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待決死囚死刑釋憲案,4月23日憲法法庭開庭辯論,人權會呼籲,應廢死讓台灣成為亞洲人權標竿。(資料照片/陳沛妤攝)
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4月23日將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庭中除了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法務部等將到庭陳述意見、交互詰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擔任鑑定人提出報告意見,人權會派出委員高涌誠出席陳述,根據人權會提出報告指出,死刑是政府對人民生命權之剝奪的「刑法」,但目前國家懲罰殺人的法律,本身卻也以刑戮殺人,卻難以殺止殺,人權會呼籲,應該廢除死刑,讓台灣成為亞洲人權標竿。
人權會鑑定報告中先是提到《人權公約》與「兩公約」、聯合國決議呼籲各國暫時停止執行死刑,並重申廢死決議。並提到人權會立場主張生命權是超越憲法而存在,是一切人民基本權利之源。縱我國憲法並無生命權或人性尊嚴之明文規定,亦無《德國基本法》等國家憲法之規範禁止死刑,但 「生命權絕對保障原則」不需要憲法明文也要列入憲法核心權利,「死刑制度剝奪生命權、背離人性尊嚴,且構成違反禁止酷刑。」
鑑定報告指出,台灣經歷了近半世紀的威權統治,法律服膺於黨國主導之意識形態 ,「死刑為合法的政治工具,白色恐怖時期,動辄以叛亂及匪諜之名 ,鑄成無數侵犯人權的冤偽錯案。」一直到1992年民主化後,才漸漸奠定現行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報告以其他國家從獨裁進入民主化,也將廢除死刑作為向過往獨裁威權的告別,例如西班牙、波蘭 、阿根廷逐步廢除死刑。廢除死刑是對 「國家不法」行為深刻反省,更彰顯國家到民主轉型及對人權保障的承諾。
報告提到,台灣的民意調查都強調「支持度」數據,例如八成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等;惟在未能充分理解台灣杜會的真實面貌下,如何得證國家發動死刑作為刑罰之目的與正當性?人權會認為,當前社會各種論述,大抵分為死刑具應報抑或嚇阻之論點,其中,死刑不能有效達成嚇阻作用已有可信的支持實證,如1990至2020年的美國 ,廢除死刑的各州的平均遭殺害人數比率反呈現下降趨勢。
報告表示,司法制度無法完全排除誤判的風險,即使科學已經高度發展,司法偵查與審判的知識、技術與工具有時難以全面釐清案件現場的真相,進而造成冤案;衡諸判決死刑後,改判無罪的江國慶、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案可證。
人權會報告結論提到,廢除死刑是促進人類尊嚴及人權進步發展的必要手段,「生」、「死」之間不存在灰色地帶。死刑制度作為國家刑罰,是政府對人民生命之剝奪,目前國家懲罰殺人的法律,本身卻也以刑戮殺人,以殺止殺,實難以止殺。
報告指出,廢除死刑已為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並屬於國際法之強制規範,全球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台灣從威權體制邁向自由民主的齦辛進程中,透過法律制度的改革、社會運動的浪潮,及對國際人權規範的致力實踐,已逐漸展現出對人權保障意識的深化與成熟。此刻正是台灣向國際社會承諾遵循國際人權,希望台灣能保障人民權利與尊嚴,成為亞洲人權標竿。(責任編輯:許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