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對於政院繼續電價上漲計畫非常火大,宣稱未來不排除凍結經濟部除人事以外所有預算,還要修《電業法》第49條,以後漲電價要由立法院審核。(攝影:陳愷巨)
行政與立法權如何互動?當雙方意見相左時要如何解決爭端?是所有比較政府學裡最核心的問題。關於這一點,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在本文第57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不過,這個條文在後來修憲時被停止適用,取代《憲法》第57條的增修條文只允許兩院就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進行覆議攻防,立法院的「重大政策變更權」已經不見了。
這當然是修憲者故意為之,究其原因,是因為原中華民國《憲法》明顯傾向於內閣制,既是內閣制,內閣的權力來源泰半來自於立法權,所以必須盡其所能地向國會負責,立法院自然可以對行政院的所作所為,包含重大政策指指點點。但自從台灣引進總統直選機制後,行政權的正當性來自於民選總統的授權,憲體呈現雙元民主的樣態,在這狀況下,如果立法院還可以藉著「重大政策變更權」插手行政院大小事,反而紊亂了最基本的責任政治。
立法院院會日前通過決議凍漲電價,對此,經濟部表示,目前電價審議是依2015年立法院決議訂定電價公式,且後續已寫入法律,並依照電業法49條辦理;經濟部尊重國會的決議,但無論是經濟部或台電,都必須依法守法執行業務,遵守電價審議結果。國民黨對這個說法非常火大,宣稱未來不排除凍結經濟部除人事以外所有預算,還要修《電業法》第49條,以後漲電價要由立法院審核。
國民黨團的說法將衍生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行政院依法調整電價,立法院的決議若單純只是意見表達或建議案,或可敬表尊重;但若想以此拘束行政院,由於決議案位階低於法律案,政院當然得敬謝不敏。行政院只是依法行事,立法院根本無從置喙。
第二、國民黨團揚言要修改《電業法》,讓立法院掌握電價上漲的審核權,這當然是立法院的權力;只不過,電價上漲攸關國營事業的企業經營,立法院介入個別公司的經營手法,是否越俎代庖侵犯行政權核心?恐怕不言可喻。另一個簡單的道理是,若因為立法院不准行政院漲電價,導致台電公司體質進一步惡化,甚至搞垮了這家公司,屆時這筆帳算誰的?是民進黨政府要負責,還是國會最大黨團要負責?
第三、如果藍白黨團真的認為4月1日開始的電價上漲已經搞得「民不聊生」,必須跟這個議題與現政府一決輸贏,那也不是沒有辦法;可以把它視作行政院的重大政策爭議,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款第2項提出倒閣,讓選民裁決孰是孰非。這也是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文所言:「……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2013年馬英九執政時期,當時在野的民進黨團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退回台電預算,要求重編不包括核四的預算書。當時的國民黨智庫重要學者周育仁就在國政基金會發表一篇〈立法院無權主動變更行政院重大決策〉,認為:「在權力分立原則下……立法院只有權透過倒閣讓堅持執行該政策之閣揆下台,無權主動決議要求行政院變更該重大政策。」相關論述與上述三點內容幾無二致;難不成,這憲法規定還會因國民黨在朝或在野而有不同的解釋?
如何解決行政立法的衝突?彼此該有的分際何在?早就寫在《憲法》增修條文上了,就連大法官也因為擔心外界看不懂而用釋憲文解釋給立委聽了。立法院不使用這些這些合法的工具手段,卻搞出一堆治絲益棼、徒勞無功的違憲法案,未來只會繼續害人害己。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