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憲法法庭在本案如何判決,明日的陽光,依舊燦爛。身為公民,無需受各色政客因為民粹目的的操弄挑撥;更不需要無差別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工作者。(攝影:陳愷巨)
我國憲法法庭在2024年4月23日就王信福等人以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釋憲聲請案(以下稱王信福案)進行言詞辯論後,距離判決還有三到五個月,就已經有民意代表震天價響喊「司法傲慢」、「展現廢死心證」、「膽敢逆民意」、「憲政怪獸」、「侵犯立法權」、一副「釋憲必廢死,死廢國必亡」模樣,令人莞爾之外,也不禁要思索這類人的心思何在。
當然,在台灣,立法委員不懂法律,選舉選的不是才德與智力,早已不算新聞。此外,特定黨派的民意代表會猛力支持死刑,恐怕也有其懷念獨裁與威權本色的遺緒,或者藉機表態收買民意的考量。畢竟,台灣在中國國民黨執政期間,確然貫徹中國本色,從1949年到兩蔣戒嚴時期靠著死刑工具,著實剷除了不少逆風人士,也順手料理了不少草率審判之下大家看不順眼的「犯罪人」。這有著濃厚革命情感的死刑工具萬一若給廢了,豈不有如斷獨裁者手足?
話說回來,對死刑這塊無用神主牌的信仰如何,若純屬個人立場,各說各話,原也無可厚非;但如果應該依法行使職權的民代竟爾忽略事實、扭曲法律、乃至斷章取義、人身攻擊,甚至透過操弄輿論使情緒發酵,造成社會分裂,其心顯然可議,也就無法用個人立場為由一語帶過了。
略去死刑在憲政制度(國家權力節制)與刑事政策(所謂預防功能)面的實際論辯不講(所有資料都在憲法法庭網站,自認關心此議題或關心正義者,請務必參閱)本文就只針對幾個有心人挑唆社會仇恨與情緒的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事實是:大法官沒有要廢死,也沒能力廢死。這種說法,是一種「紮稻草人自己打」的話術,拿來煽動情緒、搏聲量用的。
首先,憲法法庭原則上是一個被動機關,大法官們行使職權的依據,是憲法以及立法院制定的憲法訴訟法等。換句話說,沒人聲請釋憲,大法官大概除了決定自己今天午餐吃什麼之外,其他什麼也不能做。而大法官的法定職權也根本無法廢這廢那,只能在有聲請釋憲的狀況下,才有機會依法做成憲法裁判,決定「某法律規範是合憲或違憲」、「如果部分或全部違憲該往哪個方向處理」等問題。至於後續實際上該如何處理,權限當然還在立法與行政機關。
這件王信福釋憲聲請案,正是一群死刑犯認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判決所適用的刑法33條第一款與刑法271條第一項規定可能違憲,所以提請大法官依法進行憲法裁判。案子可不是大法官自己生出來的。
再者,大法官也不是兩三個人,不可能關起門來搓湯圓或者被誰指揮,隨便決定一個釋憲案的結論。全部的大法官,立場自由或保守姑不論,幾乎都是終身的法律人,都有自己的憲法價值、學識、經驗、信念,與脾性,誰也未必服誰,更沒有誰可以隨意干預這些大法官的內心小劇場。
別的不說,扣除這次自請迴避(因為先前接觸過本案聲請人的案件)的3位大法官,本案總共還有12位大法官必須一起評議,辯論,之後才能投票,寫意見書,做出判決。事實上,在言詞辯論當天,聲請方當庭聲請某位被認為是保守派的大法官迴避,也遭憲法法庭駁回。由此可見,憲法法庭根本無意排除保守派。
所以,大法官既沒能力廢死,也根本還沒判決;就算要判,也未必有大家以為的那麼勇敢。有心人大可不必急著出言威脅恐嚇大法官,或者急著讓台灣被無知的語言與情緒撕裂,進入末日狀態。
事實是:違逆民意,並不犯法,也未必就不對。因為,沒人知道「民意」究竟是誰的民意,是什麼民意,背後有沒有其他因素影響或操弄。而任何人,在不違法的狀況下,不完全照他人的意見做事,這叫多元意見,未必就有天大錯處。
身為憲法守護者,大法官守護的是民主根基的憲法價值,而不是容易因為種種因素而不斷流變的「民意」。如果民意那麼靠得住,怎麼沒看過政治學巨擘主張全面廢掉憲政法律制度,萬事人民公投,一切人民公審,從此三呼民意萬歲,一切以民意決?反而歷史上最強調民意的,多是走向極權獨裁的國家?
