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否定總統依憲法72條可不公佈違憲的國會擴權法案的權力。(張哲偉攝)
昨日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立法委員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法案,立法院民進黨團要提「釋憲」作為救濟手段,這個部份筆者尊重民進黨團「自我承擔責任」的釋憲。但是5月29日早上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在黨團記者會否定總統依憲法72條可不公佈違憲的國會擴權法案的權力,這讓筆者十分錯愕,這裡要呼籲吳思瑤委員不要被國民黨立委講的「賴清德不簽字公佈就要衝進總統府云云」的鬼扯所騙,也不要幫賴總統做任何決定。因為一個未經實質討論而三讀通過的「擴權惡法」絕對非「法」,總統當然可以不公布:
源自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的我國憲法第72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這裡72條的「應於」和「但書」事實上是給予總統裁量法案正當性的權限。
從立憲歷史背景來看,作為憲法起草人的張君勱雖然反對蔣介石的獨裁,但其亦不信任共產黨的鬼話,張君勱一直想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實現威瑪共和的理想,他理想中的總統應該是像威瑪共和的民選總統艾伯特(Friedrich Ebert)那樣的憲政守護者。艾伯特在威瑪共和時代以總統的權力守護憲政秩序,頗受愛戴。1946年立憲時,代表國民黨的王世杰設計出透過憲法第57條搭配第72條的「2/3多數的立法委員方能否定總統否決的疏誤立法制度」的總統法案裁量權,一方面制衡國會專權,、一方面要求總統尊重民意的制度,就獲得了張君勱的大力讚許並將之寫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張君勱認為國會若有實質討論、協商而立法,必能獲得大部分民意代表的支持。所以憲法第72條的原意根本不是「行禮如儀」或是「總統尊重立法」,而是總統這個憲政機關應具備憲政韌性,總統對於專制國會應有制衡的權利以及保護人民基本權的憲政義務,這也是張君勱對於希特勒控制國會後,專制的國會危害民主秩序,而當時總統興登堡無所作為的歷史體認。換言之,憲法第72條是賦予總統可以審視法律正當性,且擁有「窒礙難行法案」公佈與否的裁量權。
然而問題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款的規定,憲法第57條已然停止適用,這樣一來,面對國會所提出的窒礙難行的「國會擴權法案」,總統的法案裁量權是否被否定了呢?這時候解釋憲法第72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款的方式不外乎下列三種:第一、總統核可後交由行政院長進行覆議:增修條文第3條第2款取代憲法本文的第57條,亦即行政院長得經總統核可而將立法院呈請公佈的「窒礙難行」法律案由行政院長移請立法院覆議。第二、行政院長自行覆議:亦即行政院長認為該法律案「窒礙難行」,不須經總統核可而自行移交立法院覆議。第三、總統不公佈該「窒礙難行」法案:亦即憲法第72條本文雖未明文規定總統不公佈時的處理方式,但因憲法第72條但書已經被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明文「停止適用」。而總統依憲法72條本有公佈窒礙難行的法律案與否的裁量權限,是基於憲法第72條的文義可認為總統得在10天內先行宣告拒絕簽署也不公佈「窒礙難行法案」。亦即憲法第72條本文的「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佈之」,應解釋為總統應於10日內表達是否公佈該法案的裁量決定。這樣的解釋較能符合憲法第72條賦予總統法案裁量權的原意。以三種說法,筆者認為以第三說最為可採也最為可行,因為單純讓行政院提「即刻覆議」或「總統核可後覆議」的手段對於解決這樣的憲政僵局恐難有助益。
而總統若於10日內表達不公佈前開國會擴權法案時,則可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以處理立法院與監察權、司法權、行政權之間該國會擴權法案的違反權力分立問題,亦即不公佈前開國會擴權法案時,總統反而展現了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的憲政韌性,這不僅符合憲法總統制下民選總統的權責,也符合總統憲法上的權力制衡角色。這樣的解釋不僅是彰顯了總統基於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職責下,採取有效手段應對國會擴權且維持憲法各機關運作完善的總統職務上的憲政韌性而來,更是來自於「總統」這個憲法機關自有的基本權保護義務。
筆者認為喬治亞共和國女總統祖拉比契維利(Salome Zourabichvili)拒絕簽署今年5月14日通過的《境外影響力透明法》(喬治亞語:უცხოური აგენტების კანონი),這個法案即俗稱的「俄國法案」的範例可茲參照。這個引起爭議的《境外影響力透明法》法案是為了保護喬治亞的貪腐集團而設,表面上是要求受有外國援助和支持的非政府組織和公民人權團體必須公開金流、金援對象以及支助者,如不公開就處以刑罰和罰金,但該法用意在於打壓揭弊的獨立非政府媒體組織、司法改革組織、公民人權團體以及記者團體,這樣的法案形同使喬治亞孤立於歐盟和美國的援助之外,是以引起首都提比里斯將近5萬人以上的大示威。女總統祖拉比契維利(Salome Zourabichvili)在簽署、公佈以及覆議的憲法明文規定中選擇了拒絕簽署與公佈,祖拉比契維利(Salome Zourabichvili)認為他一旦簽署該法,可能就會成為危害憲政秩序的共犯,因為這個「惡法」違反憲法、違背喬治亞人民意願、違反歐洲價值,更有害民主,所以他堅決不予簽署。
而我國的國會擴權法案根本上就是個「惡法」,民進黨立院黨團都因為他「惡法非法」而要提釋憲,怎麼會想當然爾的認為總統會簽署該法讓總統成為惡法的幫凶?這不僅對不起青鳥行動中上街的人民,也低估了總統這個憲政機關的憲政韌性與高度,吳思瑤說的這些恐怕應該重新審慎斟酌。
總統不公佈「窒礙難行」法案或該法案是否合憲的問題,則應由製造違憲疑慮的國民黨、民眾黨自行請求憲法法院解釋「總統是否有權不公佈法律?」。在藍、白未成功釋憲前,此一國會擴權法案就是實質凍結。而「窒礙難行的法律」在總統不公佈的這段時間內,總統仍可以進行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以協調出一個最有效的解決方案。若國民黨、民眾黨不要求憲法法院解釋,那總統不公佈「窒礙難行」法律,就可成為否定此法案正當性的憲政前例。
筆者認為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法案」後再用公民投票複決或罷免國民黨立委的方法訴諸人民的公決當然具有民主的正當性,但這樣的方式並無實益,且容易為國民黨、民眾黨所利用而出現反差效果,甚至未必能適切反應出立法程序的不正當以及憲法本質的權力制衡。釋憲的成本為什麼要由努力維護國會運作秩序和民主品質的民進黨團負擔?這顯然不合理。所以筆者認為總統不公佈三讀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是否違反憲法第72條的問題,應由主導本次國會擴權法案的國民黨和民眾黨團來承擔,如果國民黨和民眾黨認為總統不公佈法令違憲,那就請他們釋憲,這樣才是正辦。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