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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王信福殺警案」有3疑點 籲法務部提非常上訴

上報快訊 2024年03月20日 11:32:00
監委提出王信福殺警案中的3個疑點,籲請法務部提出非常上訴。(張哲偉攝)

監委提出王信福殺警案中的3個疑點,籲請法務部提出非常上訴。(張哲偉攝)

「最年長死囚」王信福因多年前涉殺警案遭判死,日前他與其他36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將在下月23日展開言詞辯論。不僅如此,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天(20日)也提出調查報告,提出該案包括缺乏關鍵證據、證人遭刑求、證人證詞未經詰問等3個疑點,籲請法務部研擬提出非常上訴。

 

死囚王信福在1990年8月某日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卻發生2名警員被槍殺,檢察官起訴時認定王信福當時先朝其中一名警員射擊一槍,隨後將槍交給陳男,並指示陳男對另一名警員開槍,造成2名警員死亡;但法院審理時,卻認定是王信福將先交給陳男,並由陳男向2警射擊。

 

事發後王信福逃亡,至2006年返台才被捕、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而陳榮傑早在1992年就被判死槍決。而監委也認為,陳男的自白供詞反覆不一,缺乏真實擔保性,也不具有證據能力。

 

 

此外,監委還提出3個疑點

 

一、 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對質、詰問之已死亡證人(共同被告)陳榮傑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作為論斷王信福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歷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是依陳榮傑於79年10月17日及18日兩次警詢時所供稱,而陳榮傑已於81年間執行槍決死亡,王信福於95年被緝獲送審,司法院93年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及「對質詰問權是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刑事防禦權之一」,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提及「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王信福於審理時對陳榮傑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陳榮傑之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亦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之依據。

 

二、 本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判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前兩次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二人』」,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這是孤證。這證詞出於警詢筆錄,因此,一般證詞所需的真實性擔保(具結、對質詰問、直接審理)全部都不具備。而陳榮傑自從第三次警詢及偵訊開始就改稱他只有開一槍殺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殺死的。鑒於陳榮傑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而且他作為共同被告,其利益與王信福的利益本有衝突。

 

三、 重要吳姓證人於警詢時被刑求:歷審判決均引述吳姓證人警詢時的證詞,稱王信福於案發前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惟他在法院時,就證稱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本院調查中,該證人再次敘述79年間受到警察刑求的經過。原判決採為依據之證據資料,若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致無證據能力,應循非常上訴程序謀求救濟。

 

 

同時也提出3個理由籲請司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一、 監察院委由測謊專家就王信福原測謊圖譜重新判讀認為無不實反應:刑事警察局96年對王信福測謊鑑定結果為「因圖譜反應欠缺一致性,故無法鑑判」。測謊專家經重新檢視測試主題一「是否在案發現場將槍交給陳榮傑」及測試主題二「是否對死者開槍」,測試結果應為「無不實反應」,代表王信福通過測謊。

 

二、79年10月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嘉義地院96年5月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之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陳榮傑既供稱槍是王信福交給他的,犯案槍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紋,惟79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自無法比對。

 

三、李男非僅供槍:確定判決認定李男僅提供本案的凶槍給王信福,惟本院發現李男與陳榮傑日常關係密切、是陳榮傑在開槍前的最後接觸者、接應陳榮傑行兇後脫逃、指示丟棄凶槍、安排陳榮傑逃亡、要求陳榮傑為他脫罪,李男投案後稱沒有與陳榮傑聯絡,但陳榮傑證稱見過兩次面,兩人供詞不符。

 

王信福多年前涉殺警案,遭法院判死至今仍未執行。(資料照片/取自審判王信福臉書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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