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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霸凌】撿到悠遊卡辦退款38元 中度智能障礙男竟遭判侵占罪

楊毅 2024年06月06日 14:04:00
1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楊男,將撿到的悠遊卡退款38元,一路被起訴並被判「侵占遺失物罪」,家屬直呼無法接受。(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1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楊男,將撿到的悠遊卡退款38元,一路被起訴並被判「侵占遺失物罪」,家屬直呼無法接受。(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路上東西別亂撿,否則當心觸法引禍上身!《上報》近日接獲投訴,北市一名59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楊姓男子,因在捷運站撿到另名葉姓民眾丟失錢包,並持錢包內悠遊卡向站務人員辦理退卡,取得卡內餘額38元;事後,葉姓民眾向警方報案循線找到楊男。然而,儘管該案涉及犯罪所得金額低、雙方也已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但該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楊男,仍一路遭檢方起訴、法官判處「侵占遺失物罪」,令家屬直呼無法接受。

 

 

家人佐證被告無物權觀念 檢稱不符「不罰」要件堅持起訴

 

楊男妹妹日前向《上報》控訴,哥哥自幼就不具備物權觀念,像是不時會將家中有價值的東西,如家人手機拿出去丟,然後撿外面人家拋棄的紙箱或垃圾回來;先前父親喪禮時收到親友白包,也被哥哥整個拿走消失,幾天後找到人已經用掉了5、6萬塊,但依照哥哥的智能障礙程度,不可能才短短幾天就花掉那麼多錢。上述例子,家人在法院開庭時都有提出說明,藉此佐證其沒有物權觀念,因此不可能會有刻意侵占他人錢包或悠遊卡等物品的犯罪意圖。

 

「非常惡劣!當事人獲賠償638元已同意和解,但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對於弱智者、如此小罪卻堅持起訴、法官執意判刑,這樣的司法體系正常嗎?面對犯行更重大的惡人,有那麼捍衛公平正義到底嗎?」楊男妹妹表示,哥哥是中度智能障礙者,心智年齡僅約6、7歲,沒有辦法學習、判斷什麼是「價值」或「物權」。由於哥哥自己也持有身心障礙悠遊卡,平時在家人幫忙儲值時,知道可將錢存進或退出悠遊卡,因此可能才會有此次撿了卡去退款的行為。

 

楊男家人表示,平時家人會幫忙儲值,知道將錢存進或退出悠遊卡。示意圖。(取自台北捷運 Metro Taipei臉書)

 

儘管如此,楊男妹妹說,一審法官在開庭審理時,雖有詢問承辦檢察官知不知道哥哥是智能障礙者?但檢察官卻當庭回稱,由於楊男知道金錢可以換取其他東西,因而認定楊男並不符合《刑法》中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不罰」要件,堅持對楊男起訴、地院判決也判處「侵占遺失物罪」成立,不禁讓她們對台灣司法體系感到心寒。日前楊男家人已經向法扶基金會求助申請辯護律師,後續將提出上訴,盼能爭回公道及清白。

 

查閱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書指出,涉案的楊男於去年10月5日傍晚6點多,在北市捷運大安站附近,拾獲葉姓民眾所遺失的灰色錢包,內含現金500元、悠遊卡1張及鑰匙等物品。葉姓民眾發覺錢包不見後,於是查詢錢包內的悠遊卡消費紀錄,發現楊男在當天晚間近9點時,持該卡片到捷運中正紀念堂站向站務人員辦理退卡,並取得卡內餘額38元,因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找到楊男。

 

楊男持撿來的卡片向站務人員退卡,取得卡內餘額38元。示意圖。(取自台北捷運 Metro Taipei臉書)

 

 

法官認定「退款」有犯意 否認說詞被視為卸責辯詞

 

判決書指出,楊男在偵查中,僅坦承有持悠遊卡辦理退款、取得餘額38元等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侵占遺失物犯行,稱自己忘記該張悠遊卡是從哪裡來的,並未侵占葉姓民眾錢包等。但法官認為,楊男之所以持有該悠遊卡,應可推論其曾取得葉姓民眾遺失的錢包,因此才能取得其中物品,楊男辯稱不記得如何取得悠遊卡,自非可信。且楊男明知該悠遊卡非其所有之物,逕持該卡前往辦理退卡,以取得卡內餘額,顯有侵占他人遺失物品之犯意,楊男卸責辯詞,不足採信。

 

地院一審判決認定,該案事證明確,指楊男不思發揮公德心將拾得他人物品交付相關人員處理,反而為圖個人私利,將拾得物品侵占入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顯有不該;楊男雖否認犯行,惟慮及其所侵占物品之數量、價值、手段、時間長短等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以及被告與當事人達成和解、賠償638元,衡酌楊男於偵訊時自陳國中畢業、持有殘障手冊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境貧困之家庭經濟狀況等,決定判楊男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成立,處罰金新台幣1000元,得易服勞役1日。

 

 

律師質疑已和解檢方、法官卻不放過 有大砲打小鳥之嫌

 

「真的滿離譜的!」曾任法官的律師張耀宇接受《上報》訪問時痛批,我國《刑法》對行為人須年滿18歲後,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論處罪責。反觀,該案被告楊男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中度智能障礙者,實際心智年齡只有6、7歲,「6、7歲的小孩,怎麼會知道做錯什麼事情?小孩子撿到皮包,家屬都和解了,你會不原諒他嗎?」

 

張耀宇強調,檢察官本來就有「微罪不舉」權力,也可依職權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但該案犯罪金額那麼低,被告又有身心障礙等精神狀況,且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賠償,實在不解檢察官為何要堅持起訴讓案件進到法院,後續法官也不願意緩刑,仍對楊男作出有罪宣告留下前案紀錄,這根本就是「大砲打小鳥」,浪費司法資源,「司法資源相當珍貴,應該用在真正需要公平正義的地方,而不是這種違反國民法律情感的案件!」

 

律師張耀宇痛批,檢方和法官根本就是「大砲打小鳥」,浪費司法資源。(取自張耀宇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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