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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菁:在「自由的窄廊」裡決定死刑的存廢

張惠菁 2024年04月24日 07:00:00
法庭不是一個能夠真正呈現「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的地方,但我們卻期待法律人用他所認定的「被告是什麼樣的人」,來做出這個人應不應該再活下去的判斷。(攝影:張哲偉)

法庭不是一個能夠真正呈現「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的地方,但我們卻期待法律人用他所認定的「被告是什麼樣的人」,來做出這個人應不應該再活下去的判斷。(攝影:張哲偉)

前言:

 

死刑存廢一向是台灣社會關注的重大議題,憲法法庭於4月23日針對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聲請案進行言詞辯論,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做出判決。憲法法庭網站已公告了多份「專家諮詢意見書」及「法庭之友意見書」,《上報》論壇獲得作者的授權,特別摘錄其中部分內容,就不同角度申論死刑存廢的必要性,希望能幫助讀者更深刻地瞭解這項議題。

 

本文轉載自作家,也是現任鏡文學文學開發部執行總編輯張惠菁提供的「憲法法庭之友意見書」,標題為編者所加。

 

憲法法庭的題綱,談到死刑制度所追求的目的有哪些,以及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力的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在這個題目之前,請容我從自己的親身經歷,並且也是法庭上很普遍的實際情況談起。

 

當我們置身在法庭環境裡

 

2023年獲得坎城影展金棕櫚獎的電影,中譯片名為《墜惡真相》(英文片名:Anatomy of a Fall),是一個關於司法審判的故事。片中女主角站在法庭上受審,她原本自信自己無罪,但站上法庭後,卻發現她過往的言語行為,被法庭解讀出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含義,點點滴滴連起來,指向一個對她不利的方向。這時,她喃喃自語道:「有東西不見了(something is missing)。」

 

當我在電影院中看到這段劇情時,我感到自己完全懂得她在說什麼。因為在2009年,我曾被以貪污的罪名起訴,求刑十年。官司歷時三年,2011年一審無罪,2012年二審無罪定讞(故宮南部分院專案管理顧問案)。在那三年中,我也無數次有過相同的感受:something is missing。檢察官拿出來的所謂證據,說了一個他認定的敘事。但實際上那些所謂證據,看似是從故宮籌備南部分院的過程中取出的蛛絲馬跡,實際上卻是刻意忽略了決策的背景、審酌的過程、合理的推估、為建立一所國際博物館而有的願景藍圖等等,是在刻意忽略、抹去了許多的情況下,才讓檢察官的敘事看起來有幾分像。

 

我個人遭遇過的官司案情,不是這裡主要敘述的重點。我想說明的是,我曾經切身體會到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失語。這個案子,在當年被定位為大眾矚目的「矚」字號案件。從偵查期間的訊問、到被起訴、到站在法庭上接受詰問,整個法律的過程中,我發現自己經常被打斷、被曲解,我的言行被錯誤或放大解讀。包括我說話的方式,也曾經受到不耐煩地批評。在生活中,當時的我是一位出版多部作品、也得過許多文學獎的散文作家。我所習慣的思考與說話方式,或許對於法律人而言,相對婉轉而迂迴。然而在法庭上,我的個性是不被允許保留的。我曾經被斥責:你這樣說話誰聽得懂,我們書記要怎樣記?

 

這種非雙向的溝通、粗暴被單方打斷的經驗,在官司初期曾經令我非常挫折。有很長一段時間,我感到自己連話都不會說了。倘若各位能夠想像:每說一句話就被批評,看見對方面露不耐,而這個人又是有權力者,他的能否理解、與是否願意理解,關乎你是否會被起訴、是否會被認定為有罪的判斷,如此有過幾次經驗後,當時的我幾乎對開口說話感到害怕。而這又是惡性循環,因為只會帶給對方更糟的印象。

 

