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今天首度開會。左為小組召集人、民眾黨立委林國成。(張哲偉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個月通過成立「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今天(17日)首度開會,決議調閱文件應包含《鏡電視》申設階段文件、營運階段文件,並要求相關資料須在10天內送達立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陳耀祥表示,成立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是立法院的權力,他予以尊重,但是以行政機關的立場來看,還是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針對《鏡電視》取得執照過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審查過程備受質疑,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合作成立「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今天首度舉行會議,討論小組調閱文件範圍及相關事宜。
根據附件內容指出,調閱文件範圍應包含《鏡電視》申設、審照及換照過程的資料以及董監事審查資料、NCC審議過程諮詢單位意見函件、《鏡電視》營運階段資料、接獲檢舉且於行政調查中的相關事證等。
陳耀祥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調閱資料的範圍僅止於目的明確的特定議案,調閱權需與立委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他也強調,應該先釐清前提,才能判斷能否提供鏡電視申設、營運階段文件。
對於調閱資料範圍爭議,小組召集人、民眾黨立委林國成回應,委員已調閱過資料範圍沒有涉及機密,也不會違憲、違反偵查不公開,若NCC不便提供,應以書面解釋原因。
藍委魯明哲補充說明,他提案的主要是申設階段文件、營運階段文件,希望NCC保持開放態度,如果認為完全沒有問題,透過這樣的檢驗,也可以把外界誤會釐清。
綠委蔡其昌說,立法院基於職權,讓朝野立委成立專案小組,行使調閱權力,他都支持。但立法院不可帶頭違憲亂政,只要涉及偵查不公開、違背大法官解釋,NCC無法提供資料的話,應說明理由。
另外,綠委何欣純也說,目前為止還在偵查中,所以有些資料行政單位已經送給檢調,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有些資料可能沒辦法提供給專案小組。
最終,林國成拍板決議,請相關部會10天內提供小組要求調之資料,並將資料存放在立法院群賢樓501會議室,派員管理保管,不能單獨給召集人或給各委員。(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