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委託中科院產製「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案,監察院認為採購不公提糾正。圖為陸軍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監察院調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委託中科院產製「戰術型近程無人飛行載具」案,發現中科院在後續辦理組件採購案有違反採購公平精神,而國防部身為監督機關,對於本案明顯有督導不周,因此監察院今天(21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張菊芳提案,糾正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
糾正案文指出,中科院辦理該委製案的後續組件對外採購,其中「垂直起降無人機製作等3項」的採購過程有不合理評選的情事,包括個別評選委員評分達99.55分,顯然沒有依評選項目客觀評分,及原評選優勝者卻採用失標廠商協力廠商的光學產品交貨等情,導致生外界對於招標評選公平性有所質疑,然而中科院的說明也難以解釋。
監委表示,戰術型近程無人機為國防部為強化陸軍聯兵營偵蒐及目標獲得能力的重要計畫,該計畫主要為我國自製武器,委由中科院產製50套,並以軍民合作研發,鏈結中科院與國內民間產能,建立我國無人機新戰力。
監委調查發現,中科院為行政法人,辦理前揭組件採購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卻有明顯違反採購公平精神的情況,包括10位評選委員名單,其中6位為中科院人員、3位為陸軍士官,只有ㄅ1位為外聘學者專家,而國防部卻表示評選委員組成符合中科院採購規範。
監察委員認為,國防部未能督導所屬行政法人中科院修訂及完善採購規定,導致採購過程違反《行政法人法》及《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所要求採購公平的規定,核有疏失,應澈底檢討。
監察委員也認為,陸軍司令部及中科院在本案建案及作戰需求規劃階段作業未規劃周全,未明確以目標為導向提出採購需求,且未充分考量成本因素,以致外界對於本案有依特定規格而限制競爭的疑慮。
而國防部應該加強對中科院的監督管理,要求該院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採購機制,並落實執行採購規定,避免採購評選過程出現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情形,以維護國防採購的公信力,並促進國內產業之發展。監察院強調,將持續監督國防部及中科院之改善措施,以確保國防採購的合法、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