我的感受就像是前述電影的女主角:法庭上雖然講求證據,檢察官看似是拿出所謂「證據」,但是分明something is missing,卻又不讓我說完。我花了很多時間,才找回在法庭上發聲的能力——那是在被起訴之後,資料公開,我終於能夠查閱所有我在故宮簽辦過的公文時,我花了非常多的時間,把證據客觀排列,讓所有院方決策的過程、背後的理由、所憑藉的依據、徵詢過的諮商建議,完整的過程能夠一一呈現出來,證明這一切不是為貪污或圖利他人而做。

 

在我所經歷的案子中,身為被告方終於能夠拿出完整的事實,來駁斥檢察官認定的事實,法官也看見了事實,連我在內的五位被告獲判無罪。然而官司初期,我那有口難言、開口就被拒絕的經歷,已經在我心中留下殘酷而深刻的印象。這個經驗非常痛苦,卻無比真實。

 

這整個經驗使我感到:法庭不是一個能夠對於「被告是什麼樣的人」有清楚認識的地方。在法庭上呈現出來的我,並不是全部的我,也無法是全部的我,我甚至不能用我原本的方式說話。那是為了法律調查、訊問、做紀錄的需求,而被切片、有目的性地取樣的我。包括最終判決我無罪的法庭,法庭能夠判斷我無罪,但仍然並不知道我是一個怎樣的人——在我的案子裡,這樣也就足夠了。法律不是文學、藝術、心理學,法律人沒有了解我的義務,法律只要能判斷有罪、無罪,就足夠了。

 

但是,死刑是不一樣的。在死刑的判決上,「被告是什麼樣的人」,佔著很高的重要性,是量刑、是決定一個人能不能活下去的重要基準,而且這個判斷的結果是不可回復的。其他的自由刑,雖然也受到司法人員對「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的判斷影響,卻不至於奪走人的生命,倘若誤判,也還有機會改正。我們經常會在死刑的判決書上,看到判決對於「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的斷語。在一些死刑犯的判決書上,我們會讀到,被告被認定為「泯滅人性,罪無可逭」,「人神共憤,眾人皆曰可殺」的描述。2020年,單親媽媽吳若妤殺子案,我們讀到判決書上說吳若妤「本應善盡其為母之職責,悉心扶養照護長大成人」,卻「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而行兇。然而,法律真的知道吳若妤在生活中遭遇了什麼,足以對她的人生做出這樣的斷語嗎?

 

以我個人親身經歷為例,法庭不是一個能夠真正呈現「被告是什麼樣的人」的地方。這也不是法律人所受的主要訓練。但我們卻期待法律人用他所認定的「被告是什麼樣的人」,來做出這個人應不應該再活下去的判斷。這難道不是一種嚴重的矛盾嗎?以這種方式,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力的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

 

我們必須面對:法律知道什麼,與不知道什麼?

 

有兩本關於死刑犯的調查作品,特別能讓我們看到,法庭對於「被告是什麼樣的人」,往往不如判決書上的斷語所宣稱的,那麼地了解、足以論定。

 

資深記者胡慕情歷時三年,寫出了《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這本書。她的主要報導對象是林于如——林于如在2009年時被以謀殺母親、婆婆與丈夫罪名起訴(其中有實證的只有丈夫一案),判決死刑定讞。胡慕情採訪林于如,也遍訪了所有她能夠找到的相關的人,更在經歷與林于如漫長而困難的溝通後,收到林于如長篇累牘,稿紙厚達一箱的自述。這是一本非常詳盡、也令人讀來驚心的報導文學。在林于如自白的故事中,有著家內精神疾病、自殺、家內性侵、貧窮、臨界的心智狀態、受環境影響的自我認知等等的因素。在真相面前非常自我克制的胡慕情,直到這本書的最後,仍然不敢斷言林于如究竟是個怎樣的人。然而我們透過她的調查,已經看到了與判決書、與媒體呈現有所不同的,一個更複雜、更困難的底層女性生命歷程。《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這本書的末尾提出了這個問題:「破碎的鏡面,能否映照出一定程度的實相?」我們必須誠實面對,法庭並不是一個人的生命歷程得以被完整講述、顯露出來的合適環境,對於一個殺人犯真正是怎樣的人,我們有大量的不知,而死刑判決卻以「知道她是個怎樣的人」為前提來論斷。

