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上路四十週年,許多陳舊條文早已跟不上數十年來的高漲物價與環境變化。(陳愷巨攝)
今年五一勞動節前夕,國民黨籍立委牛煦庭等人提出勞基法修正草案,在藍營所列舉的七項修正目標中,試用期法制化成為民進黨狂轟猛擊的首要對象,而輿論則針對草案初始版本中的八成薪資是否引發定錨效應而提出質疑。
事實上自民國八十六年後,我國在法律上雖已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範,然而亦沒有加以禁止,各行各業使用試用期的狀況相當普遍,勞動部則秉持尊重勞資自由約定的立場,因此實務上不論是勞工同意接受雇主為期數月的評比考核,或約定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其他資深勞工,皆早已是合法範圍內的現在進行式。
若將包含西歐在內等先進國家的試用期規範作為參考,首先在薪資的部分,多數國家機制與台灣現況一致,即由勞資雙方在合法範圍內自行議定,其次在時長的部分,各國針對試用期長訂有明文上限是相當普遍的狀況,其中又以不得超過三至六個月為大宗,少數國家依據職務屬性進一步加以細分,多數國家的規範則為一體適用。
勞工受領報酬本就不應因其身分別而有差別待遇,與其如國民黨在本次草案的初始版本中將薪資比例入法而節外生枝,究竟如何在實際職場內落實同工同酬其實才是關鍵,此外,為了杜絕不肖雇主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工權益,是否應針對時長上限和考核規範加以法制明確化,現已有各國實際規範可供參考研議,確實是可受公評並在議事堂內理性討論的推動方向。
相當諷刺的是,在民進黨二〇一七年修惡勞基法期間扮演頭號劊子手的立委林靜儀,在本次事件裡竟喬裝起勞權先鋒起身出擊,更以「目前勞基法不允許試用期」、「此草案將使勞工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數額」等完全不符事實的造謠手段激化對立,使整起事件最終淪為又一場藍綠惡鬥下的政治鬧劇,掛在嘴上的勞權不過淪為政治攻防下的一枚棄子。
今年恰逢勞基法上路四十週年,許多陳舊條文早已跟不上數十年來的高漲物價與環境變化,台灣勞工此刻需要的是能真正提高勞動條件的「有感」修法,例如:提高加班費率、提高退休金基數或提撥費率、補休比照加班費率換算、增加國定假日等,而不是藍綠陣營眼下這些著墨在枝微末節處的隔靴搔癢方案。
究竟能否在勞基法四十週年之際看見勞工有感的實質變革,將是五一過後的關注焦點。
※作者為臺大醫院工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