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去年起調高至1.9萬元,但立法院認為計入物價指數波動,幾乎沒有調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外勤警消人員每人每月超勤加班費已經22年未調整,去年元旦起宣布調高至1萬9000元,不過立法院質疑,計入物價指數波動後,幾乎等於未調整,要求行政院人事總處應檢討。對此,人事總處回應,涉及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且須綜合考量實際勤務安排、加班補償方式,以及整體外勤警消人力增補及運用情形等因素。
人事總處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另外,合理加班補償方式,除給予加班費外,亦應給予適當補休假,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維護健康權意旨。
人事總處說,內政部之前將超勤加班費上限數額調高至1萬9000元,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多數表示贊同,且行政院主計總處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可行方案,也同步將中央補助款設算標準調升至1萬4000元。
至於調高超勤加班費上限建議,人事總處指出,涉及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且需綜合考量實際勤務安排、加班補償方式、整體外勤警消人力增補及運用情形等因素,未來內政部將持續檢視警消人員勤務編排,適時滾動檢討上限是否再調整。
人事總處認為,去年調整前,中央補助1萬2000元,若超逾該補助金額至1萬7000元,須由地方政府自籌,部分地方政府因經費支應困難,未發給至上限金額,如再調高上限,恐擴大各地方政府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差距。(責任編輯:蔡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