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汙被重判18年徒刑。(翻攝自東森新聞台)
連救命錢也要貪!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又洗錢,台北地方法院3日依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重判黃季敏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2076萬元全部沒收,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指出,黃季敏等人於2002年至2006年之間,在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時,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1924萬元,檢察官痛批,「明知採購經費為人民救命所需,竟中飽私囊,嚴重敗壞官箴,惡性重大」,因此在2012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黃季敏在於2002至2006年間在「UH1H直昇機監控派遣監控系統」、「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等九項採購案,收賄1924萬元,在2009年八八水災救援行動時,因貪賄之通訊系統失靈,在災害應變中心向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報告時,突然昏倒送醫,當時的馬英九總統隨即前往探視,讓他贏得救災英雄美名,黃後來還以健康因素申請退休獲准,當時的內政部長江宜樺批示「勉予同意,安心養病,為國珍重」。
檢方在2012年8月29日清晨在黃季敏於信義區豪宅中,查獲30至40個進口名牌包,與19塊金條,重達16公斤,消防署在2005年三月以「救災指揮車」名義,透過和泰汽車公司進口LEXUS LS430轎車及LX470休旅車各一輛,LS430轎車至今一次都沒有出勤過,停在消防署停車場養了半年的蚊子。
根據了解,這部LX470休旅車則以指揮車的名義充當署長黃季敏座車,當時市價高達315萬元。黃季敏任內辦理的4項「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除2004年第一案為公開招標,後續3次的增購案皆改為限制性招標,最後只有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決標金額與消防署預算金額,兩者竟僅僅只差7千元。2012年被發現涉嫌於消防署長任內貪污,而被收押禁見。
檢方2013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招標規格,前副署長陳文龍涉嫌竄改文書,再起訴9人。案經移送北院審理,黃涉貪收押近1年後,獲裁准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每晚7到9點得到住所轄區派出所報到至今。
台北地院歷經4年半審理,合議庭3日做出宣判,黃季敏共犯9個違背職務收賄罪,分判刑10年到15年不等;兩個洗錢罪各判刑9月;兩個圖利罪判刑6年、8年;1個使公務員登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合併執行1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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