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團與民間團體懼於選民壓力,很難就各縣市的軌道建設提出具體刪減意見。(圖片取自華視新聞)
建設預算對於來自地方的民意代表有著難以拒絕的吸引力,前瞻條例的審查證明,我們的立法院就是阻擋不了來自行政部門這種由上而下釋出的肉桶政治。此刻,與其不斷地爭執前瞻條例有無落日條款、施行期程,或者空喊要增加預算執行率的究責機制,還不如嚴格審查即將送來的預算案細目必要性與優先性,再衡酌自己的實力提出策略目標與刪減意見,這才是真刀實槍的監督功夫。
首先要澄清,前天通過的是前瞻建設「條例」,不是前瞻建設「預算案」。理論上,立法院在審查這條例時,只能針對此時推動特別預算的必要性與適切性,以及是否符合《預算法》特別預算規範進行討論。把通過「條例」當成8800億的預算案都過關,這會讓問題失焦。
行政院是根據《預算法》第83條最後一項所規定的:「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提出這項特別條例,此與陳水扁執政時期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與馬英九執政時期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如出一轍,都是從凱因斯理論出發,希望透過政府出面投資來熱絡民間經濟。若在野黨認為此違反《預算法》,就得先交代自己為何以前這樣做。
許多人質疑前瞻的必要性與迫切性,甚至擔心動輒舉債建設會債留子孫、破壞財政紀律;這樣的說法不是沒道理。不過,只要國家的債務成長速度不超越經濟成長率,在利率水準偏低但民間投資不振的年代,這種舉債建設的模式其實有其需要。即便就財政紀律而言,這次的特別預算連同年度預算之合計平均仍受公債法15%的流量及40%存量的限制,較諸扁馬時期的特別預算條例,已是相對進步的作法。
至於民間團體要求審計機關在預算執行率未達80%時可調查主管機關,連兩年未滿50%可啟動相關退場機制的究責機制,在扁馬時代的特別條例裡均有類似規定;不過,過去卻從未有相關部會首長因此遭到糾舉彈劾。關鍵在於,預算的執行並非線性發展,若不區分規劃面與執行面,卻以特定時間的執行率作為唯一準則,反可能導致行政部門胡亂執行,衍生預算浪費,問題更大。
也有人質疑特別預算只是吃掉了總預算的額度,「像南鐵本來是用一般預算編,現被拉到前瞻特別預算。交通部必須說明為何之後非用特別預算不可。」事實上,在擴大投資的前提下,將特別預算與總預算的項目互相交替編列,已是行政部門編製預算的慣常手法。當民團質疑為何特別預算不納入社福與數位投資之時,林全就曾以「年度總預算可以多編一點」來回應(因為建設預算已從總預算挪開);如今國民黨團沾沾自喜地說在他們堅持下前瞻條例納入了「食安、少子化與人才」三項,那只是把東西從左手放到右手,將原先要在總預算編列的項目改列在特別預算而已,這是典型的「只顧面子不管裡子」的審查作法,只是對看不懂的選民交代而已。
預算的編製是行政權的核心,《憲法》第70條就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原因在於擔心當立法院介入預算編製時,可能混淆責任政治與衍生更大的浪費。事實上,對反對前瞻建設的在野黨與民團而言,其最大的考驗不在於如何擋下前瞻建設「條例」,而在於如何區辨即將送出的前瞻建設預算案的必要性與優先性,從而提出刪減意見。就如同前經建會主委陳博志所言:「先匡一個大的預算,這裡面要做甚麼大家可以好好來談。」
問題當然在於怎麼談?如果在野黨團與民間團體懼於選民壓力,無法就各縣市的軌道建設提出具體刪減意見,那是否可能就提高軌道自償率的大前提下,就軌道沿線的都市計畫、交通政策與產業型態改變,課予地方政府更高的經營責任?否則,繼續條例與預算不分地亂扯一通,亂槍打鳥式地拋出對行政部門根本不痛不癢的反對意見,待要回頭時,8800億的民脂民膏已經過了萬重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