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占國土反告陽管處 劉政池證據不足判敗訴

上報快訊 2017年07月04日 13:10:00
劉政池因不滿七七行館遭陽管處拆,2016年自訴陽管處員工,4日士院判決劉政池敗訴。(翻攝自年代新聞)

劉政池因不滿七七行館遭陽管處拆,2016年自訴陽管處員工,4日士院判決劉政池敗訴。(翻攝自年代新聞)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嫌佔用國土、違建七七行館一案,士林地院一審判劉2年3個月徒刑。但劉因不滿被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違建理由強行拆除,於2016年反告陽管處5名員工毀損。4日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劉政池提供的證據不足,判決陽管處陳茂春、詹德樞、梅家柱、莊治平、楊政儒均無罪,劉政池敗訴。

 

劉政池侵佔國有地案,2015年士林地院一審依《水土保持法》判劉2年3個月徒刑。士院判決理由指出,劉政池指示葉憲忠埋貨櫃,同時涉犯侵佔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但因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才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刑,案件現由高院審理中。

 

2013年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將七七行館疑似違建部分拆除。劉政池不滿遭拆,特別委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及「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從斷垣殘壁中取樣,針對建材、鋼筋做鑑定。

 

劉政池認為,依鑑定報告顯示,拆掉的其實是50年前所興建的老舊建物,在他購買前早已存在,並於2016年控告陽明山管理處處長陳茂春等多名公務員涉嫌毀損。

 

經士林地院調查後,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政池對被拆的建物有何所有權或合法的管領使用權,因此就不是直接被害人,未具被害人身分提起自訴,難認適法,為不受理的判決。劉不滿判決提起上訴,高院認為應再深入查究,發回重審

 

而士院於4日審結,指出陽管處8度發函通知七七行館應自行拆除,但劉政池置之不理,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已駁回劉政池的告訴,因此七七行館確有違法,陳茂春等共5人皆為依職權行事,劉政池所提的各項證據,都不足以證明陳茂春等人有犯罪行為,因此均判無罪。(馬麗昕/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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