警方驅離時受傷,向馬等人提出自訴,怒控政府「殺人未遂」、「傷害」及「強制」等罪。
2020年9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作出宣判,表示行政院院區內屬於《集會遊行法》所規定的禁制區,抗議民眾聚集在行政院內屬於非法集會,且群眾衝闖行政院的過程,並不是全部採用和平或未使用暴力的方式,「為了維持憲法機關正常運作,以及公共秩序、安全之考量下,決定執行勸離、驅離任務,屬於合法的行為。」
判決指出,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在指揮警察驅離民眾時,有指示警方驅離時要符合比例原則,驅離方式及細節交由各分局長按照現場狀況決定,並不是由馬英九、江宜樺或王卓鈞直接指揮,員警攜帶的齊眉棍、長盾、木質警棍,都是保安警力執勤時的裝備,並沒有蓄意傷害抗議群眾的情形。
合議庭強調,驅離任務中雖然有少數員警施用暴力,但在突發勤務時,本就難以期待充分預測及掌握這些員警的應變方式,因此無法認定被告能事先預測部分員警的暴力行為。判決最後解釋,周榮宗所提出的自訴證據,只能證明參與衝闖行政院的38位抗議民眾受到傷害,但不足以證明被告下令驅離,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