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黃國昌主動請纓出席憲法法庭辯論

廖國翔 2024年05月29日 07:00:00
黃國昌喜愛辯論,正確來說是喜歡找人辯論,憲法法庭應該是的很適合的場所。(攝影:王侑聖)

黃國昌喜愛辯論,正確來說是喜歡找人辯論,憲法法庭應該是的很適合的場所。(攝影:王侑聖)

黃國昌日前在直播上邀請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及外交部長林佳龍就目前爭議的國會擴權法案辯論。另外對於上百位學者聯名表明當前法案內容有諸多爭議及需要審慎討論之處,呼籲立法院應將爭議法案退回委員會審查之聲明,黃國昌則說該份聲明內容空洞,並為自己的法案辯護,稱法案內容較過往草案的規範密度都還要高,他看不出來有什麼條文太粗糙的問題。

 

雖然不太懂為什麼身為立委,黃國昌拒絕在法案審議過程中同事們就法案內容實質審查討論,反而要去找行政官員辯論。也不知道為何黃國昌只願意在直播上回應他過往學界的同事們的訴求,而不願意於立法程序中,事先公告法案內容、給予民間及整個社會充分思辯及討論的機會。但如果黃國昌真的想就這個題目辯論、真的想要捍衛自己起草的法案的話,筆者認為有個非常適合的舞台可以讓他發揮,就是憲法法庭。民進黨已經透露,這些法案三讀通過之後一定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屆時黃國昌可以主動請纓擔任關係機關立法院方的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在全國人民面前,就本次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程序及實體內容之違憲性進行辯論了。

 

黃國昌雖然現在作為立委,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但是他有康乃爾法學博士及法學教授的資格,符合憲法訴訟法中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條件,建議他可以與慕尼黑法學博士翁曉玲組成藍白合明星隊,畢竟他們兩人都是目前二讀「最高機密版」的起草人,並且傳聞翁曉玲對於黃國昌獨佔此功勞頗為不滿,翁曉玲也可以趁此機會扳回一城。至於吳宗憲就不具備擔任代理人的資格了,這確實有些可惜,藍白法律三寶無法合體同台。

 

由於黃國昌喜愛辯論,正確來說是喜歡找人辯論,但別人找他辯論時似乎從來沒有接受過,這可能因為黃國昌喜歡挑戰比較強的對手,可能過去都沒有適合的場合與舞台。那麼憲法法庭作為最高的憲法殿堂,有15位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作為裁判,聲請人總統府、行政院及民進黨團委請的訴訟代理人,想必也是於憲法造詣極高的學者專家,或許也有參與本次連署的學者,更重要的是將全程在網路上直播,應該是黃國昌夢寐以求的辯論場。

 

於此同時籲請立法院,於接下來得釋憲程序中委任黃國昌委員作為訴訟代理人,由其為自己擬定的條文辯護。如果黃國昌想獨佔其功,不願意與翁曉玲委員組隊,要自己上也沒問題,畢竟柯文哲主席曾經認證過黃國昌一個人可以抵過五個人。但要請黃國昌注意法庭秩序,黃國昌過去擔任律師時較少開庭,可能已經忘了法庭內禁止使用電子用品,在憲法法庭內請不要使用手機直播自己俊俏的臉龐。

 

在憲法法庭內黃國昌不能使用手機直播自己俊俏的臉龐。(攝影:陳愷巨)

 

關於本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以下稱「系爭規定」)所涉爭點,筆者先簡單整理題綱如下,供辯論雙方事前準備:

 

一、系爭規定之立法程序,是否構成「重大明顯瑕疵」?

 

二、系爭規定第15-4條關於總統於國情報告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立法委員之口頭提問及於7內回覆立法委員之書面問題,是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三、系爭規定第25條第1項關於質詢之答復不得「反質詢」,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違者依同條第5、6、8條處以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就官員於備詢時答詢之內容設處罰之規定,是否逾越立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四、系爭規定第31-1條第2項,關於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被提名人若於具結後,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須為資料者,得經院會決議處以罰鍰,其手段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五、系爭規定第8章以下關於調查權之行使,是否有以下違憲疑義:

 

1、系爭規定第45條第1項,關於調查權行使範圍,規定調查小組得對「立法院職權相關之事項」及「相關議案」進行調查,其中相關議案若與立法院職權行使無關,是否牴觸釋字第585號解釋關於國會調查權行使範圍限於「與立法院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連」之事項?又所謂「重大關連」,具體所指為何?是否有必要為補充解釋?系爭規定就調查權行使之範圍並未考量「重大關連」之要件,是否違憲?

 

2、系爭規定第47條,關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得要求調取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之資料之複本,是否牴觸釋字第729號關於「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之意旨。

 

3、系爭規定第48條,關於對政府機關或人民違反調查協力義務之行政罰,僅提供事後司法救濟,但並未如釋字第633號解釋之意旨,提供被調查之對象得事前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其協力義務之有無,是否牴觸釋字第633號解釋之意旨,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4、系爭規定第50-1條,關於被調查之對象認為調查委員或調查小組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有涉及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其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須經主席裁示同意,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六、系爭規定第9章之1以下關於調查權之行使,是否有以下違憲疑義:

 

1、系爭規定第59-4條,關於出席聽證人員須經主席同意,始得委任律師或其他專業人事協助之規定,是否違反訴訟權之保障?

 

2、系爭規定第59-5條,關於出席聽證人員之拒絕證言權行使之規定,係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其是否有得拒絕之正當理由,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以上僅為筆者個人整理,正式題綱應以日後憲法法庭公告為準。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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