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目前37位死刑犯中,「邱和順案」(左)和「王信福案」(右)幾乎就是「公認的冤案」。(合成照片/攝影:張哲偉/王信福粉專)
近日(4/23),憲法法庭為死刑議題舉行言詞辯論,討論我國刑法的死刑存廢議題。
死刑制度存在的利弊,關於法學、哲學等等的學術論證,正反雙方已經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以及過往諸多先進的文獻中有許多精采的論述,筆者不在此狗尾續貂,而是就一些普遍的誤解進行對話與說明。
1.以已經廢死的數個國家為例,並無治安惡化情況
首先是關於廢除死刑對治安的影響(即對於犯罪嚇阻的問題),這可能是最多人關心的問題。關於這點,以其他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為例,如1990至2020年的美國,廢除死刑的各州的平均遭殺害人數比率反呈現下降趨勢,又1995年南非、1997年波蘭 1998年愛沙尼亞及2012年拉脫維亞等國,在廢除死刑後的10 年内的謀殺率也皆為下降走勢。 註更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30409鑑定意見書_OCR,第11-12頁。
因此從其他廢除死刑的國家、地區來觀察,並不能得出「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惡化」的結論。
2.我國「未執行死刑」期間,亦無治安惡化跡象
如果把「國情問題」也納入考慮,從我國本土做討論的話,由於我國目前在法規上還沒廢除死刑,因此最值得討論與比較的,或許可以從我國「沒有執行死刑」的一些年份進行分析。
其中筆者認為,2006-2009年這4年具有一定參考價值。首先,這段時間是我國首次出現了長時間未執行死刑的狀況,且長達4年之久,此外,後期的法務部長王清峰(2008年5月-2010年3月)曾公開表態支持廢除死刑。另外可參考的時間還有2021年-2023年,這3年也未執行死刑。
而這些時間台灣治安的變化,參考下列圖表(資料參考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查詢網」)觀察,公眾認知中所謂的重大犯罪(以故意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為例),在開始未執行死刑的4年(即各表中民國95至98年)時間裡,雖不同犯罪數字的各年份間略有增減,但呈現的都是下降趨勢,而近期的2021年-2023年(即各表中民國110至112年),除強制性交犯罪持平外,其他重大犯罪趨勢上亦為減少。
筆者認為,在解讀這些數字的意義上,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以近20年而言,我國重大犯罪隨時間上的減少,是一個事實上的趨勢,並且,此趨勢並不因死刑的有無執行而有明顯改變。
所以從這些數字觀察而言,「死刑的廢除會導致治安惡化」是一種出於直覺的推論,而這個推論儘管很符合「亂世用重典」、「嚴刑峻罰」此種傳統教育下教導我們如何因應社會危害的態度,然而在實證上並無法適用在「死刑」與「治安」兩者的關係上,至少在現代社會的台灣社會並不適用。
1.死刑發生在冤案上將產生極度不正義
死刑與其他現代刑罰制度相比。其中差異在於死刑具有「不可補償性」。不可補償性是指,如果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冤案遭到平反,國家雖然無法還給冤案他們所失去青春、自由,然而至少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例如我國就有冤案的刑事補償制度,給予冤案金錢上的補償),作為一種最起碼、最基本的補救。然而這種情況發生在死刑上,則完全無法給予補救的機會。
從這點可以知道,冤案本身的不正義,會因為死刑的存在,加劇形成一種極度不正義。此點就連支持死刑的日本法官森炎也認為:「因為冤罪判處死刑,確實是極度且絕對的不正義這一點是不爭的真實,也無從否定。」 註更多森炎/著,詹慕如/譯,<死刑肯定論>,遠足文化2018年7月初版,第123-124頁。ISBM:978-986-96202-5-3。
2.我國的死刑冤案情形,依然存在
而回顧到我國的冤案情形,筆者更要在此說明,在我國目前的37位死刑犯中,就有2名是「公認的」冤案。(由於「公認的冤案」用詞可能過於主觀,筆者建議讀者可自行上網查閱「王信福案」、「邱和順案」,自行評斷。)再談到過往已經遭槍決江國慶案,其冤死更是過了15年才得以翻案。
再舉謝志宏案為例,謝志宏於2011年遭判死刑確定,直到2020年5月才被平反。筆者不敢想像,要是在這段時間,我國政府如果貫徹執行死刑,那是不是謝志宏也會遭受無法平復的冤屈?
