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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法】退將赴中向五星旗敬禮 入袋退休金最多得掏回500萬

上報快訊 2017年07月06日 12:32:00
行政院院會6日審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違規情節重大者,不再發月退俸。(資料照片)

行政院院會6日審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違規情節重大者,不再發月退俸。(資料照片)

退休官員及退休將官們去中國言行得要三思,小心月退俸泡湯。行政院院會6日審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違規情節重大者,不再發月退俸。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研擬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6日行政院院會審查完竣。陸委會表示,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對於退離職人員赴中國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的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的人員,於赴中國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中國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中國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參加政治活動規範,違反者將處罰鍰、剝奪或停止退休俸及追繳勳獎章。

 

具體規範如下:

一、受規範之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包括三類對象,分別為曾任國防、外交、中國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上開人員退離職滿十五年者,不在此限。

 

二、針對赴陸參與中國黨政軍機關 (構)所舉辦政治性活動,如該活動或慶典是由中國領導人主持,原則上不得參加,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參加其他的活動,也不能有向象徵中國政權之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

 

三、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一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上將、情報機關首長、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其罰則為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10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5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二是對退離職未滿15年之中將,其罰則為停止5年之月退給與10%~50%(領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100萬元(領一次退人員)。但經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自其行為時起剝奪其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另外,受處罰者,應同時追繳勳獎章。

 

四、對違法個案的處理,本草案也注重程序保障,務求嚴謹,個案認定一定要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安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最後,陸委會指出,上開規範對於退離職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的自由權利雖有一定限制,但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憲法第23條規定下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眾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

 

陸委會並表示,而且在修法後,將使法律規定更為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進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相信這樣的修法草案可以得到大多數國人的支持,也希望立法院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早日回應各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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