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多自相矛盾的法條放在一個籃子裡,那就不叫「改革」,而是「攪亂」。(攝影:王侑聖)
立法院擴權法案多數條文皆已二讀完畢,即使0524場外有十萬人怒吼,場內國眾立委依然舉手表決通過。所謂「討論」,是會議主席院長韓國瑜,一條條文表決前,僅允許一位民進黨立委發言,這叫作什麼「討論」?而且除院內立委外,外界幾乎無從得知裡面到底表決通過了什麼條文?面對外媒詢問,國民黨籍司法法制召委吳宗憲,居然說要「立法完成後會再跟外界交代」,擺明了想先上車後補票,生米煮成熟飯再來揮。連KMT自己的闢謠網站,5/25早上成立並發佈圖卡,但依然看不到任何具體條文,只有打民進黨的說法。要找通過條文,只能上沈伯洋的網站去看。如果國眾兩黨的「國會改革法案」真如他們自己講得那麼好,那面對反對浪潮襲來時,為什麼不敢公開示人?顯然國眾兩黨自己都知道裡頭有很多問題,現在拿出來就死定了。要不,真正好東西,真金白銀端出來,大家都是看得懂的。土匪強盜都殺到家門口了,還死抱著的,不是傳家之寶就是祖宗牌位。所以,令人好奇的是,傅黃兩人真正要的是什麼?什麼才是他們一定要抱緊處理的傳家之寶?
看完通過條文表列便會發現,傅黃集團從頭到尾都在玩障眼法。一如一條條文只許一位民進黨立委發言,以堵住「沒有討論」的說法。通過條文中,也列入若干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或之前民進黨團、尤美女、林佳龍提出的條文版本,但很多是掐頭去尾,剪去前後條文,並非完整引用。而且,通過的民進黨版條文,多半無關痛癢,真正涉及裁罰、調查、藐視國會罪的條文,仍是國眾版本。例如:50條本文,國眾撤案,民進黨版過,其內容為:
調查委員會所調取之文件、資料或物件,限由該調查委員會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攜離或傳輸至查閱場所外。
第一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於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但50-1、50-2,涉及拒絕證言規定與帶律師等當事人權益時,又回到國眾版本。尤其50-2:「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59-4有關聽證會時,同樣條文再來一次:「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也就是說,傅黃二人要的是,主席准你帶律師才能帶律師,比一般人進派出所就可以叫律師更加殘酷。他們只要控制好主席一個,便可以叫人來光溜溜的應訊,完全沒有基本的法律與人權保障。但國民黨闢謠網站完全不提這點。
50-5更妙,前一段還在講出席者有「拒絕證言」權利,後面全在講「拒絕證言」及「虛偽陳述」將如何裁罰。條文中雖說出席者可准用行政訴訟法之拒絕證言規定,但得主席同意才能帶律師,誰搞得懂行政訴訟法條文定義?這裡所指應為行政訴訟法144-148條,證人為公務員、醫師、會計師等特殊職業,會洩露他人秘密者,得以拒絕證言,其他不一定。
50-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更妙的是,為了杜悠悠之口,用了民進黨版條文,結果後一條國眾版又打臉了前一條。46-2通過的民進黨版本,是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729號所寫的,主要是說調查權不能用在檢查機關偵查中案件與訴願中案件,729號解釋文中,蘇永欽大法官亦有詳細說明立法與司法間的邊界。但後一條47條,國眾版便說,「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這兩個條文自相打臉,到底偵查中案件資料,是可以調還是不可以調?
如此多自相矛盾的法條放在一個籃子裡,那就不叫「改革」,而是「攪亂」。壓縮行政權也就算了,還侵犯司法權。偵查中案件怕洩密、串證,所以不能公開,但此次修法偏偏要看。所有人進入警察局或法院,涉及人身權利事項都可以請律師,就是去立法院帶律師還得先經主席同意。這根本不是「監督政府」,而是「私設刑堂」,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違法就違法,立院多數決就可以。這能已經不能稱之為「擴權」,根本是「濫權」。吳叡人老師說的沒錯,這根本是場立法權的「合法政變」,以合法掩護非法,以擴權遂行私刑。
所以,麻煩各位去看看釋字第585、633、729號等釋憲文和理由書,所有釋憲文都載明,立法院要對人民或企業定罪裁罰,其成立要件要先講清楚,什麼叫「藐視國會」?「虛假陳述」?行為邊界要定義清楚。就像殺人罪也有很多種,白刀子進,紅刀子出,人掛了,叫「蓄意殺人」;沒掛,叫「殺人未遂」;沒帶凶器,一拳把人打掛了,「過失殺人」……。其次,立法權不能侵犯監察權與司法權,不能隨意調閱偵查中案件,即使判決有誤,那也是監察院職權,不是立法院。立法院沒有司法權,調查完或決議其有罪的案件,最終也要移送司法機關重新調查與判決,而不是立法院多數說他有罪就有罪。
也就是說,講來講去,這些「私設刑堂」的條文,才是傅黃二人真正要的。即使眾怒難犯,他們還是要硬幹到底,這才是他們真正想要的無上權力。他們的玩法就跟市場派搞倒公司派,掏空公司的玩法一模一樣。首先取得多數股權,進入董事會,然後立一堆奇怪的條例,整垮原本的老臣和經理人,要不就用法律整死不聽話的幹部,徹底掌握公司後,再為所欲為的掌握資產,變賣資產,最終掏空整家公司。在這種掏空案例中,明面上的條文都不重要,暗藏著少數人可以決定多數人生死來去的條文,才是真正的重點。這種案例屢見不鮮,去看看那個逃亡的朱國榮,怎麼惡搞泰山集團的流程就懂了!
你不覺得很奇怪嗎?整個事件燒起火來已經好幾天了,最晚從524到今天527,起碼過了3天,為什麼國民黨的闢謠網站,至今不貼出全部二讀通過的條文?是連自己人都看不下去嗎?再講一次,真覺得自己的條文好,就貼出來讓全民奇文共欣賞啊!如果心虛,自知漏洞百出,就退回委員會重審啊,為什麼非得強行通過呢?
沒關係,就算給他三讀過了,民進黨還是可以提釋憲,將不合理的條文封殺。還不能澆息眾怒,就給它公投,直接用公投法第二條,複決法律案,讓它全案撤銷。還不行,就等到明年,發動罷免重選,把立院人數扳回來。最後,這股若怒氣延續到2026,甚至2028,那就更好玩了。沒關係,國眾黨以為可以頭過身體過?其實民進黨正等著你們把頭塞過去,你們沒練過軟骨功,要身體過恐怕得先斷手脫臼,這樣才有題目燒到2026。想要玩碾壓,那就大家來碾,看誰的磨盤比較硬?
所以,朱立倫說對抗下去會變成「民主內戰」,其實也不能說他錯。但內戰可以有很多形式,唯一重點是誰站在多數那方?誰就是最後贏家。國眾兩黨主席最好深思一下,放任傅黃兩人惡搞,把整個黨賠進去,這真是你們所要的嗎?
※作者為前親民黨文宣部副主任、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