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搞爛立法程序 接下來就是要質疑違憲審查

廖國翔 2024年05月21日 00:02:00
整個立法過程,連程序上的表面功夫都不做,視民主程序為無物。到底是為什麼?難道討論民進黨的對案、讓民進黨針對條文發表意見,會讓法案過不了嗎?(攝影:張哲偉)

整個立法過程,連程序上的表面功夫都不做,視民主程序為無物。到底是為什麼?難道討論民進黨的對案、讓民進黨針對條文發表意見,會讓法案過不了嗎?(攝影:張哲偉)

立法院於5月17日議決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及環島高鐵、花東快速道路特別條例等4大社會矚目法案,但在各政黨甲級動員下,爆發嚴重衝突,當晚更引起逾2千民眾自發於立法院外集會抗議。各該法案除實質內容涉及是否違反權力分立之違憲爭議外,於立法程序實質排除少數政黨參與之機會,亦可能構成違憲。

 

立法過程是否遵守議會所定程序,原則上屬「議會自律」事項。過去於司法院釋字第342號中,針對國安三法之審議程序爭議,即闡明「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而該解釋亦說明例外情形,即審議程序出現「重大明顯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可宣告其無效。其中,所謂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明顯瑕疵,解釋所舉的例子是未依憲法第63條議決。

 

其後的釋字第499號,其釋憲標的為修憲程序,即1999年9月第三屆國民大會進行第五次修憲之「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該次修憲通過之總統、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案,遭司法院大法官以修憲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為由宣告違憲,除確立了憲法修正亦可能違憲外,該解釋更進一步說明修憲或修法程序中出現「重大明顯瑕疵」之判斷標準,包含違反議事規則之情形,「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即屬重大明顯瑕疵。解釋文中更強調「公開透明性」的重要,並說明「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踐行不僅應嚴格遵守憲法之規定,其適用之程序規範尤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又因解釋文中提及「修憲與立法程序之性質上並無不同」,因此於立法程序出現重大明顯瑕疵時,釋字第499號解釋所揭櫫之標準亦可供參考。

 

於前揭4大爭議法案之審議過程中,其程序存在諸多爭議,而爭議最大者莫過於實質排除立法院第二大黨同時也是執政黨的民進黨之參與。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正案為例,於委員會階段,於國民黨籍召委排審國民黨或民眾黨委員所提出之版本時,拒絕民進黨立委關於逐條討論之要求,即便民進黨立委指出條文爭議所在,藍白亦拒絕討論而以人數優勢將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就此,民進黨立委只能不斷於各條文之處理過程中,以提出散會動議作為反制,如此才有辦法趁機發表意見並留下書面紀錄。而於民進黨立委排審民進黨所提出之法案版本時,藍白委則是聯合以人數優勢提出散會動議拒絕審查。

 

又於5月8日黨團協商程序,因為藍白根本沒有打算跟民進黨協商,因此協商數次均淪為過場而破局。其後5月16日的院長協商,並未討論條文即散會。最終5月17日院會表決之版本,是藍白黨團總召傅崐萁與黃國昌二人私下喬出來,於表決前一刻定稿以「修正動議」提出之版本。且該修正動議不僅是內容的微調,而是整合藍白數十案後之全新版本,於表決前除了傅崐萁與黃國昌,根本沒有其他立委知悉其內容,黃國昌在影片中還稱條文內容是「最高機密」。表決前沒有立委收到正式文件,根本不清楚該動議版本與先前數十案間之差異。此猶如開股東會前,不知討論事項般荒謬,卻於國會如此重要的法案上演。其後,立法院長韓國瑜僅宣導藍白提出之修正動議,且藍白利用人數優勢停止討論,立委於未讀過條文之狀態即開始表決,表決之方式更是使用1989年之後即未使用的「舉手表決」,於當時已經極度混亂的議場舉手表決,最後多次鬧出計算表決數大於在場立委人數之笑話。

 

若參諸前開釋字第342號及釋字第499號之標準,立法院於立法過程實質上排除少數政黨參與程序之機會,其交付院會表決之版本更是於欠缺透明程序下黑箱產生,實與「正當程序」之要求背道而馳;於民主程序中實質剝奪少數之參與機會,更恐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此立法過程之程序瑕疵,未必沒有遭認定為「重大明顯瑕疵」之可能。