 

作者在寫完《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這本書後,仍然不敢斷言林于如究竟是個怎樣的人。

 

張娟芬的《流氓王信福》,則呈現了另一種死刑犯的樣貌。王信福案的冤案可能性非常高,目前仍在司法救濟中。他七十二歲,是台灣最高齡的死刑犯。然而影響他人生的種種外在力量,連王信福自己也無法具體陳述。在張娟芬歷時多年的調查下,才發現,王信福可說是戒嚴體制的受害者:在七〇年代,少年王信福因為留長髮、穿花襯衫、夜間晚歸,被以《違警罰法》拘留,後又被以《戒嚴時期台灣地區取締流氓辦法》送小琉球管訓,甚至被送到南橫修路,在沒有完善工地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被強迫勞動。這位少年從南橫逃走,從此走上逃亡、被捕、再次送管訓、在管訓中結識流氓朋友的流氓養成之路,以及後來他因為有這些前科案底與逃亡經歷,使法庭形成對他不利的心證,使他成為冤案的受害者。王信福人生中,受到台灣戒嚴歷史影響的部分,教育程度有限的王信福自己也看不到、說不清,是在張娟芬的調查中才完整呈現。《流氓王信福》出版後,連獲台灣文學金典獎、金鼎獎的肯定,原因之一正是因為這本書揭露了一位至今仍然生活在戒嚴執法影響下的小人物的命運。這同樣是法庭在有限時間的調查中,未曾看到的部分。影響著一個人的,不只是他自己,也有時代與社會的影響,有時連當事人自己也尚未看清。我們仍然可以宣稱,在法庭上,就已經徹底知道他是一個怎樣的人,該不該被判死刑嗎?

 

我們在這裡,遭遇的是這樣一個事實:法律並不全知。

 

為了社會的存續,我們定下規則,違法的人應當受到一定的處置,盡可能避免再犯。法律人受的訓練,使法律人被賦予判斷犯罪者是否犯行,是否有罪。但對於認識一個人的真正性格、影響他的重大遭遇、換作一種環境他是否有機會變得不同,這些,真的是能夠在法庭的審訊程序中確定判斷的嗎?我們應當賦予法律人,在短短數小時庭訊時間中,定奪一個人生命有沒有意義、有沒有價值的權力嗎?

 

如同前面所說,我個人的經驗,法庭是一個難以呈現真實自己的地方。也如同《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與《流氓王信福》所呈現,對於兩位早已被判決死刑定讞的受刑人,仍然有那麼多不被瞭解的地方,要等到胡慕情與張娟芬各自歷時多年研究採訪,寫出這兩本書後,我們才略能窺知他們的模糊的面貌,而法庭卻早已經對他們的生命做出斷語。其中王信福甚至是個冤案,林于如殺了丈夫雖然罪證確鑿,但是否真的殺了母親與婆婆,也是不無疑問的。

 

所謂死刑判決,雖然判決書中會為這個人的人性、性格做出斷語,其實並不真的知道。我們不能迴避這個事實:法律並不全知。

 

王信福人生中,受到台灣戒嚴歷史影響的部分,教育程度有限的王信福自己也看不到、說不清,是在張娟芬的調查中才完整呈現。(廢死推動聯盟提供,合成圖片)

 

我們必須面對這個事實,人類是有所不知的。人類組成的群體,正是必須在這種不全知、不可能全知的情況下,設計社會制度,最大程度保護安全。然而死刑卻是在明明不全知的情況下,對一個人的生命做下彷彿全知的斷語,從而忽略從社會制度面預防犯罪的努力。

 

民主國家與憲法的方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法庭的決定,將會決定我們怎樣看待自己的社會。我們是一個「以不知為知」,還是一個「不知為不知」的社會?是「以不知為知」,輕易論斷一個人的生命,以致於無法實事求是看待每一片破碎鏡面映照出的實相,而忽略了檢討制度設計;還是「不知為不知」,在深知有哪些「不知」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去了解每一樁犯罪的背景,深入社會漏洞,不斷改進,朝向更完善的制度設計。