話說回來,各種古今中外歷史教訓證明:主流民意犯錯,所在多有。有「民意」曾強烈主張同性伴侶不可結婚、不可收養孩子;有「民意」曾固執認定女性權利劣於男性乃是天經地義,甚至不應有投票權;有「民意」一面認為虐童唯一死刑,一面支持體罰未成年人,但同時又覺得少年犯該殺。甚至也有「民意」強烈懷念起戒嚴時期的軍閥殺人者以及獨裁政權,乃至扶植納粹與法西斯政權上位。這些都是民意,而且都曾是主流民意,有些還是現在進行式。
大法官是憲法價值三本柱:民主、自由、法治的守護者,民意不是;民意可能只看自己想看的、聽自己想聽的,不斷忘記過去的教訓,或者根本不去理解歷史、憲法與人性的本質是什麼,大法官不行。
看似這樣被動、無力的大法官,其實也只能透過憲法裁判,來闡釋憲法價值,同時也對公民進行憲法教育,期盼能理性地影響民意。你我身為公民,確實毋需對大法官的見解全盤乖乖受教、不予挑戰,但也不能隨情緒恣意入人以罪,動輒冠上「司法獨裁」的高帽—事實上,也只有類似中國紅衛兵之流的法西斯主義者,才會不進行具體的事實與邏輯論辯,便主張「違逆民意」、「憲法教育」是一種罪。
以本案而言,民意代表操縱輿論對詹森林大法官在言詞辯論中依法所提的問題加以扭曲、攻擊,正是在助長這種「因言獲罪」的恐怖風潮;這並不是一個正常民主社會應該有的素養與行為。
中國文學家魯迅,在其名作《而已集・小雜感》的結尾說:「一見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體,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雜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國人的想像惟在這一層能夠如此躍進。」
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不過在這種超級滑坡效應的心態方面,某些人倒是與1927年魯迅所譏諷的中國心態,不遑多讓;總以為一旦沒有了死刑制度,法律全面失效,社會立刻崩解,人生登時黑白。
大家顯然完全忘了:大多數一般人的人生中可能有超過99%的機率不會跟刑事司法或刑罰制度產生關聯。多數人卻寧可放棄理性思辨的可能,隨著有心人的操弄而情緒沸騰,恍若喪屍滿街的末日光景。
王信福釋憲案的論辯核心,正如憲法法庭所列爭點:第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的死刑制度,是否違反憲法的基本價值?如果違反,替代手段是什麼?該怎麼配套修正?第二、如果死刑合憲的話,適用死刑的犯罪與被告類型又是否該調整?怎麼調整?死刑程序如何配套,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換句話說,無論最終大法官認為死刑合憲或違憲,這個特殊刑罰制度的「替代手段」,「配套方案」與「正當程序」,才是重點;因為國家的制度,還要往前進。
無人能否認:現行台灣的死刑制度,從判決到執行,事實上就是不透光的黑箱一個:哪些具體標準可以判死,不能判死?不知道。死刑何時執行,哪些死囚比惡更惡,應予優先執行?用哪些因素決定?不確定。整個死刑制度實際上根本沒有可預測的明確程序,自然也就沒有任何檢視的可能性。
人民不知道這些,很正常,因為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根本不會與刑罰扯上關係,遑論死刑。事不關己,己不關心,原本無可厚非。但是一講到死刑議題,上公民課從沒專心過、一聽到法律就頭痛的「民意」便開始「天不照甲子」的怒吼起來,我就不太懂是怎麼一回事了。
既然如此,我們的人民自然也不會知道:無論憲法法庭判決結論如何,以現實層面而言,所有既存現況幾乎都不會發生重大改變—沒有罪犯會突然被放出來;治安不會變差;社會不會更加危險。
因為現存的37位死刑犯,無論是罪證確鑿或者有冤在身,無論死刑最終是合憲或違憲,最多最多,也只能對這個兩千三百萬人所生活在其中的現行社會與制度面,造成不到0.000161%的影響。
如果大法官盡責的話,真正在本案判決後唯一可能發生的不同或許會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終於必須因應大法官的裁判,認真負起他們怠惰已久的責任,進一步去思考、設計,與執行更加有效率、負責任,也合乎正當程序的刑罰制度,以及保護犯罪被害者。
當然,如果身為公民你寧可厚責依法審查的大法官,卻放任立法與行政機關靠著情緒勒索的伎倆繼續擺爛下去,那我也沒什麼可說。
國人在情緒上偏好死刑,我其實沒什麼意見;死刑的本質就是一種為了病人、窮人、走投無路之人所存在的專屬刑罰,而國人的偏好選擇,正好反映了這樣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現實。
只是身為資深司法實務工作者,我也不得不點出一個無奈的趨勢:在這個檢警過勞,法官自戕,律師被殺的年代,我們的司法制度或許也正在面對逐漸崩毀的風險。目前之所以還能支撐,靠的無非是這些工作者燃盡自身最後的一絲熱情。
而那樣的熱情,其實源自於期待這個國家社會與公民群體,終有一日,可以好好思辨法律與人性議題,理性對話,不要動輒受人操弄、無差別攻擊法律人的微弱希望之光。
不管憲法法庭在本案如何判決,明日的陽光,依舊燦爛。身為公民,你只要冷眼旁觀、仔細思考就好,無需受各色政客因為民粹目的的操弄挑撥;更不需要無差別攻擊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工作者。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