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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論辯】「殺人償命還錢天經地義」 犯保協會鑑定報告:判死對家屬是安慰

沈粲家 2024年04月18日 21:45:00
死刑存廢議題討論已久,憲法法庭23日針對37死囚聲請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提供)

死刑存廢議題討論已久,憲法法庭23日針對37死囚聲請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提供)

死刑存廢議題討論已久,憲法法庭23日將針對37死囚聲請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擔任此案唯二鑑定人之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在18頁意見書中論述兩大死刑爭點,主張死刑的存在對社會安全有防衛效果,廢除死刑必須歷經長時間的社會對話及凝聚共識,堅決反對廢死。此外,根據犯保協會所作的被害者家屬問卷調查,高達96.7%家屬認為,犯罪者應對自身的犯罪行為負責,強調「殺人償命還錢天經地義」「判死刑對家屬來說是種安慰」「犯罪人應為自己違法行為負責」等論述。

 

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兇嫌陳伯謙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死者父親怒喊,「政府是跟惡魔站在一起」。(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423釋憲世紀辯論  人權會「挺廢死」VS.犯保協會「反廢死」

 

37名待決死囚所聲請的死刑釋憲案將在下周二開庭,聲請人主張死刑制度的存在與執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也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死囚聲請書中指出,現行死刑制度是希望達到警惕社會和處罰犯罪者的目的,但死刑剝奪犯罪者的生命是不可回復的傷害,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國家應透過完善的補償與救助管道保障受害者家屬人權,而非由國家帶頭殺戮,對加害人處以極刑加以報復。」

 

此次憲法法庭,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指定擔任法庭鑑定人,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及「若死刑合憲,適用犯罪類型、刑事被告範圍和配套程序為何」兩大題綱進行爭辯。犯保協會以國際人權公約、廢死民調數據及被害人家屬訪問等為論述根基,洋洋灑灑列出共18頁的書面報告,總結被害者家屬綜合意見,堅決表態反對廢死的立場。

 

犯保協會以國際人權公約、廢死民調數據及被害人家屬訪問等為論述根基,堅決表態反廢死立場。(取自Pixabay)

 

 

犯保協會主張:死刑交立法權決議、判決後盡速執行

 

犯保協會提出的鑑定意見書中,首先解釋死刑制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層次,意即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死刑制度不應由司法權決定,應交由立法權決議較為恰當。而在國內經歷多次死刑違憲審查後,大法官於釋字194號、263號及476號都說明,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的權衡下,實行死刑制度並不違憲,「若歷次死刑違憲審查並無做成違憲解釋,本次卻做出違憲判決,何以解釋歷次死刑違憲審查的結果?」

 

緊接著,犯保協會也在意見書中陳述,人民的基本權並非毫無限制,生命權雖作為一切自由權利基礎,但當犯罪者侵害被害人生命權時,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性尊嚴,此時國家透過嚴格及合理的刑事程序宣判犯罪者死刑,並無違憲。犯保協會指出,台灣的死刑宣判程序嚴謹又冗長,已經充分保障犯罪者的權益,國家應在判決確定後盡速執行,否則受刑人長期困在監中一心求死,恐怕會做最後的「困獸之鬥」,引起社會更大恐慌。

 

犯保協會認為,台灣死刑宣判程序嚴謹冗長,國家應在判決確定後盡速執行,否則受刑人長困監中一心求死,引起社會更大恐慌。(取自pixabay)

 

 

87.8%民眾反廢死 96.7%家屬認為「判死是種安慰

 

犯保協會意見書強調,每當社會出現重大刑事案件,大眾通常會對死刑宣判與執行產生高度期待,若犯下嚴重罪刑的人卻不處以嚴厲罰則,將衝擊社會對國家刑事司法的信任,「死刑是眾多警示措施之一,更是國家透過合理的懲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對社會民心的安定具有一定效果。」

 

不只如此,廢除死刑也需要經過社會長時間討論所達成的高度共識,歐盟國家自1950年簽訂人權公約後,耗費長達53年才全面廢除死刑。台灣目前還有87.8%民眾反對廢死,不應妄想能一蹴即成

 

台灣目前還有87.8%民眾反對廢死。(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為加強意見書論述力度,犯保協會於今年3月中旬,從協會近3年仍在服務的347例故意犯罪致死案中,隨機篩選完成90份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高達96.7%家屬贊成死刑制度存在,並認為加害者「殺人償命還錢天經地義」「犯很大過錯判死刑,對家屬來說是安慰」。被問到是否認同死刑違反人權,也有多達92.2%的家屬表示不認同,痛批殺人者在犯罪的同時,就已經自行放棄自己的生命權及人權了,不應該因為人權而取消死刑。

 

此外,也有83. 3%家屬認為,死刑是犯罪者應付出的代價,是在實現公平正義、安慰被害人家屬的作為。還有家屬表示,死刑是不希望犯罪再度發生,被害人家屬不需擔心加害人出獄後會報復等等。意見書寫道,成為加害者是自己選擇的,但沒有人想成為被害人,若要以《憲法》第15條來保障加害者的生存權,那被害者跟家屬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怎麼就沒有受到保障?

 

 

死刑存在維持社會安定 對被害人家屬是安慰

 

針對言詞辯論第二大題,若死刑合憲,適用的犯罪類型、刑事被告範圍和配套程序為何,犯保團體指出,死刑的目的是為了讓犯罪者永久與社會隔離,若要以其他刑責取代死刑,其效果應與「剝奪生命權」有同樣效果。意見書進一步解釋,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讓受刑人在監獄中強制勞動以賠償被害者家屬,降低國民納稅金使用比例,定期回報受刑人被關押的資訊等等,都是可行的配套措施。

 

犯保團體指出,終身監禁可讓受刑人在監獄中強制勞動,以賠償被害者家屬,降低國民納稅金使用比例,定期回報受刑人被關押的資訊等等,都是可行配套措施。(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至於患有精神障礙或身心缺陷的加害者,是否應減輕其刑,不處以死刑判決?犯保協會意見書中也說明,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種絕對不罰的規定並不妥適。司法機關必須定調嚴謹的鑑定機制,並針對加害者「行為前」的辨識能力進行多次鑑定,對被害者家屬才有交代

 

 

最後,意見書列舉被害者家屬對死刑存廢的綜合意見,極高比例認為死刑對於維持社會安定有必要性,也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種安慰,堅決反對廢除死刑,犯行重大者仍應有法律制裁以維護社會安全,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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