 

這也是為什麼民主國家大多已經或正在走向廢除死刑,而極權國家則保有死刑。死刑與民主國家的基本信念,是不相容的:死刑預設了有人能夠以全知視角,從上而下斷定一個人的人生。民主國家則會面對個人與社會的有所不知,知道人是多元的、人有可能有各種面貌、人有可能在法庭上無法完整呈現和不被理解,而且人也是開放的,有可能改變的。應當努力在制度上設計去保障社會安全,防止犯罪,而不是「以不知為知」地對一個人的生命下斷語。

 

美國作家勒瑰恩(Ursula Kroeber Le Guin,1929-2018),是一位充滿探索精神與人文關懷的作家。她有一篇題為〈離開奧美拉城的人〉的短篇小說,這個故事描寫一個烏托邦,繁華熱鬧、人人過著快樂的生活,但是在這座城市的ㄧ個角落,卻有個孩子被囚禁在不見天日的角落受苦,不被理解,也沒有人能救贖他。倘若整個城市的繁榮,是奠基在這個事實上:只要不看、不想、不理解,就可以繼續享受城市的繁榮,你會願意這樣做嗎?這個故事提出了這樣的問題。而書中那些「離開奧美拉城的人」,是在某一天,看到了這個孩子後,再也無法繼續同樣的生活,而一個接著一個離去。美國華裔作家郭怡慧的《陪你讀下去:監獄裡的閱讀課,開啟了探求公義的文學之旅》,也是一個關於無法視而不見的故事。郭怡慧是哈佛法律學士與劍橋大學碩士,目前居住在台灣,任教於政大創新國際學院。她在美國時,曾經到美國南方的中學教書,遇見了派屈克這位學生。後來這位學生殺了人,在看守所等待審判時,郭怡慧到獄中陪他讀書。我們在這本書中,會看見這個看似人生無望的少年,如何在有人理解與陪伴之下,重新找回敘說自己,和感知世界的能力。派屈克這個人,在被給予機會,與被剝奪機會時,呈現出來的是完全不同的面貌。

 

倘若目前社會對於防範犯罪沒有信心,那表示的不是我們應該採用死刑,而是表示我們有很長的路要走。在向前走之前,此刻腳下的這個立足的起點,是最重要的:我們要決定自己是一個「以不知為知」,還是一個「不知為不知」的社會;是輕易論斷我們一個所不了解的人生歷程,斷言他毫無改變的可能,以他一個人的死為整體社會的解決方案;還是願意深入了解,不斷認識社會中各種被忽視的角落,進行制度設計,來防止犯罪,與完善我們的社會。

 

倘若目前社會對於防範犯罪沒有信心,那表示的不是我們應該採用死刑,而是表示我們有很長的路要走。(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是個民主國家,但是民主國家的定義不該只停留在擁有投票權。就如戴倫.艾塞默魯、詹姆斯.羅賓森所著的《自由的窄廊:國家與社會如何決定自由的命運》這本書所說的,「自由」並不是一個固止不動的狀態,而是國家與社會因應時代挑戰不斷向前進,「民主與社會控制同時強化、社會與國家能力同時提高」,否則有無數的國家,都曾短暫進入「自由的窄廊」,之後又在民粹、極權的吸引下,掉出那窄廊。這並不是危言聳聽,在我們的時代,國際上已有太多的例子見證了民主的脆弱。民主國家要長遠保有民主與自由,強大的公民社會,與強大的國家能力,缺一不可。將被排拒在外、不被理解而輕易被斷言生死的人們,也納入考慮,不是因為「愛犯罪者」(這是許多死刑支持者習慣批評廢死倡議者的話),而是為了我們社會的自身,因為走在自由的窄廊中,我們需要持續升級我們的民主,建立比現在更廣納與更安全的社會。這正是我們生活在當下這個時代,所面對的挑戰,也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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