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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收押主因:周勝考628探聽搜索消息 轉傳趙藤雄

上報快訊 2017年07月01日 14:48:00
北檢認定董座趙藤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涉嫌收、行賄,且有串證之虞,1日將兩人收押禁見。對此,遠雄表示,最快在今天就會提出抗告。(攝影:陳育陞)

北檢認定董座趙藤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涉嫌收、行賄,且有串證之虞,1日將兩人收押禁見。對此,遠雄表示,最快在今天就會提出抗告。(攝影:陳育陞)

遠雄又涉弊案。北檢認定董座趙藤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涉嫌收、行賄,且有串證之虞,1日將兩人收押禁見。對此,遠雄表示,會儘快提出抗告,並期待相關案情釐清。

 

台北地檢署獲報,遠雄為了讓海山煤礦區都更案,能順利由工業用地變為住宅用地,以蓋房造鎮出售,涉以承包遠雄工程等方式,拉攏新北市議員周勝考護航,隨後再由周再去打點都更案經手官員。

 

趙藤雄早在2011年與2014年間他就被控在林口A7與桃園八德合宜宅等標案,行賄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2000萬元。在一審時,他否認犯罪,被判刑4年6個月;但在二審高等法院開庭時,卻一改先前,竟然「全部認罪」,獲酌減改判為2年徒刑、5年緩刑,支付公庫2億元定讞。

 

涉不實財報掏空遠雄人壽

 

而趙藤雄此次所涉及的弊案,根據檢調調查,此次趙藤雄所涉及的弊端分為三部分,首先是2007年起趙藤雄涉嫌找4家人頭公司承包遠雄人壽的工程,但負責擔任工程顧問的營造商,就是遠雄的關係企業,而相關工程的顧問費也涉及灌水請款。檢調指出,趙涉嫌藉此掏空遠壽超過億元。而趙藤雄的次子趙信清,則涉嫌出具不實財報,替父親隱瞞掏空案。

 

涉嫌為都更收買議員

 

第二部分則是,原本為工業用地的海山煤礦區,遠壽取得部分土地後,在2007年申請改為住宅區,以集合式住宅的方式來造鎮,但該地區遭外界質疑有土石流危險,為何能通過變更用地。檢調指出,趙涉嫌為讓海山都更案審查能順利通過,涉嫌行賄原本就有私交的新北市議員周勝考,除了答應願將房子以低價售給周外,也願讓周的營造公司承攬遠雄工程。

 

涉嫌以現金疏通公務員

 

檢調也發現,周勝考疑因此為都更案護航,還行賄相關官員,藉此讓建案獲提高容積率,也將建物高度從30公尺拉高至100公尺。此外,檢調指出,趙藤雄除以現金疏通公務員,還拿出自家經營花蓮「遠雄悅來大飯店」貴賓住宿券行賄官員,多名當事人約談到案,都提及此事。台北地檢署因而認定住宿券屬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行使有對價關係。

 

 

新北市議員因將檢調搜索消息洩漏給趙藤雄滅證,法院於1日裁定收押禁見。(攝影:陳育陞)

 

北檢:周勝考帶消息給趙藤雄

 

最後,北檢認定,趙藤雄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務報表不實等罪裁定收押禁見;而周勝考的部分,北檢指出,周除了涉嫌違反貪污治罪外,裁定收押的主要原因為:周勝考在檢察官搜索前,6月28日當天與遠雄莊姓員工會面後,又向北市府政風處長探聽是否有要搜索遠雄的消息。

 

北檢指出,周勝考來回詢問後,將消息告知遠雄莊姓員工,隨後,莊姓員工當晚隨即前往趙藤雄住處,將消息告知趙藤雄。對此,北檢認為,趙、周兩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認定兩人有羈押之必要,1日下午1時許,北檢裁定趙藤雄、周勝考收押禁見。對此,遠雄公司發言人表示,對法院的裁定深感遺憾,會儘快提出抗告,並期待相關案情釐清。(蔡易軒/綜合報導)

 

以下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理由


(一)被告趙藤雄
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務報告、財務報表不實罪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證交背信、侵占罪嫌、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第2項之保險背信、侵占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罪嫌。


(二)被告周勝考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

 

二、羈押原因
(一)周勝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1.被告周勝考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若被告周勝考將來果因該罪經起訴及判刑,則未來量刑可能非輕,經驗上被告周勝考可預期之重刑亦常伴隨著高度逃亡、勾串證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周勝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2.又被告周勝考於本案檢察官搜索前之106年6月28日中午與遠雄集團員工莊OO餐會後,旋即於同日下午撥打電話向新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探 詢廉政署有無將於106年6月30日搜索遠雄集團消息,復於同日下午親自前往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向主任秘書打探廉政署是否於將於106年6月30日搜索遠雄集團,此經證人李OO、廖OO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監聽譯文一份在卷可稽;另被告周勝考於其子周OO同日晚上7時51分許與莊OO短暫會面後,旋即隨即電詢周OO會面狀況,經周OO告以莊OO回稱是「新北」之事,被告周勝考復追問是否為新莊的事,經周OO回稱「有可能」等語,而莊OO則立即驅車前往被告趙藤雄所住之上林苑別墅處所,此有監聽譯文及法務部廉政署行動蒐證紀錄各一份在卷可憑;且被告周勝考所涉行賄證人部分,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尚待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


(二)被告趙藤雄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被告趙藤雄就本案犯罪情節多供稱不知情或不知細節為何,尚待詢問集團員工詳情,參以被告周勝考與未到案共犯、被告趙藤雄與集團員工間具有利害關係,雙方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迴護之高度誘因,客觀上有事實足認被告趙藤雄、周勝考與渠等間仍有勾串使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另被告趙藤雄之秘書陸OO於106年6月28日上午銷毀被告趙藤雄之行事曆、被告趙OO於搜索當日有刪除檔案之行為等情,亦經陸OO、趙OO供述在卷,並有趙OO電腦刪除檔案之列印資料二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趙藤雄、周勝考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三、羈押必要性

被告羈押與否,自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斟酌判斷,尚不得與他案、同案被告比附援引。本院經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趙藤雄、周勝考人身自由之保障等各情後,認如對被告趙藤雄、周勝考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如具保、限制住居或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聯絡等),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認被告趙藤雄、周勝考有羈押之 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被告等抗辯不可採

被告趙藤雄、周勝考雖分別表示渠等身體不佳云云。惟觀之渠等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健康檢查報告,難認被告趙藤雄、周勝考現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情形可言,是被告趙藤雄、周勝考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駁回渠等具保聲請之情形,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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