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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投解散立院條款 此其時也

倪世傑 2024年06月01日 07:00:00
「青鳥運動」的仇恨值集中在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黃國昌是相當明確的,但依據當前制度設計,怎麼樣都罷免不到他。(資料照片/攝影:王侑聖)

「青鳥運動」的仇恨值集中在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黃國昌是相當明確的,但依據當前制度設計,怎麼樣都罷免不到他。(資料照片/攝影:王侑聖)

「青鳥運動」在05月28日夜間再度於台北市立法院周邊集結七萬人,且在台灣多地「遍地開花」,最新的美麗島民調亦顯示,台灣民眾對國民、民眾兩黨的好感度大幅下降、不滿意度大幅上升。且自13屆立委選舉結果公布以來,台灣的覺醒公民彷彿上了一堂憲政課,對我們的憲政體制以及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關係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這些認識包括:

 

總統只有被動,並不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這是權力的交換,因為總統已經可以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如果總統能夠主動解散國會,總統的權力就真的太大了;行政院長也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在當前,只有立委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行政院長副署後送總統府公告,行政院長如認為窒礙難行可提請總統核可提請立法院覆議,覆議若通過,提請大法官會議進行釋憲,同時大法官會議得以同時進行緊急處分,在視線期間凍結法律的實施。

 

台灣總統與美國總統不一樣,台灣總統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若台灣總統不公布則有違憲之虞,立院得以據此對總統發動彈劾。

 

如果不涉及解散國會,僅在當前憲政體系下運作,以廢止此次國民、民眾兩黨立委強渡關山,在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皆存在嚴重瑕疵的立法。這包括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7與49條,立委、行政官員有權力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提請大法官會議進行合憲審查,以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就法律之複決進行公投。

 

在「自己的國家自己救」的邏輯下,民眾發現,自己能做的就只剩下罷免。但這裡面的難題馬上就浮現出來,人民只能罷免區域立委,但是對不分區立委完全沒轍,但「青鳥運動」的仇恨值集中在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黃國昌是相當明確的,換言之,當市民社會的A部分對國民黨區域立委磨刀霍霍準備罷免,且市民社會的B部分也同時會對民進黨籍區域立委發動罷免反制時,屆時,我們只能見到「昌海一聲笑」,黃國昌繼續笑到最後,因為依據當前的制度設計,怎麼樣都罷免不到他。

 

除了每四年進行一次改選勉強作為人民制衡立法權的手段以外,最高民意機關缺乏制衡確實是實情。我們可以如何填補這方面的不足?我們真的有辦法罷免不分區立委嗎?坦白說,這面臨了相當多的困難。比如說是針對整個政黨不分區名單?還是不分區名單中的若干人?要全國多少人投票,超過多少比例贊成票通過才算數?消滅小黨會不會變得更加容易?更何況,台灣是採取1:3的比例方式分別從政黨比例的第二票與單一選區的第一票產生立法院。但這項不可能的任務其實是有解方的,那就是在不涉及更改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前提下,通過修改《公民投票法》,在該法第二條中加入人民擁有解散全國與地方民意機關的權利,這是人民的倒閣權,更是人民解散國會與地方議會以制衡其權力濫用與膨脹的最後一道防線。

 

這並非憑空設想出來的制度設計,與台灣同處於遏制威權主義全球擴張最前線的拉脫維亞(Latvia)在憲法中規定了人民解散國會(Saeima)的設計。在討論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拉脫維亞的選舉制度設計:拉脫維亞國會為單一國會設計,共選出100名成員,全國分為五大選區,通過開放名單的比例代表制選出,這表示選民可以自行在選票上剔除所圈選政黨中的一名或多名議員候選人。選區規模從12到36個席位不等,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能夠分配到國會席次。在最近一次(2022)的國會選舉的投票率為59.41%,共有七個政黨得票率超過5%取得躋身國會議員的行列。根據拉脫維亞憲法第14條規定的人民罷免議會規定包括以下數端:

 

1.對象限制:選民不能罷免任何個別議員;

 

2.發動人數條件:有權發起解散議會的公投的人數為選民數的10%;

 

3.成案條件:至少佔上次議會選舉中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選民在公投中投票贊成解散議會,那麼議會即被視為已被罷免。

 

4.解散公投限制條件:解散議會的全民公投不能在議會召集後一年的時間內、議會任期結束前一年的時間內、總統任期最後六個月內以及距離上次召回議會的全民公投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行使。

 

另一方面,拉脫維亞憲法賦予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憲法第48-50條),如果公投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解散議會,則議會應被視為解散,如果公投未過,則總統應辭職下台負責。拉脫維亞總統由國會議員選舉選出,與台灣的全民直選相當不同。在拉脫維亞脫離蘇聯後,僅在2011年由總統發動過一次解散國會的公投,這是因為國會拒絕批准搜查貪腐的議員,總統扎特勒斯 (Valdis Zatlers)以終結財團勢力勾結政治為由主動發動解散國會的公投,該次公投以94%的超高同意率通過解散國會。

 

如將拉脫維亞人民主動發動公投解散國會的條件放在台灣,我們會發現這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據2024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人人數為1,956萬6,007人,我們需要195.7萬人(比台南市188萬人口還要多!)連署方能成案。而上次立委選舉不分區票投票數為14,044,052票,要2/3的投票數,即936萬2702票才得以通過解散立院。這已經超過蔡英文在2020年當選總統817萬票的超高門檻,這也意味著人民必須有相當高度共識才得以解散立法院。

 

修訂《公民投票法》,納入全民公投解散立院的條款是台灣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是防止當前立院多數濫權的最後手段,同時,在保留罷免區域立委規定的前提下,此舉能夠充分地補充當前「無法」罷免不分區立委的弊病。有鑒於罷免立院的門檻非常高,國人必須有極高的共識方得以解散立院,換個角度想,如果有高度民意支持立院改選卻苦無方法之際,全民罷免立院不失為可以思考的改革方向。

 

※作者為政治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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