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就拿王義川開刀試試看

陳嘉宏 2024年06月03日 07:02:00
國會調查權第一案就拿王義川開刀,剛好可以用來驗證此前外界對於國會擴權的質疑。(攝影:王侑聖)

國會調查權第一案就拿王義川開刀,剛好可以用來驗證此前外界對於國會擴權的質疑。(攝影:王侑聖)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也是政論名嘴王義川在政論節目中宣稱,根據手機訊號定位分析,這次參加青島東路青鳥行動民眾的年齡層分佈,與519在民進黨北平東路的民眾黨支持者,以及113參加民進黨選前之夜的是不同人。這番話讓藍白陣營如獲至寶,怒控執政黨在「監控人民」,宣稱這件事「冥冥中自有天意」,也強化了國會調查權的正當性,所以要把此事列為國會調查權第一案,「一定要請王義川來說明」。

 

國會調查權已經三讀立法,藍白陣營又是國會多數,他們現在要請誰來國會「調查」,沒人攔得住。不過,國會調查權第一案就拿王義川開刀,剛好可以用來驗證此前外界對於國會擴權的質疑,以下問題,立法院在約詢王義川之前,恐怕得先對外說淸楚:

 

第一、立法院是用什麼身份約詢王義川?

 

王義川雖然有民進黨黨職,但他沒有任何公職身份,法律上,他就是一介平民;藍白立委先前信誓旦旦說「國會調查權不會隨便約詢一般人民」,結果第一個起身砲就立刻打臉自己。立法院能夠用名嘴在政論節目講的一句話約詢他,也就表示它同樣可以約詢任何一個名嘴,當然也可以約詢他選中的任何平民老百姓。如果名嘴或老百姓不想來,立法院還可以一次用1到10萬罰你,按次處罰,罰到你怕為止。

 

第二、立法院是用什麼主題約詢王義川?

 

查弊嗎?立法院職權沒有查弊這件事,即使是用立法院自己擴權通過的三讀條文「對相關議案或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來解釋,其主題與調查的對象都應該是公務機關與公職人員,王義川最大限度只能成為「證人」。而立法院在要求王義川成為「證人」之前,它還得先告訴外界:你想要調查的主題是什麼?是哪個公務機關洩了密?為什麼要找王義川來當證人?

 

第三、立法院用什麼讓王義川交資料?

 

設若王義川真有一份不知哪裡來的「監控人民」的資料好了,立法院用什麼強制力要求「證人」王義川交資料?如果「不自證己罪」是普世人權,那為什麼立法院得以用立法院會決議罰鍰王義川1萬到10萬,罰到他改正為止?(《立職法》48條)。如果「證人」有可能轉成「被告」,為什麼「證人」接受聽證時,能不能請律師還得看主席臉色?(《立職法》59之4)。更不用說,王義川那沒頭沒腦的幾句話,有可能是朋友轉述,有可能是他本人誇大其詞,更可能是不涉個資的統計學上人流分析,立法院憑什麼因為平民百姓的一句話,要他說明來源交出資料?

 

第四、偵察中案件,立法院調查權可否介入?

 

幾天前才三讀通過的《立職法》第46條之二第二項寫道:「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宗,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但新增訂的《立職法》第47條又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由於王義川案已經北檢列為他字案偵查,依據立法院幾天前新增的《立職法》第46條之二條文,立法院根本已經無權針對此事啟動調查權。但如果根據《立職法》第47條又規定,任何遭司法檢調機關調閱的相關卷宗複本必須提供給立法院,還不得拒絕(原47條的例外規定已經遭到刪除)。兩個相鄰的三讀條文完全互相矛盾,其粗糙程度令人咋舌,當事人與相關單位屆時要聽誰的?

 

立法院有法案權,有預算權,有為了輔助行使法案、預算權的質詢權,但就是沒有查弊權;立委真的那麼熱衷查弊,他們要做的是去考司法官,而不是當立委。藍白黨團想用國會調查權「查弊」,拿王義川「試刀」,剛好證明這些立委諸公的無知與荒唐。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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