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將於23日展開言詞辯論,在法庭諮詢的6位專家意見書中,有3名法律專家認為應該廢除死刑,3人支持死刑。(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23日將於憲法法庭展開言詞辯論。在法庭諮詢的6位專家意見書中,有3名法律專家認為應該廢除死刑,並以國際人權條例、法學權威理論及《憲法》基本人權解釋,堅決反對死刑繼續存在於刑罰手段中。而反對廢死的3位專家,則強調《憲法》雖保障人民的權利,但若有犯罪者選擇滿足自身慾望而剝奪他人權利,政府即有剝奪犯罪者權利的能力,「只要力守比例原則,死刑應該存而不廢、存而少用。」
憲法法庭周二上午10點將進行言詞辯論庭,找來6位專家學者、2組鑑定人及17名法庭之友,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展開攻防。釋憲聲請人主張死刑制度的存在與執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也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在6位法律專家的諮詢意見書中,有3位專家支持廢死,另3位專家則認為死刑合憲,應該存而不廢、存而少用,或是宣判死刑後不加以執行,抱持反對廢死態度。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特聘教授顏厥安及中研院法律學研究員黃丞儀等人,在諮詢意見書中列舉國際人權條例、過去50年的法學權威理論,搭配自身研究多年的《憲法》解釋,堅定死刑違憲立場。顏首先指出,若要以任何方案在國內司法體制中留下死刑,會導致《憲法》體系失衡,甚至搖搖欲墜、瀕臨崩塌,死刑絕對是違憲的。
顏厥安在意見書中陳述,死刑是非常殘酷且不人道的處罰方式,歐洲國家在1970年代前,仍使用斷頭台的方式執行死刑,美國也長時間使用電椅、毒劑注射等糟糕方式,台灣所使用的槍決也是如此,開槍打爆受刑人的心臟或腦部,實際上與斬首無異。顏表示,從司法判決死刑定讞那一刻,「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已被剝奪,犯罪者成為國家要消除的對象,而不是糾正錯誤、防範未來的刑罰。
「我國死刑制度正處於持續性、長期性的違憲狀態!」謝煜偉在意見書中寫道,刑罰的目的論述中,僅有相應於行為責任的「應報」是合乎正當性的,但應報責任與刑罰程度的對應關係,並沒有絕對的基準,「死罪」也是一種相對概念,沒有「必死之罪行」可言。謝指出,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權力行使並非「當然違憲」,但在憲法論證的層次上,應報責任與刑罰程度的對應關係,現有法律中並沒有絕對的基準,在充滿高度不確定性的前提下,死刑是否要繼續執行,還需要社會更廣泛的討論。
在黃丞儀多達65頁的意見書中,大篇幅列舉國外案例及國際人權條例,加上台灣過去原住民族、中國古代死刑案例及日治時期台灣法律背景,痛批死刑就是為了剝奪人的名譽及社會身分,絕對是違反《憲法》的精神。黃寫道,除了死刑違憲之外,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一樣會徹底剝奪受刑人的權利,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人性尊嚴原則,同樣不予考量,「未來國內法律最嚴厲的刑罰該如何規定?在不侵犯人性尊嚴、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前提下,尊重立法形成自由,本被宣判死刑的囚犯,則應暫停執行。」
反對廢除死刑的賴擁連則在意見書中寫道,全世界目前有111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24個國家不執行死刑,但仍有54個國家保留並執行死刑,包含美國、新加坡和日本等,《憲法》就是人民與政府的契約,政府保障人民的權利,但相對地,政府也有權力要求人民配合事項或負擔義務,「既然犯罪者為了滿足私慾而擅自剝奪他人權利,政府即有剝奪犯罪者權利的能力。」
賴擁連指出,「應報理論」是支持死刑存在的最古老觀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者償命」,人要為了自己的行為負責,違法亂紀、傷害他人正當權利的行為,負責的方式就是要接受司法制裁。賴強調,司法處罰在本質上是非功利性的,犯罪者使用最極端、惡劣的傷害行為剝奪他人權利,只能以死刑作為必然的對應刑罰,「死刑是『正義的絕對要求』,沒有其他手段可以滿足正義的需求了!」
賴擁連表示,死刑制度絕對合憲,但應該力守比例原則,目前台灣司法已走向國民法官制度,擴大民眾的參與,但對被害者及家屬的意見卻缺少傾聽,應該讓被害者跟家屬表達自己的意見及心聲。賴總結,死刑並未違反《憲法》,應該「存而不廢、存而少用」,提供法官多一個具有比例原則正當性的裁量選擇,至於死刑未來是否應該廢止,應該交由具民意代表性的國會,根據民意的滾動性發展來定奪。
另一名反對廢死的專家鄭善印也在意見書中指出,《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生存權,與死刑的存廢並沒有太大相關,假如出現重大的屠殺案件,法律卻事先將死刑廢除,讓被屠殺的人生命價值與犯罪者的生命價值出現不平等的情形,那才是真正違反生存權及平等原則。鄭寫道,台灣《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廢死,因此死刑究竟有沒有違憲,不適合只透過大法官釋憲就輕易決定,應該經由國民公投程序判斷,如日本每幾年就有一次官方民意調查,以了解民意對於死刑的意向,這樣才是比較負責及民主化的政府。
鄭善印強調,死刑絕對是合憲的,但在實質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應該在現行有死刑規定的法律中做限縮,並明訂犯罪者的辨識能力程度、精神是否有障礙等標準,判定不罰或輕罰的刑責。鄭總結表示,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有誤判的可能,因此現行法上應該多加一些配套措施,如第三審時強制辯護、言詞辯論等;另外,若在死刑與得假釋之無期徒刑間,加上「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也可以緩和廢死與反廢死之間的衝突。
「生命權及免於酷刑權,是作為憲政主義發展中的一環。」在許家馨驚人的113頁全文字,沒有任何圖表的意見書中,洋洋灑灑地列舉各國憲政案例、人性尊嚴理論家貝加利亞和康德的思想、美國及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以及南非和南韓的憲法法院死刑違憲審查,分析死刑存廢在亞洲地區的意義。
「我點出一個可能被人所忽略的制度可能性,那就是保留法律上的死刑, 但不加以執行。」許家馨解釋,各國對死刑的嚇阻性有不同見解,死刑可以是正當的,也可以是完全違憲的。許表示,依照當代相當受到重視的「溝通應報理論」,罪刑相當原則底下的刑罰宣告有重要象徵意義,法院代表社會宣告特定犯罪行為之嚴重程度,及相當程度的責任,「然而,刑之宣告是一回事,是否或如何執行是另外一回事,國家可以基於政策考量,宣告死刑而不執行。」(責任編輯:蔡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