 

就此,台北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均發表聲明譴責,可見各該法案縱算不論其實質違憲內容,光是立法程序之瑕疵即已重大。而黨內有兩位律師的民眾黨,立刻發表聲明表示台北律師公會之聲明有三點錯誤,並指摘律師公會不應淪為政治操弄工具;國民黨則稱律師公會已遭特定政黨把持,藍媒則配合質疑公會之代表性,企圖將律師公會抹綠。

 

民眾黨指摘律師公會聲明有三點錯誤,大意略為1.當天僅排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排審其他議案、2.舉手表決本為立法院議事規則允許之方式,民進黨過去於委員會中也曾舉手表決、3.民進黨立委於委員會階段不把握排審實績,強行提出40餘次散會動議,方是法案於委員會階段無法實質討論之原因云云。然而,這些都只是利用一般人不熟悉議事程序、未能掌握充分資訊的資訊落差在欺騙及硬凹。

 

實則,只要查詢立法院當日議程即可知,當天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外,確實排審了包含刑法增定藐視國會罪及花東兩項交通建設特別預算,只是因為民進黨盡力阻擋表決程序才沒有審到,「還沒審到」不等於「沒有排審」。又立院的委員會本來就沒有表決器,舉手表決為通常使用之方式,黃國昌日前被謝龍介拍背提醒後,跟著國民黨舉手40次的場景仍歷歷在目,民眾黨於此處又是把院會表決方式與委員會表決方式故意混淆。最後,關於民進黨提出散會動議之原因已於前述,是在藍白不願逐條審議,打算用人數優勢包裹保留通過之情形下,不得不的反制措施。民眾黨不敢跟大家說的是,當民進黨排審民進黨版本時,民眾黨配合國民黨以散會動議拒絕實質討論。

 

藍白明明就擁有絕對多數的席次,他們可以表決通過任何法案,同時也把程序做得漂亮,令人無從質疑。但卻不知為何,他們選擇完全相反的做法。(攝影:張哲偉)

 

又國民黨及偏藍媒體以極少數會員的留言,帶風向質疑公會之代表性,稱律師公會發出聲明之過程未經全體會員同意,因此為「黑箱」聲明云云。筆者已不知如何形容這是多麼可笑,在國會黑箱立法的政黨及其支持者,竟反過來質疑律師公會發聲明黑箱。公會依章程本來就由理監事執行會務,一份理監事會同意發出的聲明叫做黑箱,道理何在?若依此標準,國民黨與民眾黨每週常會或黨團會議之決議是否也都是黑箱?這就是民眾黨人最愛說的「偷換概念」。

 

這整件事情最奇怪也最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藍白明明就擁有絕對多數的席次,他們可以表決通過任何法案,同時也把程序做得漂亮,令人無從質疑。但卻不知為何,他們選擇完全相反的做法。又通常杯葛議事是國會少數面對爭議法案,在人數不足表決必敗時,不得不的做法,人數優勢的陣營完全可以依循正常議事程序通過法案,但藍白卻聯手癱瘓議事,且於整個立法過程,連程序上的表面功夫都不做,視民主程序為無物。到底是為什麼?難道討論民進黨的對案、讓民進黨針對條文發表意見,會讓法案過不了嗎?

 

看到不少人說,這是因為藍白知道自己法案的細節不堪檢視,傅琨萁連說明提案內容的能力也沒有。但筆者覺得這並不是主要的原因,畢竟藍白只要願意,他們還是可以號召偏藍學者專家護航,搭配側翼網軍利用資訊落差洗風向,沒有到完全提不出論述的程度。真正的原因,恐怕是傅琨萁與黃國昌主導的藍白陣營就是故意要這麼做,故意表演給人看說他們可以這樣對付民進黨、故意要把現有體制內的程序都弄到崩潰無法發揮作用、故意徹底分化兩方陣營包括政黨及整個社會,讓政黨間只存在對立而不存在任何理性合作之空間。在立法程序被搞爛了之後,接下來就是要讓支持者質疑司法違憲審查的公正性及存立正當性。傅崐萁與黃國昌兩人想要做的,恐怕是破壞這個社會對現行憲政體制及民主政治的信賴,從根本破壞台灣的民主根基,這才是令人毛骨聳然的地方。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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