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後兩任法務部長羅瑩雪(左)與邱太三(右),皆承諾提供林克穎(中)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環境和合理保護,包括舒適的居住空間與設備,以及飲食上的品質保證。這也翻開台灣獄政改革新頁。(合成畫面/葉信菉攝、法務部矯正署提供)
英國商人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引渡案,使台灣監獄因過度擁擠等問題,被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成為引渡成敗關鍵。儘管林克穎在英國被關押了2年10個月,剩餘刑期僅1年多,我國主管機關為首宗引渡英國公民返台服刑,兩任法務部長確認「諒解備忘錄」,保證提供林克穎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監獄環境和合理保護,與一般受刑人相比,堪稱「高規格」待遇。
自知行為引起公憤
林克穎2010年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肇事逃逸,被判刑4年三審定讞,但他在2012年判決確定前,潛逃回英國。2013年10月9日,我國法院發布通緝,法務部並向英國請求引渡。2013年10月17日,林克穎在蘇格蘭被捕羈押。同年10月28日,法務部提出引渡請求。
2014年6月11日,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引渡。同年8月1日,蘇格蘭部長做出引渡命令。林克穎隨即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過度擁擠,收容情況不人道,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且自認行為引起台灣人民公憤,回台服刑,恐遭虐待,人身不安全。
2016年9月23日,蘇格欄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要求,判決林克穎不必引渡。引渡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國法務部據理力爭,一再提出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監所環境的保證和承諾。
法務部長承諾保護
2014年2月25日,時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陳文琪在「諒解備忘錄」同意並保證,林克穎將由會說英語的官員管理,以及住在適當的舍房,與經挑選非暴力外國受刑人同舍房,避免被欺凌,主管機關會特別考量他的安全需求,評估他需要的保護,包括預防帶病囚犯靠近他,避免接觸。如有必要,會將林克穎與團體活動隔開,限制他與其他囚犯互動。
2014年11月14日,當時法務部長羅瑩雪也批准確認陳文琪的保證。2015年8月19日,陳文琪司長透過照片說明為林克穎準備的舍房,他與另一外國籍囚犯同住。
舍房位在台北監獄的2樓,面積13.76平方公尺,配備一張桌子、一張椅子、一個4層櫃子、一張床舖、衛浴間、水槽、淋浴和淋浴簾,有良好的自然採光的大窗戶、照明、排風扇、電風扇等。
在作息方面,每天有9小時在舍房外,從事工作、運動、休息和用餐,並給予引用水和飲食的品質保證。
當時的矯正署長巫滿盈表示,會遵守這些承諾保證。2015年12月25日,陳文琪又確認如果英國領事管人員提出有關違反承諾的監獄問題,台灣當局會補救回應。去年5月31日,接任法務部長的邱太三也再次確認陳文琪提供的保證和承諾。
飲食中西餐都可選
蘇格蘭方面也曾派員來台勘查台北監獄,進一步了解台灣當局的保證,丈量為林克穎準備的舍房為11.05平方公尺,不包括廁所附加淋浴,每人5.5平方公尺。
林克穎的舍房是建於2013年作為保護舍房之用,但從未使用過。提供林克穎的運動區域是毗鄰的柏油籃球場,籃球場有充裕的運動空間,當林克穎使用籃球場時,可清空其他囚犯。
最高法院判決書認為,這些保證是台灣政府的代表所提出,台灣是一個有尊重法治傳統的已開發國家,沒有任何理由顯示台灣當局會虐待林克穎。況且這些保證是由法務部高級官員提出,並由兩位法務部長確認。
促改革無差別待遇
最高法院認為,台灣當局保證提供林克穎合理的保護,林克穎可自行選擇保護自己避免落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的情境,至於林克穎能否與與其他受刑人融合,並不代表他就會面臨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風險。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蔡秋明表示,引渡英國公民回台服刑,牽涉不同國家標準,我國監獄環境標準比較低,不符歐洲標準,為了引渡林克穎回台執行,提供符合對方接受的標準的監獄環境很合理,提出保證也是必要的作法,並無差別待遇問題,此案也正面促進了我國的獄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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