而除了上列幾件,我國尚有一定數量的冤案實例,若讀者有興趣,可自行搜尋「著名冤案」或其他關鍵字(例如:蘇建和、徐自強),了解我國司法的另一面貌,礙於篇幅筆者就不在此一一贅述。
3.「冤案的可能性」不可能為零
有些觀點會認為,冤案的成因是因為不專業的偵查人員與法官造成,不應因此本末倒置而影響其他制度。本文贊同的是,不專業的司法人員確實容易造成冤案,但這並不意味著,最為專業的司法人員就不會造成冤案。
由於偵查人員,法官都不是全知全能的神,偵查人員是依照線索偵查案件,法官則是由「證據」做出判決。司法的實務工作,就是藉由著對各種資訊的蒐集、整合、比較作出判斷,然而,有限的資訊與真實事實的落差本就無可避免,因此專業的法官依照專業做出「與事實有落差」的判決,本來就是我們應該認知到可能發生的情形,筆者甚至認為這些偏誤有時並不能歸咎到司法人員本身。
反之,如果有一個「完全沒有冤獄的社會」,我們反而應該懼怕,是否是制度上連自我糾錯、自我反省的能力都已經失去。在想像上,本文認為也只有極權國家有可能做到宣稱上的零冤案。
而如果非得以我國的情形,討論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是否已經成熟到可以盡量避免冤案?筆者對這點則抱持悲觀的態度。
儘管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走出威權並於2003年開始轉型後已經有許多改善,然而這些進步,在「科學辦案」的制度與精神方面,依然相當缺乏。
舉例而言,「測謊」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審判中依然時常被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受到影視與文學作品影響,部分的人可能對測謊的功用有一定誤解。事實是,測謊並不如其他科學方法具備再現性(即重複每次實驗幾乎都能得出相同結果),測謊從嚴格意義而言因其危險與不準確性並不能被視作「科學證據」,然而我國實務審判上依然一直採用。
上述測謊問題,僅是我國刑事司法的其中一個問題,事實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尚有許多待克服的問題。因此就算所謂的冤案能夠盡量被減少,至少在目前的我國,是否已經達到一定水準,本文則是傾向否定的看法。(我國刑事訴訟的諸多問題,礙於篇幅無法全部說明,若讀者有興趣,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鑑定制度與司法科學】網頁下列許多文章,亦可閱讀學者撰寫教科書、文獻。)
4.保留「彌補錯誤的可能」,才能避免極度不正義
因此,本文認為冤案在現實上即是司法制度必然難以克服的問題下,或許真正謹慎、謙虛的做法,是保留「彌補錯誤的可能」,而不是在追求極致、急促的正義下,卻造成無法挽回的錯誤與極度不正義的可能。
筆者最尊敬的刑法學者黃榮堅在其一書<刑罰的極限>序言中提及:「刑罰功能的極限,就是刑罰的極限。這個極限,不會是零,也不會是一百。」
在本文如前所說明,死刑不具備改善治安功能的前提下,死刑是一種對於純粹正義的極致追求。
而本文也認為,追求正義的態度本身當然正確。
對於泯滅人性犯罪的痛恨、對於受害者的憐憫、對於受害家屬的感同身受,本來就是人性純粹而良善的一面。
可是正義的難,就在於每個人心中都有不同重視的正義。
當我們追求犯錯的人應該受到極致懲罰的同時,要製造無辜的人可能遭逢極度不正義的風險嗎?當我們追求極致正義的同時,代價是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去讓一些潛在的人以自己的命運去承擔極度不正義嗎?
如果這個潛在的數字不能是零,那在筆者的心中,這就永遠不可能公平。因為沒有任何人應該用自己的不幸,去承擔社會上的極致追求。
最後強調,筆者並不認為支持死刑的論述、主張都是沒有道理的,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希望支持死刑的人看了這篇文章改變想法支持廢死。這裡僅是希望,死刑的議題在被討論時,不是基於偏頗的事實和認知被討論,且無論是支持或反對的每個人,在得出自己心中的答案前,都有思考並誠懇的去面對過這些問題。然後以自己心中的正義,去理解每一個選擇,所必須擁有的覺悟與代價。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